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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2018年政务公开指南

2018年04月07日 18:23      作者:    来源: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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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机构职能公开

(一)单位名录

单位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孟克特街南街50-2号 邮编:833400

单位名称: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单位

领导班子成员

职务

电话

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巴特加甫

党组书记、副局长

8223035

梁勇

党组副书记、局长

8226186

王朝盛

党组成员、副局长

8222915

徐永东

党组成员、副局长

8223938

刘连成

党组成员、副局长

8222776

程文胜

党组成员、副局长

8226512

詹梅

办公室主任

8222628

咨询电话:8224068 投诉电话:8223315

(二)主要职责

根据温泉县人民政府《关于印发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主要职责内设机构和人员编制规定的通知》(温政办发【2016】88号)精神,设置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规格正科级)。具体职责为:1、负责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县有关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管理、质量技术监督管理等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政策和标准规范;制定相关文件规范并组织实施;依法开展市场监督管理和行政执法的有关工作。2、拟订并组织实施市场监督管理事业发展规划和技术机构建设规划;参与制定商品交易市场发展规划;3、承担县食品安全委员会日常工作。负责食品安全综合协调,推动健全协调联动机制;承担食品安全监督考评和协调指导职责,协调食品安全事故和突发事件的应对处置工作;统一发布重大食品安全信息;4、负责食品(含食品添加剂、保健食品)生产、流通及消费环节的安全监督管理职责,负责食品质量监督抽查、检测工作,依法查处食品安全违法行为;5、负责对各类市场经济秩序的监管工作。负责市场交易和网络商品交易及有关服务行为监管;负责反垄断执法(价格垄断行为除外)有关工作;依法监督管理经纪人、经纪机构及经纪活动;依法监督管理直销企业和直销人员及其直销活动,查处违法直销和传销行为;6、负责商标、广告监督管理工作。查处商标侵权行为,保护商标专用权;依法保护驰名商标、著名商标、地理标志商标、特殊标志和官方标志。指导广告业发展,依法开展广告监督管理工作。7、负责各类企业、农民专业合作社和从事经营活动的单位、个人、外国(地区)企业常驻代表机构等市场主体的登记注册、监督管理,依法牵头查处取缔无证无照经营行为;8、承担企业信用信息公示协调领导小组办公室工作,建立社会征信平台,实施信用分类管理,组织年度信息公示、即时信息公示申报、抽查,加强企业经营异常名录管理、严重违法企业名单公示工作,惩戒失信,推动市场诚信体系建设。9、负责辖区消费者权益保护工作。建立消费者权益保护体系,协调消协成员单位加强对商品和服务进行社会监督,组织指导消费者维权工作,保护消费者和经营者合法权益,处理消费者申诉举报,查处侵害消费者合法权益的违法行为。10、承担合同行政监督管理。负责动产抵押物登记,组织实施消费类格式合同条款备案,依法查处合同欺诈等违法行为,监督管理拍卖行为;11、承担产品质量诚信体系建设有关工作,组织实施质量振兴工作,推进名牌发展战略;组织有关产品质量事故的调查处理,实施缺陷产品和不安全食品药品等召回制度;监督管理产品防伪工作;组织实施地理标志产品保护工作;12、负责产品质量安全监督和认证认可工作。管理产品质量安全强制检验、风险监控和监督抽查、检测等工作;负责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工作;监督管理产品质量安全仲裁检验;依法对质量检验机构及相关社会中介组织进行监督管理,对质量认证产品进行监督检查;依法查处产品质量违法行为;13、负责计量监督管理工作。推行法定计量单位和国家计量制度;依法监督管理计量器具及量值传递和比对工作,负责规范和监督商品计量、市场计量行为;组织计量仲裁检定;14、负责标准化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标准并监督检查;推行采用国际标准和国外先进标准;管理企业产品标准备案工作;监督管理组织机构代码和商品条码;15、负责特种设备安全监察工作。受理特种设备使用登记,负责特种设备作业人员监督管理;负责对特种设备生产、经营、使用单位和检验、检测机构实施监督检查;负责特种设备事故的上报和协助调查处理;负责特种设备统计工作;负责特种设备节能监管;开展特种设备安全专项检查;16、负责药品(含中药、民族药)、医疗器械、化妆品行政监督和技术监督,监督实施药品和医疗器械研制、生产、流通、使用方面的质量管理规范;监督实施国家药品、医疗器械标准,负责药品、医疗器械及药用包装材料、医疗机构制剂的监督管理;组织开展药品不良反应和医疗器械不良事件监测;负责麻醉药品、精神药品以及药品类易制毒化学品的监督管理;组织实施处方药和非处方药分类管理制度;建立健全药品安全应急体系;配合有关部门实施国家基本药物制度;组织实施中药品种保护制度;17、指导乡镇市场监管工作;18、开展与工商行政管理、食品药品监督、质量技术监督管理有关的对外交流与合作;19、承办县人民政府和食品安全委员会交办的其他事项。

