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录
(一)办公地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西路44——1
(二)领导班子成员:
闫文玉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党组书记、副局长
巴特尔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党组副书记、局长
李新军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党组成员、电视台台长
努尔兰别克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党组成员
刘刚 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副局长(主任科员)
朱平 县文物保护管理局副局长
(三)办公室主任: 米·巴特尔
(四)办公室电话: 0909—8222883
(五)咨询投诉电话: 8222883
(六)咨询投诉邮箱: xjwqxwtj@163.com
(七)网站名称: wqxwtj.com
二、主要职责:
(一)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1、贯彻执行国家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文化体育广播电视新闻出版和文物保护工作的法律法规。
2、拟定文化艺术事业发展规划组织实施,推动文化艺术领域体制机制改革。
3、指导、管理文学艺术事业,指导艺术创作和生产;负责保护、挖掘、弘扬各民族优秀传统文化艺术,推动各门类艺术发展;组织开展文化活动。
4、加强推进公共文化服务,指导基层文化建设和保护非物质文化遗产的职责;
5、拟定文化艺术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文化艺术产业发展,推进对外文化产业交流与合作。
6、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的传承普及工作。
7、指导、管理社会文化事业,指导图书馆、文化馆(站)事业和基层文化建设。
8、拟定文化市场发展规划,政策和法规草案的职责,负责对文化艺术经营活动和从事演艺活动民办机构进行监管。
9、负责对网吧等上网营业场所实行经营许可证管理,对网络游戏服务进行监管(不含网络游戏网上出版前置审批)。
10、拟定文化科技发展规划并监督实施,推动文化科技信息建设。
11、指导、管理对外文化交流和文化宣传工作,组织开展对外文化交流活动。
12、研究体育发展战略,协调区域性体育发展,加强体育工作服务,负责实施促进多元化体育服务体系建设,推进体育公共服务和体育体制改革;拟定体育事业发展规划并督促实施。
13、统筹规划群众体育发展,推行全民建设计划;监督实施国家体育锻炼标准,推动国民体质监测和社会体育指导工作队伍制度建设,指导公共体育设施建设,对公共体育设施进行监督管理。
14、统筹规划竞技体育发展,设置体育运动项目,指导协调体育训练和体育竞赛,参加全国、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运动竞赛,指导运动队伍建设,协调运动员社会保障工作;统筹规划青少年体育发展,指导和推进青少年体育工作,拟定体育产业发展规划、政策,规范体育服务管理,推动体育标准化建设,负责体育彩票发行管理。
15、监管出版活动,配合有关部门查处违规出版物和违规违法出版活动;负责出版物内容监管,组织指导重要文件文献、重点出版物和教科书的出版、印制和发行工作;制定古籍整理出版规划并承担组织协调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拟定“扫黄打非”计划并组织实施;拟定出版物市场调控政策、措施并指导实施;负责对出版物市场经营活动进行监管;负责监管新闻单位记者,管理记者证,依法查处新闻违法违规行为。
16、负责监管印刷业;负责著作权管理工作;查处著作权侵权案件;组织开展新闻出版和著作权对外交流与合作的有关工作。
17、拟定广播电影电视宣传、创作的方针政策,把握正确地舆论导向和创作导向;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体制机制改革,贯彻落实有关广播电影电视和信息网络视听节目服务的法律法规,拟定广播电影电视领事业、产业有关经济政策。
18、推进广播电影电视领域公共服务,组织实施广播电影电视重大工程,指导、监管广播电影电视重点基础设施建设;管理权限境内用于广播影视节目接收和传送的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制定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规划;指导、协调广播电影电视事业、产业发展。
19、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事业单位(9个单位)
1、单位名称:温泉县文物保护管理局(博物馆)
机关法人:朱平
单位简称:温泉县文物局
工作职能:负责执行国家、自治区有关文物工作的法律、法规和规章、政策,并监督检查;起草全县文物保护管理方面的办法、规定,拟定全县文物事业的发展规划。负责申报推荐文物保护单位工作;研究提出划定文物保护单位周围的建设控制地带的意见;审核建设控制地带内的建设工程。负责本县的文物保护、陈列、修复、征集及考古调查、勘探和发掘工作;研究提出保护地下文物埋藏区的意见。负责文物行政执法工作,配合有关部门查处有关文物的违法违章案件。负责文物保护的宣传工作。承办县政府交办的各项工作任务。
办公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文体局三楼
联系电话:0909-8226078
2、单位名称:温泉县电视台
事业法人:李新军
工作职能:主要具体组织实施广播电视事业的发展规划和年度计划,负责全县新闻采集、编辑、录制、播放及广告专题和自办栏目;负责监督管理广播电视节目、卫星电视节目收录和通过信息网络向公众传播的视听节目。负责广播电视各类经费、物资的管理、分配和监督,协调全县广播电视事业建设方面的有关事项。
3、单位名称:温泉县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事业法人:吉嘎
工作职能:负责贯彻执行文化政策、法律法规,制定稽查工作计划,健全各项规章制度;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赋予的管理权限,依法对文化市场、出版物市场实行行政执法,依法查处文化经营活动中的违法违规行为。
办公地址:温泉县文体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327
4、单位名称:温泉县业余体校
事业法人:穆拉提
工作职能:负责举办各类大型体育竞赛;承办、协办我县举办的全国、自治区和自治州体育竞赛;指导、协助行业系统和基层举办各类体育竞赛活动;统一规划体育运动项目布局;制定训练体制改革措施,指导业余体校训练,培养体育后备人才。
办公地址:温泉县文体局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4282
5、单位名称:温泉县文化馆
