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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财政局2018年政务公开相关信息 更新目录

2018年04月07日 17:59      作者:    来源:温泉县财政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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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班子成员、职务:

党组书记、副局长:刘玉江

党组副书记、局长:黄刚

党组成员、农业开发办主任:郭云辉

党组成员、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主任科员:刘艳梅

党组成员、副局长:斯琴

党组成员、副局长:刘风枝

办公室副主任:李根

办公室电话:8222515

投诉电话:8223996、8222645

二、主要职责

(一)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税收的法规、制度和方针政策,组织监督实施自治州财务、会计管理等方面的地方性法规,结合温泉县的实际制定补充规定,加强财税政策研究。

(二)根据温泉县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战略,拟定温泉县财政发展战略和中长期财政规划和改革方案并组织实施;参与制定有关综合经济政策;提出经济调控和综合平衡社会财力的建议;完善温泉县财政管理体制,拟定和执行温泉县财政、企业的分配政策,对温泉县社会财力进行综合平衡。

(三)承担温泉县各项财政收支管理责任;负责编制温泉县本级预决算草案并组织执行;受温泉县人民政府委托向温泉县人民代表大会报告县级和全县预算及其执行情况,向县人大常委会报告决算;组织实施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组织制定经费开支标准、定额,负责财政预决算工作。

(四)负责政府非税收入和政府性基金管理;监管财政票据;严格执行彩票管理政策和有关办法,按规定管理彩票资金。

(五)组织制定温泉县国库管理制度、国库集中收付制度,按规定开展温泉县国库现金管理工作,管理监督地方国库资金缴拨使用;负责制定温泉县政府采购制度并监督管理;管理温泉县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六)完善并认真执行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制度和办法,按规定开展地方政府债券管理工作;管理国债资金,防范财政风险;负责管理政府外债,组织实施外国政府、国际金融组织贷(赠)款项目和审核、申报、转贷、签订贷(赠)款协定以及资金管理工作;管理审批温泉县财政预算内行政机构、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非贸易非经营性用汇。

(七)参与拟定温泉县建设投资的有关政策,制定温泉县基本建设财务管理制度,负责政府性投资项目财政资金管理工作;承担有关政策性补贴和专项储备资金财政管理工作;管理农业综合开发项目、资金及财务;管理各项财政扶贫资金。

(八)会同温泉县有关部门管理温泉县财政社会保障和就业及医疗卫生资金,会同温泉县有关部门研究制定社会保障资金(基金)政策和有关的财务管理制度,编制温泉县社会保障预决算草案。

(九)负责审核和汇总编制全县国有资本经营预决算草案,制定国有资本经营预算的制度和办法,收取温泉县本级企业国有资本收益;组织实施企业财务制度,参与制定企业国有资产管理相关制度。

(十)管理和指导全县会计工作,规范会计行为;组织执行国家统一的会计制度,制定补充规定并贯彻执行;组织管理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会计人员从业资格。

(十一)监督检查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监督财税方针政策、法律法规的执行,检查监督温泉县本级预算收入征收部门征收各项预算收入情况和县本级各部门、单位财务执行情况,检查财政支出管理中的重要问题,提出加强财政管理的政策建议;负责温泉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金财工程)规划,并组织实施。

(十二)执行自治区、州财政科学研究计划和财政干部教育规划,根据本县实际,组织实施温泉县的财政科研工作和财政人员教育工作;负责财政宣传、财政信息和财政普法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并指导温泉县财政系统的精神文明建设工作;负责并指导温泉县财政系统的党风廉政建设和反腐败工作;负责机关的党、群工作;负责机关的后勤事务工作。

(十三)承办温泉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温泉县财政局职权目录公开

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中介合作从事会计代理记账业务审批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修订)第三条;《代理记账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7号);《国务院关于取消和调整一批行政审批项目等事项的决定》(国发〔2014〕50号)。

受理条件:1.三名以上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2.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具有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3.有固定的办公场所;4.有健全的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9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1301

办事程序:1.代理记账资格申请报告原件一式2份;2.机构的协议或者章程原件、复印件各1份;3.专职从业人员身份证明、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复印件,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还必须提供会计师以上专业技术职务资格的证明材料的复印件各一式2份;4.主管代理记账业务的负责人、持有会计从业资格证书的专职从业人员在代理记账机构专职从业的书面承诺原件2份;5.办公地址及办公用房产权或者使用权证明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6.代理记账业务规范和财务会计管理制度原件2份;7.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机构名称的有关材料复印件2份,并提供原件予以核对,核对后原件退回。

