温政办函〔2018〕2号
关于印发温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
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温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已经县人民政府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年1月16日
温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
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的有关规定和自治州政府办公室《关于印发自治州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实施方案的通知》(博州政办函〔2018〕2号)要求,为进一步做好温泉县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结合我县实际,制定本实施方案。
一、归集内容
政府部门涉企信息是指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包括:企业注册登记备案、动产抵押登记、股权出质登记、知识产权出质登记、商标注册、行政许可、行政处罚、纳入经营异常名录和严重违法失信企业名单(“黑名单”)、抽查检查结果等,以及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统计抽查检查结果信息、企业统计年报除外)。
上述企业信息应当按照《自治区政府部门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以下简称:《资源目录》),公示本系统涉企信息(资源目录网址:mail.xjaic.gov.cn,用户名:xjqyxyxx@xjaic.gov.cn(密码:xinjiang123456)。
二、工作目标
依托公示系统和协同监管平台,充分利用全国信用信息共享平台(新疆),全面、及时、准确地将温泉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各成员单位(以下简称:各成员单位)产生的企业信息统一归集于企业名下,依法向社会公示,推进企业信用体系建设。
三、基本原则
㈠ 统一归集。各成员单位应将依法履职过程中产生的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通过国家企业信用信息公示系统(新疆)(以下简称:公示系统)依法公示(网址:http://xj.gsxt.gov.cn/xyzw)。同时通过政府部门协同监管平台(新疆)(以下简称:协同监管平台)归集于企业名下。
㈡ 及时准确。各成员单位应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国务院办公厅关于运用大数据加强对市场主体服务和监管的若干意见》等有关信息公示的规定,及时将企业信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进行归集,实行动态管理。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根据《资源目录》,将汇总发布全县涉企信息归集资源目录,明确县归集信息的具体内容,并建立数据更新、比对、校核、修复工作机制,确保所提供信息准确、全面。
㈢ 共享共用。鼓励支持各有关部门和单位使用公示系统中企业名下信息,实施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并充分挖掘数据价值,促进协同监管和信用约束。
四、归集路径和方法
各成员单位应根据本单位信息化建设实际,通过手工录入、批量导入、数据接口、电子政务外网、专线数据交换等方式,将本单位产生的企业信息,按照《资源目录》进行梳理、比对后归集至协同监管平台。
在企业信息归集共享过程中,凡通过数据接口或专线形式获取信息的,不需再从协同监管平台录入。不具备数据接口或专线形式传输信息的部门和单位,应充分利用协同监管平台进行信息归集。通过上述方式不能实现协同监管平台信息归集要求的,要采取有效的信息化手段予以保证。
个体工商户、农牧民专业合作社信息归集的内容和方式参照执行。
五、企业信息的应用
㈠ 企业信息公示。各成员单位应当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企业信息公示暂行条例》等规定,将依法应当公示的企业信息于信息产生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归集至协同监管平台,并通过公示系统公示于企业名下。
㈡ 企业信息共享。建立健全部门间信息共享机制,各成员单位可从公示系统、协同监管平台自行获取记于企业名下的信息,也可通过协同监管平台接收由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信息。市场监管部门做好在企业注册登记环节的“双告知”工作,各成员单位通过协同监管平台及时下载市场监管部门推送的企业注册登记信息,并将行政许可信息反馈至协同监管平台。建立政府部门间企业信息交换使用会商机制,及时解决信息交换和应用的问题。
㈢ 部门联动监管。各成员单位应依托协同监管平台强化信用监管,按照国务院《关于建立完善守信联合激励和失信联合惩戒制度加快推进社会诚信建设的指导意见》(国发〔2016〕33号)、国家发展改革委等部门《失信企业协同监管和联合惩戒合作备忘录》(发改财金〔2015〕2045号)等规定要求,实施部门间联动监管、联合惩戒,增强监管执法合力,推进形成企业“一处失信、处处受限”的监管格局。
㈣ 企业信息应用。以降低社会交易成本为目标,开放公示的企业信息资源。引导利益相关主体、消费者、新闻媒体查询使用企业信息,对失信者形成市场性、社会性约束。扩大企业信息在公共服务领域中的应用,鼓励社会各方运用公示数据开发合规的衍生产品。鼓励各有关部门探索运用大数据、云计算等现代信息技术,为维护市场健康发展提供有效手段,提高政府服务水平和监管效率。
六、保障措施