二、职权目录公开

(一)行政许可

公司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公司法》第六条,《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八条、第二十六条、第四十二条

受理条件:

申报条件

1.股东符合法定人数;
2.有符合公司章程规定的全体股东认缴的出资额
3.股东共同制定公司章程;
4.有公司名称,建立符合有限责任公司要求的组织机构;
有公司住所。
申报所需材料:

有限责任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全体股东签署的公司章程。

4.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股东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股东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股东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股东为自然人的,提交身份证件复印件。

◆ 其他股东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董事、监事和经理的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6.法定代表人任职文件(股东会决议由股东签署,董事会决议由公司董事签字)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住所使用证明。

8.《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9.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有限责任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有限责任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公司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关于修改公司章程的决议、决定(变更登记事项涉及公司章程修改的,提交该文件;其中股东变更登记无须提交该文件,公司章程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的股东会决议。

◆ 股份有限公司提交由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署的股东大会会议记录。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书面决定。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批准文件。

5.修改后的公司章程或者公司章程修正案(公司法定代表人签署)。

6.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管辖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根据公司章程的规定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和新任法定代表人的任职证明及身份证件复印件;公司法定代表人更改姓名的,只需提交公安部门出具的证明。

◆ 减少注册资本的,提交在报纸上刊登公司减少注册资本公告的有关证明和公司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应当自公告之日起45日后申请变更登记。

◆ 变更经营范围的,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审批机关单独批准分公司经营许可经营项目的,公司可以凭分公司的许可经营项目的批准文件、证件申请增加相应经营范围,但应当在申请增加的经营范围后标注“(限分支机构经营)”字样。

◆ 变更股东的,股东向其他股东转让全部股权的,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股东向股东以外的人转让股权的,提交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其他股东接到通知三十日未答复的,提交拟转让股东就转让事宜发给其他股东的书面通知;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新股东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公司章程对股权转让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人民法院依法裁定划转股权的,应当提交人民法院的裁定书,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和其他股东过半数同意的文件;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划转国有资产相关股权的,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关于划转股权的文件,无须提交股东双方签署的股权转让协议或者股权交割证明。

◆ 变更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的,提交股东或发起人名称或姓名变更证明;股东或发起人更名后新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件复印件。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7.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公司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公司依照《公司法》作出解散的决议或者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或者公司被撤销的文件。

4.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备案、确认清算报告的确认文件。

◆ 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会确认决议,股份有限公司提交股东大会确认决议。有限责任公司由代表三分之二以上表决权的股东签署;股份有限公司由股东大会会议主持人及出席会议的董事签字确认。

◆ 国有独资公司提交国务院、地方人民政府或者其授权的本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确认文件。