监督电话:0909-8222315

事项分类:行政审批

事项名称:行政事业单位账户设立审批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

行使依据:《国务院办公厅关于保留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国办发〔2004〕62号);《自治区关于取消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决定》(新政发〔2016〕30号);《关于自治州取消和调整部分非行政许可审批事项的通知》(博州政发〔2016〕24号)。

受理条件:1.独立核算的预算单位并具有健全的财务机构;2.国务院、财政部和省人民政府明确规定需要单独开户的政策规定;3.上级主管部门要求开设专用存款账户的文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国库股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三楼

联系电话:0909-8223561

办事程序:1.机构编制、人事、民政等部门批准本单位成立的文件及复印件各1份;2.新开设银行账户的,提供国务院和省、部级以上开设账户的文件依据(复印件1份);3.变更银行账户的,提供与变更内容有关的文件(复印件一份)、证明(原件1份);4.预算单位开设、变更银行账户申请书及其他需要提供的有关材料。5.财政局国库股受理申请,申请单位填写行政事业单位开立银行账户申请表,并提供相关资料;6.财政局国库股审查;7.局长审批,申请单位到商业银行办理开户手续。

监督电话:0909-822231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三条、第四条。

受理条件: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补收应当收取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一)违反规定设立财政收入项目;(二)违反规定擅自改变财政收入项目的范围、标准、对象和期限;(三)对已明令取消、暂停执行或者降低标准的财政收入项目,仍然依照原定项目、标准征收或者变换名称征收;(四)缓收、不收财政收入;(五)擅自将预算收入转为预算外收入;(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管理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财政收入执收单位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滞留、截留、挪用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三)坐支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四)不依照规定的财政收入预算级次、预算科目入库;(五)违反规定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财政收入上缴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税收征收管理法》、《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给予行政处分。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五条。

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国库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延解、占压应当上解的财政收入;(二)不依照预算或者用款计划核拨财政资金;(三)违反规定收纳、划分、留解、退付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四)将应当纳入国库核算的财政收入放在财政专户核算;(五)擅自动用国库库款或者财政专户资金;(六)其他违反国家有关上解、下拨财政资金规定的行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六条、第八条、第十条、第十一条、第十二条。

受理条件: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二)截留、挪用财政资金;(三)滞留应当下拨的财政资金;(四)违反规定扩大开支范围,提高开支标准;(五)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的行为。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有资产管理的规定,擅自占有、使用、处置国有资产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限期退还违法所得和被侵占的国有资产。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及国家有关规定,擅自提供担保的,责令改正,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造成损失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造成重大损失的,给予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账户管理规定,擅自在金融机构开立、使用账户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有关财政资金,没收违法所得,依法撤销擅自开立的账户。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或者开除处分。

国家机关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挪用、骗取的有关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降级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滞留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截留、挪用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受理条件:财政预决算的编制部门和预算执行部门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追回有关款项,限期调整有关预算科目和预算级次。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撤职处分:(一)虚增、虚减财政收入或者财政支出;(二)违反规定编制、批复预算或者决算;(三)违反规定调整预算;(四)违反规定调整预算级次或者预算收支种类;(五)违反规定动用预算预备费或者挪用预算周转金;(六)违反国家关于转移支付管理规定的行为;(七)其他违反国家有关预算管理规定的行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单位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九条、第十六条、第十七条、第二十条。

受理条件: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国家有关投资建设项目规定的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被截留、挪用、骗取的国家建设资金,没收违法所得,核减或者停止拨付工程投资。对单位给予警告或者通报批评,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截留、挪用国家建设资金;(二)以虚报、冒领、关联交易等手段骗取国家建设资金;(三)违反规定超概算投资;(四)虚列投资完成额;(五)其他违反国家投资建设项目有关规定的行为。

《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国家重点建设项目管理办法》等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

单位和个人有下列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之一的,销毁非法印制的票据,没收违法所得和作案工具。对单位处5000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一)违反规定印制财政收入票据;(二)转借、串用、代开财政收入票据;(三)伪造、变造、买卖、擅自销毁财政收入票据;(四)伪造、使用伪造的财政收入票据监(印)制章;(五)其他违反财政收入票据管理规定的行为。

