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孟克特南街39-2(温泉县交警大队)
二、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艾海提 温泉县民宗委党组书记、副主任
艾军 温泉县民宗委党组副书记、主任
何星 温泉县民宗委副主任
办公室主任姓名:麦丽凯
办公室电话:0909-----8224397
咨询投诉电话:0909----8224397
三、主要职责
(一) 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民族宗教工作的方针政策;组织开展民族宗教理论、民族宗教政策宣传教育活动;对民族宗教工作重大问题进行调查研究并提出工作建议。
(二) 负责协调推动有关部门履行民族工作相关职责;促进民族政策在经济发展和社会事业有关领域的实施、衔接;监督办理少数民族权益保障事宜。
(三) 研究提出协调民族关系的原则和方法;协调处理民族关系中的重要事项;参与协调维护社会稳定工作,促进各民族共同团结奋斗、共同繁荣发展,维护国家统一;承办民族团结进步表彰活动。
(四) 参与拟订县域经济相关领域发展规划;协调有关部门执行民族地区经济发展的特殊政策和措施;负责民族事务服务体系和民族事务管理信息化建设工作;参与协调科技发展、对口支援和经济技术协作等有关工作;负责清真食品监督管理工作。
(五) 指导少数民族古籍搜集、整理、出版工作;参与拟订少数民族人才队伍建设规划;联系少数民族干部,协助有关部门做好少数民族干部培养教育和使用工作。
(六) 依法履行宗教事务管理职责;依法保护公民宗教信仰自由和正常的宗教活动;维护宗教界合法权益,促进宗教关系和谐。
(七) 组织实施国家宗教法律法规和政策;引导、促进宗教在法律法规和政策范围内活动;负责宗教事务管理方面的行政复议等法律事务。
(八) 指导宗教团体依法依章开展活动;支持宗教团体加强自身建设;推动宗教团体在宗教界开展爱国主义、社会主义、维护祖国统一和民族团结的自我教育活动;办理宗教团体需由政府解决或协调的有关事务;帮助宗教团体培养教育宗教教职人员。
(九) 指导各乡镇场、有关部门依法履行管理职能;负责处理宗教方面的重要问题;防范利用宗教进行非法、违法活动,抵御境外利用宗教进行的渗透活动。
(十) 负责民族宗教方面的外事活动,指导宗教界开展同外国和港澳台地区宗教界的友好往来;参与涉及宗教对外宣传工作。
(十一) 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关于语言文字工作的方针政策和法律法规;研究制订语言文字工作规划和措施。
(十二) 加强语言文字法制建设,依法监督执行民汉两种文字行文和民汉两种语言使用;管理语言文字社会应用。
(十三) 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四、职权目录公开
㈠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清真标志牌审批服务
办理主体:温泉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清真食品管理条例》第九条
受理条件:申报条件:生产经营清真食品的企业和个体经营者,除具备法律、法规规定的食品生产经营条件外,还应当具备下列条件:1.加工、保管、采购、销售等主要岗位的操作人员中应当有食用清真食品饮食习惯民族的人员; 2.有专用的加工、储运、销售清真食品的设备、设施。
申报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及个人身份证明;2.卫生许可证和营业执照;3.主要岗位操作人员基本情况和专用清真食品设备、设施的配套情况。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自收到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进行审查,对符合条件的,核发清真标志牌。
办理部门:县民宗委宗教办
办理地点:县交警队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4080
办事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窗口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第二步:窗口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第三步:经审查不同意的,予以书面答复。
监督电话:0909-8224397
㈡便民服务项目名称及目录
1.事项分类:行政许可事项
事项名称:社会用字管理、公章、文件头翻译审批服务
办理主体:温泉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语言文字工作条例》
受理条件:申报条件:需办理公章和财务章的单位及企业
申报所需材料:1.书面申请书;2.营业执照(个体和企业)。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民宗委语言文字办
办理地点:县交警队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4287
办事程序:第一步:申请人持申请材料向工作人员提出申请;第二步:工作人员查验申请材料,对材料齐全、规范、有效的予以受理,发出受理通知书;对申请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法定形式的,一次性告知申请人;第三步:经审查不予受理的,予以书面答复。
监督电话:0909-8224397
2.事项分类:非行政许可审批及服务事项
事项名称:民族成分变更更正审批服务
办理主体:温泉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行使依据:国家民宗委《关于中国公民确定民族成分的规定》(民委政字〔1990〕217号);《关于进一步做好今年内地新疆高中班招生中民族成份确定工作的通知》(新民宗发<2003>103号);《中国公民民族成份登记管理办法》(国家民委公安部令第2号)。
受理条件:申报条件:
一、公民的民族成份,只能依据其父亲或者母亲的民族成份确认、登记(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与继子女有抚养教育关系的继父母)。
二、公安部门在办理新增人口户口登记时,应当根据新增人口父母的民族成份,确认其民族成份。新增人口的父母民族成份不相同的,应当根据其父母共同签署的民族成份填报申请书予以确认并登记。
三、公民民族成份经确认登记后,一般不得变更。
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有下列情况之一的,可以申请变更其民族成份一次。
1.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直接抚养的一方不同的;
2.父母婚姻关系发生变化,其民族成份与继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3.其民族成份与养父(母)的民族成份不同的。
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在其年满十八周岁之日起的两年内,可以依据其父或者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一次。
4.未满十八周岁的公民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父母或者其他法定监护人提出申请;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应当由其本人提出申请。
5.违规确认或者更改的公民民族成份,由公安部门按照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出具的调查处理意见书予以更正。公民民族成份在户籍管理过程中被错报、误登的,由公安部门按照纠错程序更正其民族成份。
申报所需材料:
一、未满十八周岁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书面申请书;根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直接抚养的一方签署;根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公民养父母共同签署;根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提出变更申请的,书面申请书应当由与公民共同生活的生父(母)与继母(父)共同签署。申请之日公民已年满十六周岁的,申请人应当征求公民本人的意见。2.公民本人的居民户口簿及公民的养(继)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依据生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离婚证明;依据继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生父(母)与继母(父)的婚姻关系证明;依据养父(母)的民族成份申请变更的,需提供收养证明;4.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父母子女关系的,需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5.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二、年满十八周岁的公民申请变更民族成份,需提交以下证明材料:1.由本人提交的书面申请书;2.公民本人及其父母的居民户口簿、居民身份证;3.如居民户口簿不能体现公民与父母子女关系的,需要提供公民户籍所在地的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出具的父母子女关系证明;4.其他相关证明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无
承诺期限:十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民宗委民族事务办
办理地点:县交警队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4080
办事程序:1.申请人向户籍所在地的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提出申请;2.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对变更申请提出初审意见,对不符合条件的申请予以退回,并书面说明不予受理的理由;对符合条件的申请,自受理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报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审批。对于十个工作日内不能提出初审意见的,经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十个工作日;3.上一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申请之日起的十个工作日内,出具书面审批意见,并反馈给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4.县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应当在收到审批意见的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批意见告知申请人。审批同意的,并将审批意见、公民申请书及相关证明材料抄送县级人民政府公安部门;5.公安部门应当依据市级人民政府民族事务部门的审批意见,严格按照公民户籍主项信息变更的管理程序,在十五个工作日内办理公民民族成份变更登记。
监督电话:0909-8224397
温泉县民族宗教事务委员会
2018年3月21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