◆ 一人有限责任公司提交股东签署的确认文件。

◆ 股东会、股东大会、一人有限责任公司的股东或者人民法院、公司批准机关在清算报告上已签署备案、确认意见的,可不再提交此项材料。

◆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5.经确认的清算报告。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提交人民法院关于破产程序终结的裁定书。

6.清算组成员《备案通知书》。公司破产程序终结后办理注销登记的,不提交此项材料。

7.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如清算报告中已提供清税证明原件的,可以不另行提供。

8.依法刊登公告的报纸样张。

9.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提交的其他文件。

◆ 国有独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国有资产监督管理机构的决定。其中,国务院确定的重要的国有独资公司,还应当提交本级人民政府的批准文件。

◆ 设有分公司的公司申请注销登记,还应当提交分公司的注销登记证明。

10.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非公司企业法人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四条、第十七条、第十九条、第二十条、第三十五条第二款

受理条件:

(一)申报条件

1、有符合规定的名称和章程;2、有国家授予的企业经营管理的财产或者企业所有的财产,并能够以其财产独立承担民事责任;3、有与生产经营规模相适应的经营管理机构、财务机构、劳动组织以及法律或者章程规定必须建立的其他机构;4、有必要的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经营场所和设施;5、有与生产经营规模和业务相适应的从业人员;6、有健全的财务制度,能够实行独立核算,独立编制资产负债表;7、有符合规定数额并与经营范围相适应的注册资金;8、有符合国家法律、法规和政策规定的经营范围。

(二)申报所需材料

非公司企业法人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企业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企业法人组织章程(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5.主管部门(出资人)的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企业的,提交营业执照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6.主管部门(出资人)的出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7.企业法定代表人的任职文件和身份证件复印件。

8.住所使用证明。

9.企业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10.办理了名称预先核准的企业法人提交《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

11.申请开业的企业法人,其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依照《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设立的企业法人的,应当提交出资人经其登记机关核准变更登记取得的分支机构核转函。

非公司企业法人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登记(备案)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变更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变更名称的,应当向其登记机关提出申请。申请名称超出登记机关核准权限的,由登记机关向有该名称核准权的上级登记机关申报。

◆ 变更住所(经营场所)的,提交变更后住所(经营场所)的使用证明。

◆ 变更法定代表人的,提交原任法定代表人的免职证明、新任法定代表人

的任职证明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经济性质的,提交变更批准文件或相关证明文件,企业法人因资产权属转移而导致经济性质变化的,应当同时申请主管部门(出资人)变动备案,按相关提交材料规范提交材料。

◆ 变更经营范围的,企业申请的经营范围中含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应当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注册资金的,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国有企业或者事业法人的,提交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出具的国有资产产权登记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集体所有制企业或者社团组织、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依法设立的验资机构出具的验资证明;主管部门(出资人)为工会的,由上一级工会出具证明。

◆ 变更经营期限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出具的变更企业法人营业期限的文件;修改后的企业章程或者企业章程修正案(主管部门(出资人)加盖公章)。

◆ 以上各项涉及其他登记事项变更的,应当同时申请变更登记,按相应的提交材料规范提交相应的材料。

5.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副本。

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非公司企业法人注销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批准企业法人注销的文件,或者政府依法责令企业法人关闭的文件,或者人民法院对企业法人破产的裁定。

4.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企业法人办理注销登记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批准文件。

5.企业法人的主管部门(出资人)或者清算组织出具的负责清理债权债务的文件或者清理债务完结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8.企业法人公章。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个人独资企业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个人独资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个人独资企业法》第九条、第十四条、第十五条、第三十二条

受理条件:

申报条件:

1、投资人为一个自然人;

2、有合法的企业名称;

3、有投资人申报的出资;

4、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

5、有必要的从业人员。

申报所需材料:

个人独资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身份证明。

3.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4.企业住所证明。

5.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投资人签署的《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委托代理人的,应提交投资人的委托书和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或资格证明。