属于税收收入票据管理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有关税收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

单位和个人违反财务管理的规定,私存私放财政资金或者其他公款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私存私放的资金,没收违法所得。对单位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2000元以上2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单位和个人有本条例规定的财政违法行为,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企业和个人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七条。

受理条件:企业和个人有下列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收缴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隐瞒应当上缴的财政收入;(二)截留代收的财政收入;(三)其他不缴或者少缴财政收入的行为。

企业和个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改正,调整有关会计账目,追回违反规定使用、骗取的有关资金,给予警告,没收违法所得,并处被骗取有关资金10%以上50%以下的罚款或者被违规使用有关资金10%以上30%以下的罚款;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3000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一)以虚报、冒领等手段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二)挪用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三)从无偿使用的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中非法获益;(四)其他违反规定使用、骗取财政资金以及政府承贷或者担保的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的行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五条。

受理条件: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其他社会组织及其工作人员有财政违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有关国家机关的规定执行;但其在经营活动中的财政违法行为,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第十三条、第十四条的规定执行。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属于国家公务员财政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十八条、第二十一条。

受理条件:属于会计方面的违法行为,依照会计方面的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处理、处罚。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公务员的,还应当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较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开除处分。

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违反前款规定的,责令限期改正。逾期不改正的,对属于国家公务员的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给予警告、记过或者记大过处分;情节严重的,给予降级或者撤职处分。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

行使依据:《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2011年修正本)第二条第一款、第十九条。

受理条件:属于行政性收费方面的违法行为,《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许可法》、《违反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罚没收入收支两条线管理规定行政处分暂行规定》等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务院另有规定的,有关部门依照其规定处理、处罚、处分。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308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违反会计法有关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1999年10月31日第九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十二次会议修订)第四十二条第一款、第四十二条第三款、第四十四条第二款。

受理条件:会计人员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会计法》,情节严重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尚不构成犯罪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予以通报,可以对单位并处五千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可以处三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撤职直至开除的行政处分;对其中的会计人员,并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财政部门吊销会计从业资格证书。

授意、指使、强令会计机构、会计人员及其他人员伪造、变造会计凭证、会计账簿,编制虚假财务会计报告或者隐匿、故意销毁依法应当保存的会计凭证、会计账簿、财务会计报告,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可以处五千元以上五万元以下的罚款;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还应当由其所在单位或者有关单位依法给予降级、撤职、开除的行政处分。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日常监督检查发现的线索或者群众举报的案件开展监督检查。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2.审查责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对违法情况进行调查、审核。3.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4.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5.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处罚对象。6.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

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一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四条、第七十五条、第七十六条、第七十八条。

受理条件: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及其工作人员有下列情形之一,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尚不构成犯罪的,处以罚款,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属于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依法给予行政处分:(一)与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二)在采购过程中接受贿赂或者获取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三)在有关部门依法实施的监督检查中提供虚假情况的;(四)开标前泄露标底的。

采购人对应当实行集中采购的政府采购项目,不委托集中采购机构实行集中采购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责令改正;拒不改正的,停止按预算向其支付资金,由其上级行政主管部门或者有关机关依法给予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处分。

采购人未依法公布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标准和采购结果的,责令改正,对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依法给予处分。

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违反本法规定隐匿、销毁应当保存的采购文件或者伪造、变造采购文件的,由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处以二万元以上十万元以下的罚款,对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供应商有前款第(一)至(五)项情形之一的,中标、成交无效。

采购代理机构在代理政府采购业务中有违法行为的,按照有关法律规定处以罚款,可以依法取消其进行相关业务的资格,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一楼

联系电话:0909-8222097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396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对供应商违反政府采购法行为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正本)第十三条第一款、第七十七条。

受理条件:供应商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以采购金额千分之五以上千分之十以下的罚款,列入不良行为记录名单,在一至三年内禁止参加政府采购活动,有违法所得的,并处没收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由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吊销营业执照;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一楼