事业法人:梁萍
工作职能:负责推动群众文化艺术的发展,组织开展重大文化活动;指导文化馆(站)业务建设和文化艺术普及工作,负责拟定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规划;组织实施非物质文化遗产保护和优秀民族文化传承普及工作。
办公地址:温泉县文化中心一楼
联系电话:0909-7711159
6、单位名称:温泉县图书馆
事业法人:袁彩淑
工作职能:负责指导图书文献资源的建设、开发和利用;推动图书馆标准化、现代化建设。
办公地址:温泉县文化中心影剧院旁
联系电话:0909-7710245
7、单位名称:温泉县乌兰牧骑队(全额事业单位)
事业法人:巴音巴特
工作职能:以文艺演出的形式,宣传党的方针、政策,活跃群众文化生活。开展对外宣传演出、艺术表演交流活动,指导群众文艺活动。
办公地址:温泉县文化中心三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095
8、单位名称:温泉县国办电影队
事业法人:叶尔肯
工作职能:负责管理电影放映和农村和牧区电影普及工作,承担各类公益性宣传任务,为普及法律法规和安全常识发挥积极作用。
9、单位名称:温泉县美术馆
事业法人:巴特加甫
工作职能:负责组织开展美术创作、展览、辅导、交流、研究工作,指导基层文化站开展工作。
三、职权目录公开
㈠行政许可(共21项)
1.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事项名称:音像制品经营许可
办理主体: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使用依据:《音像制品管理条例》第三十二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许可条件:1.有音像制品批发、零售单位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联系电话:8226327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授权部门审(查现场检查)——局务会议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办理许可证。
2.娱乐经营许可的审批
事项名称:娱乐经营许可的审批
使用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九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许可条件:1.经营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2.娱乐场所不得设在: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③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④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3.娱乐场所的边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4.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5.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灭火自动报警、自动喷水和防水排烟设备;6.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7.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电话:8226327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授权部门审(查现场检查)——局务会议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办理许可证。
3.营娱乐场所经单位增加或变更设备的审核
事项名称:营娱乐场所经单位增加或变更设备的审核
依据:《娱乐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8号)第十二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许可条件:1.经营法定代表人必须符合《娱乐场所管理条例》第二章第五条的规定;2.娱乐场所不得设在:①居民楼、博物馆、图书馆和被核定的文物保护单位的建筑物内;②居民住宅区和学校、医院、机关周围;③车站等人群密集的场所;④与危险化学品仓库毗连的区域;3.娱乐场所的边界应当符合国家规定的环境噪声标准;4.娱乐场所的经营面积不得低于国务院文化主管部门规定的最低标准;5.歌舞娱乐场所应设灭火自动报警、自动喷水和防水排烟设备;6.歌舞娱乐场所应当按照国务院公安部门的规定在营业场所的出入口、主要通道安装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并应当保证闭路电视监控设备在期间正常运行,不得中断;7.歌舞娱乐场所的包厢、包间内不得设置隔断,并应当安装室内整体环境的透明门窗。包厢、包间的门不得有内锁装置;
办理时限:3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电话:8226327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授权部门审(查现场检查)——局务会议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办理许可证。
4.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审批
事项名称:营业性演出许可证的审批
办理主体: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使用依据:《营业性演出管理条例》第七条第一款,第十四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许可条件: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向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设立演出经纪机构,应当向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决定。批准的,颁发营业性演出许可证;不批准的,应当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举办营业性演出,应当向演出所在地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提出申请。县级人民政府文化主管部门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决定。对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发给批准文件;对不符合本条例第二十六条规定的,不予批准,书面通知申请人并说明理由。”