3.变更投资人的,应提交转让协议书或法定继承文件,以及变更后投资人的身份证明。

4.变更企业住所的,应提交新的企业住所证明。

5.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6.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须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人独资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投资人或者清算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3.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4.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个人独资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5.清算人申请注销登记的,应提交人民法院指定其为清算人的证明。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登记机关应当在收到《个人独资企业登记管理办法》第十四条规定的全部文件之日起15日内,作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合伙企业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合伙企业法》第九条、第十三条、第九十条

申请条件:

(一)申报条件

1、有二个以上合伙人,并且都是依法承担无限责任者;

2、有书面合伙协议;

3、有各合伙人实际缴付的出资;

4、有合伙企业的名称;

5、有经营场所和从事合伙经营的必要条件。

(二)申报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居民身份证复印件、营业执照副本复印件、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3.全体合伙人指定的代表或者共同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合伙协议。

5.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对各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6.主要经营场所证明(合伙企业主要经营场所只能有一个,并且应当在其企业登记机关登记管辖区域内)。

7.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委托执行事务合伙人的委托书;执行事务合伙人是法人或其他组织的,还应当提交其委派代表的委托书和身份证明复印件。

8.以非货币形式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协商作价确认书或者经全体合伙人委托的法定评估机构出具的评估作价证明。

9.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0.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特殊的普通合伙企业需要提交合伙人的职业资格证明的,提交相应证明。

11.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经营场所的,应当在迁入新经营场所前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申请变更登记。变更经营场所跨辖区的,应当向迁入地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5.法人、其他组织委派的执行合伙事务的代表发生变化的,提交其继任代表的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和继任委派书。

6.合伙企业变更企业类型的,应当办理企业名称变更。

7.合伙企业修改合伙协议的,应当提交由全体合伙人签名、盖章的新修改的合伙协议或者依据设立登记时合伙协议的约定作出的修改合伙协议的决议。

8.新合伙人入伙的,提交新合伙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入伙协议以及全体合伙人对新合伙人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9.合伙人增加或减少对合伙企业出资的,提交全体合伙人对该合伙人认缴或者实际缴付出资的确认书。

10.从事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经营项目,须提交有关批准文件。

11.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12.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合伙企业登记(备案)申请书》。

2.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合伙企业依据《合伙企业法》作出的决定,行政机关责令关闭、合伙企业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被撤消的文件。

3.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清算报告。

4.营业执照正本和副本。

5.在异地设有分支机构的合伙企业,应当提交分支机构所在地企业登记机关核发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决定书。

6.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7.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分公司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分公司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56号)第四十八条、第四十九条、第四十七条

受理条件:

(一)申报条件

1、名称应当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名称必须冠以公司名称全称;

2、经营范围必须符合国家有关规定:分公司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3、有固定的生产经营场所和必要的生产经营条件:分公司不得与公司在同一经营场所经营。

分公司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公司章程复印件(加盖公司公章)。

4.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场所使用证明。

6.分公司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7.分公司申请登记的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分公司的经营范围不得超出公司的经营范围。

8.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分公司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分公司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分公司变更登记事项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文件。

◆ 因公司名称变更而申请变更分公司名称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出具公司《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公司《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经营范围的,提交公司营业执照复印件。分公司变更后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的复印件。

◆ 分公司变更营业场所的,提交变更后营业场所的使用证明。

◆ 分公司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分公司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5.分公司营业执照副本。

分公司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分公司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分公司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被公司登记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的,提交公司登记机关吊销营业执照的决定。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分公司营业执照正、副本。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申请人到公司登记机关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当场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申请人通过信函方式提交申请文件、材料原件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准予登记的决定。公司登记机关需要对申请文件、材料核实的,应当自受理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准予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的设立、变更、注销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1号)第五条、第十七条、第十八条、第十九条、第三十五条第一款

受理条件:

企业法人设立不能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分支机构,由该企业法人申请登记,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领取《营业执照》,在核准登记的经营范围内从事经营活动。