㈠ 加强组织领导。推进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是深化商事制度改革的重要内容,是加强事中事后监管的重要手段。各成员单位要高度重视,深刻认识企业信息归集公示的重要意义,树立大局意识,要进一步调整、充实原有的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强化组织保障、机制保障、经费保障,切实解决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遇到的具体问题,确保工作扎实推进。
㈡ 落实主体责任。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任务重、要求高,各成员单位主要领导要亲自抓,指定专人负责,明确职责、分解任务,加快进度,确保各项目标任务早日落实、尽快完成。
㈢ 建立长效机制。各成员单位要建立健全数据质量评估检查机制,开展经常性数据质量检查,确保数据完整、真实、准确。建立健全数据使用管理机制,明确使用管理职责、人员、权限、流程,逐步实现数据使用管理科学化、规范化、标准化。
㈣ 加强协调配合。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涉及部门多,各成员单位要加强沟通,形成合力,确保2018年2月10日前实现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记于相对应企业名下并依法予以公示。
㈤ 加强工作考核。将政府部门涉企信息统一归集公示工作作为重点督办任务,列入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考评内容。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办公室(县市场监管局)要对各部门的信息公示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对未按规定时限完成公示工作的单位进行通报,并实行责任倒查,严肃追究相关人员责任,确保工作落实到位。
附件:温泉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成员单位公示内容
附件
温泉县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工作领导小组
成员单位公示内容
(以2016年县本级各部门权责清单为依据)
序号 |
公示内容 |
承办单位 |
1 |
1.有限责任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2.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3.不具备企业法人条件的企业和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4.企业名称预选核准登记;5.企业法定代表人核准登记;6.经营广告业务登记;7.行政处罚信息;8.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市场监管局 |
2 |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信息公开条例》第33条第2款规定,政府法制办承办公民、法人或者其他组织认为行政机关在政府信息公开工作中的具体行政行为侵犯其合法权益依法申请的行政复议案件。 |
县政府法制办 |
3 |
查办案件中,涉及法院管辖罪名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法院 |
4 |
检察机关查办案件中,涉及检察机关管辖罪名的企业信息,上述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检察院 |
5 |
1.行政处罚信息;2.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发改委 |
6 |
1.权限内社会团体筹备申请、成立登记、变更登记、注销登记前的审查;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商经委 |
7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科技局 |
8 |
1.宗教活动场所管理范围内改建或者新建建筑物的审批;2.权限内成立变更注销宗教团体登记的审核;3.筹备设立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核;4.权限内筹备设立除寺院宫观清真寺教堂以外的其他固定宗教活动场所的审批;5.行政处罚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民宗委 |
9 |
1.对假冒专利行为的处罚;2.对会展主办方未履行查验职责,致使假冒专利产品、专利技术参展行为的处罚;3.对重复侵权行为的处罚;4.对为假冒专利行为提供便利条件行为的处罚;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科技局 |
10 |
1.前往港澳通行证的审批;2.往来港澳通行证的核发、签注、补发、换发;3.大陆居民往来台湾旅行证的签发、签注、补发、延期;4.中国公民因私出境护照的核发、变更、加注、换发和补发;5.外国人居留证件的签发、延期、换发、补发;6.权限内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信息网络安全审核;7.权限内易制毒化学品购用证明核发;8.机动车驾驶证的核发、换证、注销;9.签发台湾居民来大陆定居证;10.大型群众活动安全许可;11.核发爆破作业单位许可证(非营业性);12.核发爆破作业人员许可证;13.权限内枪支(弹药)配置、运输的审批;14.在城市、风景名胜区和重要工程设施附近实施爆破作业的审批;15.跨设区的市级行政区域或者在国务院公安部门确定的禁毒形势严峻的重点地区跨县级行政区域运输第一类易制毒化学品的审批;16.台湾居民多次往来大陆签注;17.权限内举行集会、游行、示威的许可;18.权限内机动车运载爆炸物品、易燃易爆化学品以及剧毒、放射性等危险物品的审批;19.外国人停留证件的签发、换发、补发;20.保安员资格证核发;21.行政处罚信息;22.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公安局 |