需提交的全部资料和目录:设立文艺表演团体,应当有与其演出业务相适应的专职演员和器材设备;申请举办营业性演出提交的申请材料:1.演出名称、演出举办单位和参加演出的文艺表演团体、演员;2.演出地点、时间、场次;3.节目及其视听资料。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电话:8226327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授权部门审(查现场检查)——局务会议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办理许可证。
5.网络文化经营的许可
事项名称:网络文化经营的许可
使用依据:《互联网上网服务营业场所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63号)第十一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许可条件:1.必须加盟电信部门“绿色动力”网吧连锁店(并提供相关协议合同书;2.场所设在县城内网吧的计算机设备不得少于40台、乡镇场不得少于20台、村队不得少于10台,每台计算机平均使用面积不得少于2平方米;3.场所不得设在离中小学校任意一点向外半径200米范围内,不得设在居民住宅楼(院)内;4.“网吧”新申请设立场所周边半径50米内没有“网吧”;5.设在地下一层或四层以上的,一个厅室的面积不得大于200平方米,同时应设活在自动报警、自动喷水和防火排烟设施;设在一、二、三层时应靠门面部位设置,面积大于300平方米时,应设自动喷水、灭火系统。
办理时限:2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电话:8226327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授权部门审(查现场检查)——局务会议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办理许可证。
6.印刷品印制的许可
事项名称:印刷品印制的许可
法律依据:《印刷业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212号)第七条,第九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许可条件:1.有企业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 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资金、设备等生产经营条件;4.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电话:8226327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授权部门审(查现场检查)——局务会议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办理许可证。
7.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许可
事项名称:报纸、期刊、图书零售业许可
使用依据:《出版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5号)第三十五条,第三十七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化市场稽查大队
许可条件:1.从事出版物零售业务的单位和个体工商户的名称、章程;2.有确定的业务范围;3.有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组织机构和人员;4.适应业务范围需要的资金和场所;
办理时限:60个工作日;
收费依据及标准:免费办理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联系电话:8226327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授权部门审(查现场检查)——局务会议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办理许可证。
8.权限内设立电子出版物发行单位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9.权限内出版物发行单位变更名称、业务范围、地址或者兼并、合并、分立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0.权限内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适用依据:《博物馆藏品管理办法》条二十一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物局
许可条件:已进馆的文物、标本中,经鉴定不够入藏标准的,或已入藏的文物、标本中经再次鉴定,确认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应另行建立专库存放,谨慎处理。必须处理的,由本单位的学术委员会或社会上的有关专家复核审议后分门别类造具处理品清单,报主管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后妥善处理。
11.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馆藏文物的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四十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物局
许可设立条件: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备案;借用馆藏一级文物的,应当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并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备案。
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借用文物的最长期限不得超过三年。
12.拍摄县级文物保护单位审批
设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十六条
许可受理机构:文物局
许可条件:本市严格控制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确需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或者举办大型活动的,拍摄单位或者举办者应当征得文物管理人、使用人同意,并提出拍摄或者活动计划。拍摄电影、电视,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市级或者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利用全国重点文物保护单位或者市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市文物行政部门审批;利用区、县级文物保护单位的,报区、县文物行政部门审批。更改拍摄或者活动计划的,应当报原批准的文物行政部门重新批准。