联系电话:0909-8222097

办事程序:1.立案阶段:根据举报或在处理政府采购投诉、日常管理等过程中发现的情况,启动违规处理程序。2.审查接阶段:根据发现的问题,调取相关文件资料,并对文件的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查,对照法律法规进行梳理。3.告知阶段:向拟处罚主体发送行政处罚告知书,要求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说明,提交相关证明资料,并就是否需要听证进行明确。4.决定阶段:按照拟处罚主体出具的说明资料进行处理:有疑议的,进一步核实后依法作出处理;无疑议的,出具行政处罚决定书。5.送达阶段:将行政处罚决定书送达被处罚对象。6.事后监督阶段:公开处罚结果,相关资料归档保存。7.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3996

事项分类: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对执行财政法规情况以及财政、财务管理事项的检查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第三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受理条件:财政部门、审计机关、监察机关依法进行调查或者检查时,被调查、检查的单位和个人应当予以配合,如实反映情况,不得拒绝、阻挠、拖延。

法定期限: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计划阶段: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2.检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对会计管理事项的检查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行使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财政部令2006年第32号)第三条。

受理条件:财政、审计、税务、人民银行、证券监管、保险监管等部门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职责,对有关单位的会计资料实施监督检查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15

办事程序:1.计划阶段:根据职责和检查工作计划,以及日常财政管理需要,组织开展财政检查。2.检查阶段:依据《财政检查工作办法》制发并送达《财政检查通知书》,实施检查,制作监督检查工作底稿,于检查工作结束后10个工作日内,形成书面监督检查报告。3.审查阶段:对工作底稿、检查报告等材料进行复核。4.告知阶段:财政部门在做出处理决定前,应书面告知当事人违法事实,作出处理决定的事实、理由、依据及其享有的陈述、申辩、要求听证等权利。5.决定阶段:财政部门收到监督检查报告之日起30日内依照法定权限作出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6.送达阶段:将处理决定或者检查意见,送达监督对象。7.执行阶段:督促监督对象落实处理决定或检查意见,并于送达之日起30日内上报执行情况书面报告。8.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监督检查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第十三条第一款、第十四条、第六十五条。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受理条件: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对政府采购项目的采购活动进行检查,政府采购当事人应当如实反映情况,提供有关材料。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一楼

联系电话:0909-8222097

办事程序:1.检查阶段:每年开展对代理机构的集中监督检查,以抽查方式对代理机构代理项目情况进行检查。2.管理阶段:加强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日常管理,维护政府采购市场良好秩序。3.决定阶段:对集中监督检查及日常监管中发现的违法违规问题及时作出处理。4.事后监督阶段:公开检查结果,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3996

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事项名称:对政府采购中标无效的确认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行使依据:《政府采购货物和服务招标投标管理办法》(财政部令2004年第18号)、第八十二条。

受理条件:供应商有下列情形的:(一)提供虚假材料谋取中标、成交的;(二)采取不正当手段诋毁、排挤其他供应商的;(三)与采购人、其他供应商或者采购代理机构恶意串通的;(四)向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行贿或者提供其他不正当利益的;(五)在招标采购过程中与采购人进行协商谈判的;(六)拒绝有关部门监督检查或者提供虚假情况的,中标、成交无效。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一楼

联系电话:0909-8222097

办事程序:1.受理阶段:采购人、代理机构发现存在中标(成交)无效情形,填写《中标无效认定表》,并报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2.审查阶段: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经办人对申请资料、表格内容进行审核,符合条件的,填写相关意见,并报办领导审批。需补充资料的,告知申请人补充资料。3.确认阶段,符合条件的予以办理中标无效认定手续;不符合申请条件的,予以驳回。4.送达阶段:将中标无效认定书送达申请人。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3996

事项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对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审核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行使依据:《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管理办法》(财库[2003]119号)第四条。

受理条件:评审专家资格由财政部门管理,采取公开征集、推荐与自我推荐相结合的方式确定。集中采购机构和经财政部门登记备案的政府采购业务代理机构可以按照本办法规定对自身管理的专家进行初审,并作为评审专家候选人报财政部门审核登记。

收费依据和标准: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一楼

联系电话:0909-8222097

办事程序:1.受理阶段:一次性告知补正材料、依法受理或不受理(不受理的应当告知理由)。2.审查阶段:对申报政府采购评审专家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核、提出预审意见。3.决定阶段:作出准予登记或者不予登记决定(不予登记的应当告知理由)。4.送达阶段:颁发政府采购评审专家聘书,加入专家库、信息公开。5.事后监管阶段:加强专家入库、出库过程中的监督检查,确保政府采购评审专家审核工作合法合规。对所聘评审专家的资格每两年检验复审一次,符合条件的可以继续聘用。6.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3996