11 |
1.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2.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变更、注销登记及修改章程核准;3.权限内建设公墓的审核;4.权限内建设殡仪服务站、骨灰堂的审批;5.行政处罚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民政局 |
12 |
1.权限内基层法律服务工作者执业核准;2.律师事务所(分所)设立审查;3.法律职业资格证的审查;4.律师(兼职律师)执业证的审查;5.公证机构的设立和公证员执业证书的申报;6.公证机构负责人的核准;7.行政处罚;8.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司法局 |
13 |
1.会计从业资格认定;2.会计代理记账资格审批;3.行政处罚信息;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财政局 |
14 |
1.民办职业技能学校的审批;2.权限内地方企业实行其他工作和休息办法的审批;3.台港澳人员在内地就业许可;4.权限内设立人力资源服务机构许可;5.设立普通技工学校审批;6.权限内设立中外合作职业培训机构的审批;7.行政处罚信息;8.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人社局 |
15 |
1.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2.权限内开垦国有荒地及未利用土地的审核;3.权限内农用地转为建设用地的审核;4.权限内开采矿产资源审批登记;5.权限内国有土地使用权的登记;6.利用属于国家秘密的基础测绘成果的审批;7.市县级人民政府地质矿产主管部门审批的采矿权的转让审批;8.权限内矿山闭坑地质报告审批;9.行政处罚信息;10.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国土资源局 |
16 |
1.权限内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2.建设项目环境保护设施竣工验收;3.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审批;4.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5.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6.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的许可;7.限期治理项目的验收;8.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9.权限内转移危险废物的审批;10.销售、使用Ⅳ、Ⅴ类放射源和Ⅲ类射线装置单位的辐射安全许可证核发;11.行政处罚信息;12.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环保局 |
17 |
1.权限内建设工程《选址意见书》的审核、核发;2.建筑工程施工许可;3.部门建设类企业资质的审核、审批;4.行政处罚信息;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住建局 |
18 |
1.公路建设项目开工报告的审批;2.道路危险货物运输从业人员从业资格证的核发;3.行政处罚信息;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交通运输局 |
19 |
1.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许可;2.权限内从事危险货物运输经营以外的货运经营许可;3.权限内客运经营许可;4.权限内从事道路运输站(场)经营、机动车维修经营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5权限内道路旅客运输经营许可;6.权限内从事道路运输站(场)和机动车驾驶员培训业务的许可;7.行政处罚信息;8.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道路运输管理局 |
20 |
1.权限内取水许可;2.入河湖泊排污口设置和扩大的审查;3.权限内对利用河道岸线的建设项目的审查;4.权限内占用农业灌溉水源、灌排工程设施审批;5.权限内水土保持方案的审查、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6.权限内水库大坝管理范围内和保护范围内修建码头、鱼塘的审批;7.权限内在江河、湖泊上建设防洪工程和其他水工程、水电站等符合防洪规划要求的审查;8.权限内河道管理审批;9.在河道管理范围内工程建设方案的审查;10.权限内水利基建项目初步设计文件审批;11.建设项目影响防洪的审批;12.在不同行政区域之间的边界河流上建设水资源开发利用项目的审批(含在边界河道及两岸管理范围内修建排水、阻水、引水、蓄水工程和河道整治工程);13.权限内水利水电建设项目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预审;14.水产捕捞许可;15.水产养殖使用证的审核;16.行政处罚信息;17.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农业和水利局 |
21 |
1.权限内生产经营农作物种子的许可;2.权限内产地农业植物检疫的许可;3.行政处罚信息;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农业和水利局 |
22 |