拍摄单位和举办者应当制定文物保护预案,落实保护措施。文物行政部门应当对拍摄单位和举办者的活动进行监督。
利用文物保护单位拍摄电影、电视以及举办展销和其他大型活动,文物保护单位所得收益应当用于文物保护。
13.权限内博物馆处理不够入藏标准、无保存价值的文物或标本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4.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许可
法律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 第八条 “单位设置卫星地面接收设施的,必须向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提出申请,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凭审批机关开具的证明购买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安装完毕,由审批机关发给《接收卫星传送的电视节目许可证》”及第九条“ 个人不得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如有特殊情况,个人确实需要安装和使用卫星地面接收设施并符合国务院广播电影电视行政部门规定的许可条件的,必须向所在单位提出申请,经当地县、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后报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审批。”
15.关于广播电台、电视台的行政许可
法律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 第二章 广播电台和电视台 第十三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变更台名、台标、节目设置范围或者节目套数的,应当经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批准。广播电台、电视台不得出租、转让播出时段。”
第十四条 “广播电台、电视台终止,应当按照原审批程序申报,其许可证由国务院广播电视行政部门收回。 广播电台、电视台因特殊情况需要暂时停止播出的, 应当经省级以上人民政府广播电视行政部门同意;未经批 准,连续停止播出超过30日的,视为终止,应当依照前款 规定办理有关手续。”
16.权限内举办健身气功活动及设立站点审批
依据: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国务院令第412号)
17.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体育法》第46条“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侵占、破坏公共体育设施。因特殊情况需要临时占用体育设施的,必须经体育行政部门和建设规划部门批准,并及时归还;按照城市规划改变体育场地用途的,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先行择地新建偿还”。
18.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借用馆藏文物的审批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第40条“文物收藏单位应当充分发挥馆藏文物的作用,通过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活动,加强对中华民族优秀的历史文化和革命传统的宣传教育。国有文物收藏单位之间因举办展览、科学研究等需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非国有文物收藏单位和其他单位举办展览需借用国有馆藏文物的,应当报主管的文物行政部门批准;借用国有馆藏一级文物,应当经国务院文物行政部门批准”。
19.权限内从事涉及人身安全和社会公共安全的特殊体育项目经营活动的审批
依据:《自治区体育发展条例》
20.设立健身气功活动点审批
依据:《健身气功管理暂行办法》第五条、第十五条
21.权限内改建、拆除电影院和放映设施审批
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五十二条
(二)行政确认(共5项)
1、电影放映单位设立、变更业务范围或者兼并、合、分离审批。依据:《电影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42号)第39条,《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12〕52号
2、建立城市社区有线电视系统审批。依据:《国务院关于第六批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项目决定》(国发〔2012〕52号。
3、接收境外卫星广播电视节目审批。依据《卫星电视广播地面接收设施管理规定》(国务院令第129号)第八条、《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
4、广播电视设施工程设计、安装许可。依据:《广播电视管理条例》第二十二条、《有线电视管理规定》第十五条、《关于取消和调整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3〕72号)
5、文物复制(审核)。
6、设立文物商店审批。
7、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批。
8.财政拨款修缮的非国有文物保护单位转让、抵押或者改变用途。
9.国有文物保护单位作其他用途审批。(5至9的依据是《中户人民共和国文物保护法》
(三) 行政强制 无
(四)行政征收:无
四、便民服务:
为深入推进社会管理创新,加强便民服务体系建设,提高办事效率,方便办事群众,促进机关作风转变,该局本着精简、便民、效能、透明的原则,设立便民服务大厅,进一步规范审批行为,简化办事流程,认真落实首问责任制、一次性告知和限时办结制度,以“一张笑脸相迎、一把椅子相让、一杯热茶暖心、一颗诚心办事、一声再见相送”的人性化服务理念,真正把服务大厅建成为凝聚民心的“办事”窗口、“文明”窗口和“形象”窗口,推动全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管理工作更趋规范化、工作效率更大提升,为全县经济社会持续、快速、健康发展提供优质服务。
一、公开事项,方便群众。从全民健身、文化市场经营单位办理经营许可证、两馆一站免费等与群众生产生活密切相关的证件办理和服务咨询事项入手,建立了以办公室、两馆、服务大厅窗口为一体的业务运行机制,公开服务事项和流程,方便群众了解和办理相关事宜。
温泉县文化体育广播影视局
二〇一八年三月十五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