事项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财政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行使依据:《财政票据管理办法》(2012年10月22日财政部令第70号公布自2013年1月1日起施行)、第二条、第四条。《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办法》(1996年2月16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文件新政函[1996]23号发布根据1997年11月20日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发布施行的《新疆维吾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修订和废止部分政府规章有关事宜的决定》修改)第四条。

受理条件:财政部门是财政票据的主管部门。财政部负责全国财政票据管理工作,承担中央单位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地方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财政部门(以下简称省级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印制、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指导下级财政部门财政票据管理工作。省级以下财政部门负责本行政区域财政票据的申领、发放、核销、销毁和监督检查等工作。

自治区财政部门负责组织对全区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进行统一管理。县(市)以上财政部门根据上级财政部门的规定,对本行政区域内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实行分级管理。各级物价、税务等有关部门,应当协助、支持同级财政部门进行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工作,并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使用进行监督。各级审计、监察机关依法对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管理行使审计、监察职责。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1301

办事程序:1.申报受理阶段:由单位向财政局提出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申请,(做出受理决定----符合要求的予以受理;不符合要求的,及时通知申请单位,对申请文件作出修改或补充相关资料。)2.受理审查阶段:由财政局综合股进行审核,如符合审批原则,进入办理立项文件阶段,不符合,正式回复申请单位不同意票据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3.决定阶段:征询有关部门意见后,向单位领购、发放、使用、保管、核销、销毁票据。4.事后监督:实行目录清单制度。财政局向社会公布票据收费文件、管理办法,并向社会公布全国和自治区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目录,接受社会监督。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315

事项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政府非税收入项目收缴管理、收费项目编码监督管理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行使依据:《行政事业性收费项目审批管理暂行办法》(财综[2004]100号)第十七条。

受理条件: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其编码变更时:由执收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项目变更的合法依据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到州财政局申请项目编码。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综合股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3085

办事程序:1.申报受理阶段:属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政府非税收入项目的,其编码变更时:由执收单位持行政事业性收费、政府性基金、罚没收入项目变更的合法依据文件和《收费许可证》复印件到地区财政局申请项目编码。2.受理审查阶段:由州财政局非税收入管理科进行非税收入项目审核,如符合项目变更条件,进入办理阶段,不符合,正式回复申请单位不同意项目变更。受理审查工作时限为3个工作日。3.决定阶段:向自治区财政厅及自治区政府非税收入管理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申请变更项目编码。4.事后监督:加强对本级单位政府非税收入收缴的管理和监督,建立健全收入收缴管理的各项监督检查制度。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315

事项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对政府采购投诉的处理决定

办理主体: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政府采购法》(2014年修订本)第五十五条、第五十六条。

受理条件: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向同级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投诉。

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政府采购监督管理部门应当在收到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作出处理决定,并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和与投诉事项有关的当事人。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一楼

联系电话:0909-8222097

办事程序:1、受理阶段:质疑供应商对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的答复不满意或者采购人、采购代理机构未在规定的时间内作出答复的,可以在答复期满后十五个工作日内按有关规定,向采购办投诉。2.审查阶段:对投诉事项进行全面审查,在受理投诉后三十个工作日内对投诉事项做出处理决定。处理投诉事项期间,采购办可以视具体情况书面通知采购代理机构暂停签订合同等活动,但暂停时间最长不得超过三十日。财政部门处理投诉事项,需要检验、检测、鉴定、专家评审以及需要投诉人补正材料的,所需时间不计算在投诉期限内。3.决定阶段:根据政府采购投诉调查情况制作投诉处理决定书。4、送达阶段:以书面形式通知投诉人、被投诉人及其他与投诉处理结果有利害关系的政府采购当事人,投诉处理决定应予以公开。5.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事项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事项名称:权限内国有资产产权核准、登记(占用产权登记、变更产权登记、注销产权登记、年度产权检查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财政局国资办

行使依据:《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暂行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第35号)第五条。《事业单位国有资产管理办法》(2006年5月30日财政部令36号)第三条。

受理条件: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国有资产管理部门,按照产权归属关系办理产权登记。