申报所需材料: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开业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身份证件复印件。

4.主管部门(出资人)主体资格证明。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事业法人的,提交事业法人登记证书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社团法人的,提交社团法人登记证复印件。

◆ 主管部门(出资人)为民办非企业单位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证书复印件。

◆ 其他主管部门(出资人)提交有关法律法规规定的资格证明。

5.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6.营业单位地址的使用证明。

7.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设立营业单位必须报经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书复印件。

8.营业单位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登记前必须报经审批项目的,提交有关部门批准文件。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有关部门批准的,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4.变更事项相关证明。

◆ 企业法人变更名称后,其非法人分支机构相应变更名称的,提交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企业名称《准予变更登记通知书》复印件、变更后企业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 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原任负责人的免职文件、新任负责人的任职文件及其身份证件复印件。

◆ 变更地址的,提交变更后地址的使用证明。

◆ 变更经营范围涉及法律、行政法规和国务院决定规定必须在登记前报经批准的项目,提交有关的批准文件或者许可证件复印件。

◆ 变更资金数额的,提交主管部门(出资人)或企业法人出具的资金数额证明。

5.营业执照副本。

不具备企业法人资格的经营单位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营业单位登记申请书》。

2.《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授权委托书》及指定代表或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

3.被依法责令关闭的,提交责令关闭的文件。

4.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5.企业法人的登记机关出具的撤销分支机构核转函。

6.营业执照正、副本。

7.公章。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登记主管机关应当在受理申请后三十日内,做出核准登记或者不予核准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合伙企业法》第十二条,《合伙企业登记管理办法》(国务院令第236号)第四条、第十一条、第十八条、第二十二条

受理条件:

合伙企业登记事项发生变更,应当于作出变更决定或者变更事由发生之日起15日内,向原企业登记机关申请变更登记。

申报所需材料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设立分支机构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合伙企业营业执照复印件或者营业执照副本。

5.全体合伙人委派执行分支机构事务负责人的委托书和其身份证明。

6.经营场所证明。

7.国务院工商行政管理部门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8、法律、行政法规规定需报经有关部门审批的业务的有关批准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变更决定书,或者合伙协议约定的人员签署的变更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变更名称、经营范围的,提交加盖合伙企业印章的营业执照复印件。

5.变更经营场所的,提交新的经营场所证明。

6.变更负责人的,提交全体合伙人签署的任免文件或者依合伙协议作出的任免决定及新负责人的身份证明。

7.分支机构经营范围属于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决定规定在登记前须经批准的项目的,还应当提交批准文件。

8.申请变更的登记事项涉及到营业执照内容的,应当提交营业执照正、副本。

9.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合伙企业分支机构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个人独资(合伙)企业分支机构登记申请书》。

2.全体合伙人签署的注销分支机构决定书。

3.执行事务合伙人(含委派代表)指定的代表或者委托的代理人的委托书。

4.营业执照正、副本。

5.税务机关出具的清税证明。

6.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企业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企业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二十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十三、监督电话:0909-8226825。

企业名称预选核准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企业名称预选核准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公司登记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648号)第十七条,《企业法人登记管理条例》第十条,《企业名称登记管理规定》(国务院批准国家工商部局第7号令发布)第四条第一款

受理条件: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设立公司必须报经审批或者公司经营范围中有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必须报经审批的项目的,应当在报送审批前办理公司名称预先核准,并以公司登记机关核准的公司名称报送审批。

申报所需材料:

1.全体投资人签署的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申请书。

2.全体投资人签署的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3.代表或者代理人的资格证明;

4.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要求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直接到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办理企业名称预先核准的,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应当场对申请预先核准的企业名称作出核准或者驳回的决定。予以核准的,发给《企业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予以驳回的,发给《企业名称驳回通知书》。

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个体工商户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个体工商户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个体工商户登记管理办法》第四条

受理条件:

申报条件:

有经营能力的公民,依照本条例规定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从事工商业经营的,为个体工商户。

申报所需材料:

个体工商户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册登记申请书;

2.申请人身份证明;

3.经营场所证明;

4.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变更登记申请书;

2.申请经营场所变更的,应当提交新经营场所证明;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1.申请人签署的个体工商户注销登记申请书;

2.个体工商户营业执照正本及所有副本;

3.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规定提交的其他文件。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的,当场予以登记;需要对申请材料的实质性内容进行核实的,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农民专业合作社及分支机构的设立、变更、注销的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农民专业合作社登记管理条例》

受理条件:

申报条件:

(一)有五名以上符合本法第十四条、第十五条规定的成员;

(二)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章程;

(三)有符合本法规定的组织机构;

(四)有符合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名称和章程确定的住所;

(五)有符合章程规定的成员出资。

申报所需材料:

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提交材料规范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设立大会既要。

⑶全体设立人签名、盖章的章程。

⑷法定代表人、理事的任职文件或法定代表人、理事的身份证明。

⑸全体出资成员签名、盖章的出资清单。

⑹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成员名册,成员身份证明复印件。

⑺住所使用证明。

⑻指定代表或者稳妥代理人的证明。

⑼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⑽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做出的变更决议。

⑶法定代表人签署的修改后的章程或者章程修正案。

⑷变更后的住所使用证明(变更住所须提交)。

⑸修改后的出资清单(变更成员出资总额须提交)。

⑹经营项目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⑺农民专业合作社法定代表人登记表(变更法定代表人姓名须提交)。

⑻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清算组负责人或者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农民专业合作社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依法作出的解散决议;农民专业合作社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或者撤销的文件;人民法院的破产裁定、解散裁判文书。

⑶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确认的清算报告;人民法院确认的清算报告。

⑷成员大会或者成员代表大会作出的债务清偿或者债务担保情况的说明。

⑸《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正、副本)。

⑹清算组刊登公告的报纸或其复印件。

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⑻清算组织成员和负责人产生的文件及名单。

⑼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准予注销通知书(有分支机构待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设立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设立登记申请书

⑵加盖农民专业合作社印章的《农民专业合作社法人营业执照》复印件。

⑶经营场所使用证明。

⑷分支机构负责人的任职文件

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⑹名称预先核准通知书(经名称预先核准的须提交)。

⑺登记前置许可文件(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变更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法定代表人签署的分支机构变更登记申请书。

⑵经营场所使用使用证明(变更经营场所须提交)。

⑶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负责人登记表(变更负责人姓名须提交)。

⑷登记前置许可文件(变更业务范围涉及前置许可的须提交)。

⑸法定代表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注销登记应提交的文件

⑴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签署的分支机构注销登记申请书。

⑵农民专业合作社分支机构营业执照(正、副本)。

⑶法定代表人或者清算组负责人指定代表或者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收据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申请人提交的登记申请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登记机关能够当场登记的,应予当场登记,发给营业执照。除前款规定情形外,登记机关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登记的决定。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理流程:申请-受理-核准-发证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食品经营许可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食品经营许可证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

受理条件:在温泉县行政辖区内设立的企业、个体工商户和农业生产经营者,依照《食品安全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食品经营许可审查细则》等法律、法规和规章的规定,凡手续完备、证件齐全、符合法定条件的办理食品经营许可证。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现场核查、系统审核、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总体期限25天。

承诺期限:提交资料、受理审核、现场核查、系统审核、核发食品经营许可证总体期限25天。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事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携带相关材料(1、营业执照或者其他主体资格证明文件(事业单位法人登记证/组织机构代码证)复印件。2、法定代表人/负责人身份证复印件。3、经营场所的合法使用证明(房产证复印件及租赁合同,没有房产证的提供购房合同复印件或者有效的房产证明)。4、从业人员健康体检合格证复印件。填写《食品经营许可申请表》及提交相关材料。5、餐饮行业提供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审查意见或情况说明(原件)。6、餐饮行业提供生活应用水安全监测报告(原件)。7、培训卡复印件。