1.林区经营(含加工)木材的审批;2.权限内利用森林资源开展旅游活动或建立森林公园的审批;3.进入森林防火区进行实弹演习、爆破等活动的审批;4.木材运输证(出疆)的核发;5.外省区调入必须经过检疫的植物和植物产品的审批;6.权限内占用征收林地的审批;7.权限内对采集、出售、收购、利用、转让野生动植物的审核、审批;8.权限内调运(省际间调运)植物和植物产品的检疫;9.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10.权限内进入林业系统国家级自然保护区从事科学研究的审批;11.进入自然保护区的缓冲区从事科学研究、教学实习和标本采集活动的审批;12.行政处罚信息;1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林业和畜牧兽医局 |
23 |
1.权限内设置畜禽定点屠宰厂(场)的审查;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林业和畜牧兽医局 |
24 |
1.拆除公共文化体育设施或者改变其功能、用途审核;2.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3.文物保护单位实施原址保护的审批;4.在文物保护单位的保护范围内进行其他建设或爆破、钻探、挖掘等作业的审批;5.文物保护单位建设控制地带修建建筑物工程设计方案的审批;6.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馆藏文物的审批;7.权限内地方设立、终止广播电台、电视台(含广播电视台、教育电视台)及变更台名、台标、频道、节目设置范围或节目套数的审核;8.乡镇设立广播电视站的审核;9.迁建广播电视设施的审批;10.权限内文物保护单位修缮的审批;11.权限内国有文物保护单位改变用途的审核;12.经营高危险性体育项目许可(含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13.权限内委托印刷企业印刷内部资料性出版物准印证的核发;14.行政处罚信息;1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文体广新局 |
25 |
1.母婴保健技术服务执业许可;2.医师执业注册、变更、注销;3.权限内设置医疗机构的审批;4.权限内医疗机构执业许可;5.医务人员公开淋病、梅毒、麻风病、艾滋病病人和艾滋病病源携带者及其家属的姓名、地址和个人病史的审批;6.对传染病病人尸体或者疑似传染病病人的尸体进行解剖查验的审批;7.外籍医师在华短期执业许可;8.权限内供水单位卫生许可;9.《麻醉药品、第一类精神药品购用印签卡》的核发;10.权限内放射诊疗卫生许可;11.外国医疗团体来华短暂行医审批;12.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执业的许可;13.权限内计划生育技术服务人员执业证书核发;14.行政处罚信息;15.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卫计委 |
26 |
1.权限内外商投资企业设立及变更审核;2.酒类批发许可的审核;3.行政处罚信息;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商经局 |
27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财政局 |
28 |
1.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核发;2.烟花爆竹批发许可;3.权限内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4.权限内矿山、金属冶炼、危险物品的建设项目的安全设施设计审查和竣工验收;5.权限内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生产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颁发;6.职业卫生技术服务机构丙级资质认可;7.权限内危险化学品建设项目的安全条件审查;8.行政处罚信息;9.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安监局 |
29 |
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旅游局 |
30 |
1.权限内食品经营许可、变更、延续;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市场监管局 |
31 |
1.企业产品标准备案;2.强检计量器具强制检定;3.使用强制检定的工作计量器具登记备案;4.中小企业计量合格确认;5.行政处罚信息;6.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市场监管局 |
32 |
1.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涉及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相关税务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国税局 |
33 |
在规定的期限内提供涉及企业信用信息披露的相关税务信息:1.达到税务行政处罚公示标准的涉税处罚信息;2.年度内企业纳税信用级别评价A级及D级纳税人名单;3.公布达到《国家税务总局关于公布重大税收违法案件信息的公告》中符合公布条件的纳税人涉税违法案件信息;4.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地税局 |
34 |
1.行政许可准予、变更、延续信息;2.行政处罚信息;3.其他依法应当公示的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烟草专卖局 |
35 |
1.快递经营许可证;2.行政处罚等信息。前款规定的企业信息应当自产生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予以公示。 |
县邮政管理局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