国有资产管理部门应当建立健全产权登记档案制度。并定期分析和报告国有资产产权状况。

行政单位国有资产管理的内容包括:资产配置、资产使用、资产处置、资产评估、产权界定、产权纠纷调处、产权登记、资产清查、资产统计报告和监督检查等。

事业单位国有资产,是指事业单位占有、使用的,依法确认为国家所有,能以货币计量的各种经济资源的总称,即事业单位的国有(公共)财产。事业单位国有资产包括国家拨给事业单位的资产,事业单位按照国家规定运用国有资产组织收入形成的资产,以及接受捐赠和其他经法律确认为国家所有的资产,其表现形式为流动资产、固定资产、无形资产和对外投资等。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

承诺期限:

办理部门:温泉县财政局国资办

办理地点:温泉县财政局二楼

联系电话:0909-8223080

办事程序:1.国有资产转让监管责任:按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制定企业国有产权交易监管制度和办法,决定或者批准所出资企业国有产权转让事项,研究,审议重大产权转让事项并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对从事企业国有产权交易情况进行监督检查,收集、汇总、分析和上报国有产权转让信息,履行县政府赋予的其它监管职责。2.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责任:对出售、置换、移交国有资产行为进行依法审批。3.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处置审批责任:对处置临时购置的国有资产依法进行审批。4.审核国有资产清查清册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在分立、合并、撤销、改制及隶属关系发生改变情况下编制的国有资产清查册进行审核。5.国有资产处置日常监管责任:对行政事业单位处置国有资产活动进行日常监管。

监督电话:0909-8222645

四、下属事业单位信息

㈠温泉县农业综合开发办公室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县农业开发办主任:郭云辉

2.主要职责

⑴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自治州农业综合开发各项政策以及项目管理、资金管理等制度。

⑵编制农业综合开发规划;组织申报农业综合开发项目。

⑶认真组织实施自治区农业综合开发领导小组办公室批复的项目,加强资金监管。

⑷组织实施农业综合开发项目专项资金绩效考核工作。

⑸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㈡温泉县财政监督检查局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财政监督检查局局长:刘艳梅

2.主要职责

⑴贯彻执行国家财政监督检查政策和制度。

⑵监督财税法规政策的执行情况。

⑶检查反映财政收支管理中的重大问题,拟订加强财政管理的建议。

⑶牵头组织单位会计信息质量的检查工作。

⑸依法查处违反财经纪律案件。

⑹指导财政监督业务工作。

⑺监督检查县财政局内部各业务股室执行财政法规、政策、制度和预算情况。

⑻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㈢温泉县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乡镇财政管理办公室主任:张杏杏

2.主要职责

负责指导乡镇财政、债务管理和乡镇财政改革工作;研究乡镇财政运行情况,指导乡镇财政所建设、信息化建设和人员培训;配合有关部门监督指导乡镇专项转移支付资金的使用和各项涉农资金的监督管理工作;参与涉农资金支付网络化建设;协助温泉县农村综合改革办公室做好相关工作。

负责指导、协调全县各有关部门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参与拟定温泉县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有关资金分配草案等。

㈣温泉县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政府采购管理办公室主任:吕铁柱

2.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政府采购的制度、办法等行政性规章;参与政府采购预算的编制、审定和制定政府集中采购目录和分散采购限额标准;对集中采购机构和政府采购代理机构实施指导、监督、管理和考核,负责对政府采购当事人的培训;办理控制社会集团消费有关工作等。

承担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财政支出维修改造项目概(预)、决算的具体审核工作;负责政府工程采购项目及财政投资重大建设项目的跟踪评审;对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管理及效益情况进行评审;承担州财政局委托的审核任务,承办温泉县财政性基本建设投资项目的委托审核工作。

㈤温泉县国库支付中心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国库支付中心主任:马丽

2.主要职责

负责建立温泉县本级国库单一账户体系,管理财政零余账户、预算单位零余账户、特设专户和县级预算单位的预留印鉴卡;根据分月用款计划,具体办理财政直接支付和授权支付业务;建立支付信息数据库;负责办理县级预算单位财政性资金的审核、支付、会计核算、监督管理。