1、网上申请: 可登陆http://124.117.241.149:8077/,申请办理食品经营许可。

2、现场申请:到食品经营场所所在地区、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市场监督管理局窗口提出申请(网上局端代申请)。

(注册审批办公室:朝丽蒙)

第二步:递交相关文书材料,材料齐全后,领取《申请收到材料凭据》,于5日内作出是否予以受理的决定,并告知需要补正的全部内容;材料齐全、符合法定形式,决定予以受理,出具《许可申请受理通知书》,并对申请材料进行核实。(注册审批办公室:朝丽蒙)(5天)

第三步:自受理材料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准予许可的决定,需要现场核查的配合监管部门现场核查。(市场稽查大队:朝勒孟、王岩光)(20天)

第四步:审查结果合格后,出具《申请准予通知书》,领取《食品经营许可证》。(注册审批办公室:朝丽蒙)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动产抵押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动产抵押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一百八十一条、第一百八十九条

(2)《担保法》第四十二条第(五)项

(3)《动产抵押登记办法》第二条

受理条 件:

设立登记:

当事人设立抵押权符合本办法第二条所规定情形的,应当持下列文件向登记机关办理设立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变更登记:

抵押合同变更、《动产抵押登记书》内容需要变更的,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变更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注销登记:

在主债权消灭、担保物权实现、债权人放弃担保物权或者法律规定担保物权消灭的其他情形下,当事人应当持下列文件,向原登记机关办理注销登记:

(一)抵押人、抵押权人签字或者盖章的《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

(二)抵押人、抵押权人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文件;

(三)抵押合同双方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身份证明。

法定期限: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材料齐全,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予以办理,在当事人所提交的《动产抵押登记书》《动产抵押登记变更书》《动产抵押登记注销书》上加盖动产抵押登记专用章,并注明盖章日期。当事人办理动产抵押登记的设立、变更、注销,提交的材料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不予办理,并应当向当事人告知理由。

承诺期限: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盖章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公司股权出质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物权法》第二百二十三条、二百二十六条

(2)《工商行政管理机关股权出质登记办法》第三条

受理条件:

设立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设立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设立登记申请书》;

(二)记载有出质人姓名(名称)及其出资额的有限责任公司股东名册复印件或者出质人持有的股份公司股票复印件(均需加盖公司印章);

(三)质权合同;

(四)出质人、质权人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出质人、质权人属于自然人的由本人签名,属于法人的加盖法人印章,下同);

(五)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变更登记:

出质股权数额变更,以及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应当申请办理变更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变更登记,应当提交下列材料:

(一)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变更登记申请书》;

(二)有关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文件。属于出质股权数额变更的,提交质权合同修正案或者补充合同;属于出质人、质权人姓名(名称)或者出质股权所在公司名称更改的,提交姓名或者名称更改的证明文件和更改后的主体资格证明或者自然人身份证明复印件;

(三)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总局要求提交的其他材料。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注销登记:

出现主债权消灭、质权实现、质权人放弃质权或法律规定的其他情形导致质权消灭的,应当申请办理注销登记。

申请股权出质注销登记,应当提交申请人签字或者盖章的《股权出质注销登记申请书》。

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办理的,还应当提交申请人指定代表或者共同委托代理人的证明。

法定期限:登记机关对登记申请应当当场办理登记手续并发给登记通知书。通知书加盖登记机关的股权出质登记专用章。对于不属于股权出质登记范围或者不属于本机关登记管辖范围以及不符合本办法规定的,登记机关应当当场告知申请人,并退回申请材料。

承诺期限:符合本办法形式要求的,当场予以办理。

办理部门:温泉县市场监督管理局注册审批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6700

办事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盖章

监督电话:0909-822682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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