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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史志档案局2018年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更新情况

2018年04月07日 18:02      作者:    来源:温泉县史志档案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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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名录:

(一)办公详细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东路

(二)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及职务:

任广智:局长、党支部副书记

王斌:党支部书记、副局长

(三)办公室主任:陈文阁

(四)办公室电话:8222852

(五)咨询投诉电话:8222852

(六)网站域名:无

二、主要职责

(一)大力宣传《档案法》、《档案法实施办法》及《自治区实施(档案法)办法》。

(二)指导、考核各档案室档案收集、建档工作。

(三)指导全县各档案室编研专题资料及组织沿革大事记。

(四)开发档案资源,为经济建设、文化教育提供服务。

(五)征集党史、地方志资料,制定编史、修志工作总体规划及年度计划。

(六)及时收集县内发生的经济、文化、教育等各项建设事业变化资料。

(七)编写党史、编修县志,为县域政治与经济提供报务,保存资料。

(八)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职权目录公开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事项名称:受理申请

办理主体:温泉县史志档案局

行使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第六条第二款

2、《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实施办法》(经国务院批准,1999年国家档案局第5号令)第八条

3、《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档案法>办法》第七条

受理条件: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条件,均可受理。申报所需资料:

1、单位介绍信;

2、申请人身份证明原件(户口本、军官证、学生证)等有效证件

法定期限:

行政许可按照申办人提交的有效规范材料进行受理,本机关收到申请后进行登记,在接到申请之日起15个工作日内决定是否公开,同时答复申请人。决定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申请手续后当场公开;不能当场公开的,应当在申请人办理手续后15个工作日内公开,并将公开形式告知申请人。因信息资料处理等客观原因及其他正当理由不能在规定的期限内决定是否公开或者提供信息的,经本机关负责人同意,可以将期限适当延长,并告知申请人,但延长期限最长不超过20个工作日。决定不予公开的,应当书面说明理由。

承诺期限:在接到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史志档案局业务指导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史志档案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东路)

联系电话:0909-8223952

办事程序:行政许可办理程序如下:

1、受理机构:温泉县史志档案局业务指导室

2、受理条件:提交查阅需提供的证明。

3、工作标准:查阅人提交的申办材料齐全、规范、有效。

监督电话:0909-8222852

备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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