负责温泉县非税收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温泉县非税收入管理改革;参与非税收入分配政策研究,协助做好非税收入核算、预算编制工作;负责全县非税收入项目申报工作;负责对非税单位非税收入收缴人员的培训;监督各部门非税收入政策的执行情况;负责温泉县本级非税收入的征收管理工作。

㈥温泉县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公室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财政统发工资管理办公室主任:贺碧文

2.主要职责

负责办理温泉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具体负责温泉县本级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的数据审核和向代理银行提供应发单位工资明细表、基本代扣、单位代扣清单工作;指导各行政事业单位财政统一发放工资工作。

贯彻执行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制度;掌握全县社会保障基金财政专户情况,办理社会保险基金业务;参与汇总编制社会保险基金收支预、决算草案;审核、汇总编制全州社会保险基金季报和年度决算;监督全县社会保险基金的管理和使用;负责做好县本级财政社会保险基金专户会计核算和财务管理工作。

㈦温泉县部门预算审核中心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部门预算审核中心主任:雷明

2.主要职责

负责本级部门预算的审核、汇总、编制工作;审定各部门人员经费和公用经费支出标准和定额;参与编制本级年度预算草案;负责本级财政预算指标的审核报批、下达、核算和管理工作;办理本级预算各项预算指标的安排与预算追加、追减登记和调剂工作;参与编制财政决算;参与研究拟定温泉县本级财政性资金投资管理和绩效监督办法。

分析预测税制改革和税收政策对温泉县财政经济影响,参与国家税制改革和重大税收政策调研工作;参与温泉县财政税收制度的审核;承担行政处罚案件复核、行政复议和行政诉讼的应诉代理工作;负责温泉县国家赔偿经费的管理工作;负责温泉县财政系统行政许可监督和法制宣传教育工作;负责对财政法规执行情况和财政行政处罚的监督检查工作;负责规范性文件法律审核、清理、备案工作;负责执法证件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财政行政审批和行政许可事项清理工作;参与重大行政决策合法性审查工作;负责税源和收入结构的调查(报表)工作等。

参与拟定温泉县扶贫工作规划,参与组织执行中央、自治区、自治州有关扶贫政策;参与研究制(修)订温泉县财政扶贫资金管理制度和办法;负责编制温泉县财政扶贫资金支出计划,提出预算建议,布置、汇总、审核财政扶贫资金的支出决算;负责对中央、自治区、自治州安排的各项财政扶贫资金的管理和监督检查;参与组织扶贫项目的研究、论证和审定工作;负责扶贫贷款贴息资金的审核工作。

㈧温泉县财政票据中心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财政票据中心主任:丁超

2.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中央和自治区、自治州有关行政事业性收费票据的管理政策和规定;负责温泉县财政票据的购买、发售、稽查和管理工作。

负责参与制定温泉县财政系统信息化建设规划;负责建设和维护局机关局域网,负责局机关办公室自动化系统建设和计算机网络系统的安全保密工作,承担各股室应用软件的使用、信息数据库的建设和信息管理工作等。

负责组织开展财政政策、法律、法规的教育培训工作;根据财政工作需要,组织开展基层财政干部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全县财会人员业务更新培训和持证会计人员的继续教育工作;负责开展农村村干部及财会人员财政支农政策培训工作;负责组织各类财会知识辅导培训。

㈨温泉县政府采购中心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政府采购中心主任:吕铁柱

2.主要职责

贯彻执行政府采购有关的政策和规定;负责组织县级政府采购项目合同签订,协议采购及政府采购项目的验收工作。负责组织县级政府采购项目招、投标活动的具体操作。

贯彻执行小额担保贷款及贴息财政政策;会同有关部门监督指导开展小额担保贷款业务;负责管理温泉县财政小额贷款财政担保基金管理工作;负责小额担保贷款中央财政贴息补助资金的审核、审批、申报等事项;负责温泉县本级担保基金呆坏账的核销。

(十)温泉县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

1.单位名录

办公详细地址:

新疆博州温泉县博格达镇三峡西路

领导职务:

农村综合改革领导小组办公室主任:马小远

2.主要职责

⑴负责指导、协调各乡镇场、各有关部门推进以乡镇机构改革、农村义务教育管理体制改革、县乡财政体制改革等为主要内容的农村综合改革。

⑵参与拟订农村综合改革财政转移支付资金管理办法,提出有关资金分配草案等。

⑶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财政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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