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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统计局2018年政务公开相关信息的报告

2018年04月07日 17:57      作者:    来源:温泉县统计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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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 单位名录:

(一) 办公详细地址:温泉县政府四楼

(二) 领导班子成员姓名及职务:

武蔚蓉:党组书记、副局长

阿丽亚:局长、党组副书记

李鸣镝:副局长

(三)办公室主任:

(四)办公室电话:8222370

(五)咨询投诉电话:8222370

二、主要职责:

(一)依照国家和自治区的法律、法规、政策和统计调查计划,拟订统计工作制度和统计现代化建设规划,监督、检查统计法律、法规的实施。

(二)执行国家统一的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统一指标体系和基本统计制度及国家的统计标准;组织领导和综合协调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统计和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三)组织领导和统一协调统计工作,确保统计数据真实、准确、及时;监督检查各乡镇场、各部门执行统计法律法规政策情况。

(四)建立健全国民经济核算体系;组织实施国民经济核算和投入产出调查;核算生产总值,汇编提供国民经济核算资料,监督管理和指导各乡镇场国民经济核算工作。

(五)按照国家、自治区和自治州的要求,组织实施人口、经济、农业等国情国力普查和重大专项调查;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国情国力、县情县力方面的统计数据。

(六)组织实施农林牧渔业、工业、建筑业、批发和零售业、住宿和餐饮业、成品油购销、房地产业、基本单位、劳动工资、统计执法、租赁和商务服务业、居民服务和其他服务业、文化、体育和娱乐业以及装卸搬运和其他运输服务业、仓储业、计算机服务等行业的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旅游、交通运输、邮政、金融、保险、教育、妇女儿童发展、卫生、社会保障、公用事业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七)组织实施能源、投资、消费、价格、收入、科技、人口、劳动力、社会发展基本情况、环境基本状况等统计调查;收集、汇总、整理和提供有关调查的统计数据,综合整理和提供资源环境、城乡建设、对外经济等全县性基本统计数据。

(八)组织各乡镇场、各部门的经济、社会、科技和资源环境统计调查,统一核定、管理、公布基本统计资料,定期发布国民经济和社会发展情况的统计信息,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共享和发布制度。

(九)对国民经济、社会发展、科技进步和资源环境等情况进行统计调查、统计分析和统计监督,向县党委、政府及有关部门提供统计信息和咨询建议。

(十)贯彻落实国家基本统计制度和国家统计标准;组织、管理、审批或备案各部门统计调查项目;审批乡镇场统计调查计划、调查方案;指导专业统计基础工作、统计基层业务基础建设;组织建立服务业统计信息管理制度,建立健全统计数据质量审核、监控和评估制度,开展对重要统计数据的审核、监控和评估。

(十一)指导统计专业技术队伍建设;协助州统计局组织管理统计专业技术职务资格考试;组织指导统计信息自动化建设;收集、整理各地统计资料,开展对比分析研究。

(十二)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职权目录公开

事项分类:政府统计调查项目审批。

事项名称:权限内地方统计调查项目与地方统计调查项

目的统计调查制度的审批、变更。

办理主体:温泉县统计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十一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九次会议于2009年6月27日修订通过,自2010年1月1日起施行)第十二条,第三款。

受理条件:地方统计调查项目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和有关部门分别制定或者共同制定。其中,由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国家统计局审批;由省级以下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单独制定或者和有关部门共同制定的,报省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由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有关部门制定的,报本级人民政府统计机构审批。

申报条件:申请主体符合要求,并提交《申请审批(备案)表》,申请报告、调查方案、表式,包括:总说明、报表目录、基层表式、综合表式、统计标准和分类目录、指标解释、逻辑关系及抽样方案(针对抽样调查)等及相关文件作为附件同时提交。相关文件包括新建立该调查项目的背景材料、重大调查项目的研究论证材料及试点报告等。应明确表述调查目的、调查对象、统计范围、调查方法、调查频率、填报要求、报送渠道、时间要求等。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内。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内。

办理部门:局办公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统计局办公室(温泉县人民政府四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70。

办事程序:1、对申请人提出的申请,受理人员在1个工作日内提出初步审查意见,对初步审查合格的,予以受理,并向申请人出具《统计调查项目申请受理书》;将受理材料提交复审人员审批;对初审不合格的,不予受理并向申报单位说明理由;需修改或补充材料的,一次性告知其整改或补充的全部内容,申报单位按初步审查意见修改或补充材料后重新提交。

2、复审人员在5个工作日内提出同意实施或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的复审意见报终审人员及主管领导审批。

3、终审人员及主管领导在3个工作日内作出是否批准的决定。

4、经批准的统计调查项目,交由局办公室在1个工作日内,以统计局名义向申请单位发函批复,作出同意实施或不同意实施、建议暂缓实施的批复。申报单位可于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领取“调查表号、批准文号、有效期限”等批件。

监督电话:8222370

备 注: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1.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2.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3.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4.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5.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办理主体:温泉县统计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

受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规定,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收费依据和标准: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一条之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下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予以通报;其直接负责的主管人员和其他直接责任人员属于国家工作人员的,由任免机关或者监察机关依法给予处分:(一)拒绝提供统计资料或者经催报后仍未按时提供统计资料的;(二)提供不真实或者不完整的统计资料的;(三)拒绝答复或者不如实答复统计检查查询书的;(四)拒绝、阻碍统计调查、统计检查的;(五)转移、隐匿、篡改、毁弃或者拒绝提供原始记录和凭证、统计台账、统计调查表及其他相关证明和资料的。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五万元以下的罚款;情节严重的,并处五万元以上二十万元以下的罚款。

个体工商户有本条第一款所列行为之一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三个月。

承诺期限:三个月。

办理部门:局办公室、业务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统计局办公室(温泉县人民政府四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70。

办事程序:1、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2、按一般程序处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清楚后,应当在7 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听证要在 3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60天内提出,逾期者视为放弃权利。

符合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认真组织听证。

当事人在有效期内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时限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

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由本局法制科办理统计行政执法的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呈阅、转办、交办、催办、结案等工作。

监督电话:0909-8222370

备 注:

事项分类:行政处罚。

事项名称:迟报统计资料的;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

办理主体:温泉县统计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

受理条件:违反《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规定,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的。

收费依据和标准:《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第四十二条:作为统计调查对象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迟报统计资料,或者未按照国家有关规定设置原始记录、统计台账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

企业事业单位或者其他组织有前款所列行为之一的,可以并处一万元以下的罚款。个体工商户迟报统计资料的,由县级以上人民政府统计机构责令改正,给予警告,可以并处一千元以下的罚款。

法定期限:三个月。

承诺期限:三个月。

办理部门:局办公室、业务室

办理地点:温泉县统计局办公室(温泉县人民政府四楼)。

联系电话:0909-8222370。

办事程序:1、按简易程序处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执法人员应向当事人出示执法证件,填写预定格式、编有号码的行政处罚决定书,并告知当事人有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诉讼的权利。

2、按一般程序处理的统计行政处罚案件,案件调查清楚后,应当在7 个工作日作出处理决定,并将处罚决定送达当事人;作出行政处罚决定时,应履行告知程序。当事人听证要在 3天内提出,行政复议申请在60天内提出,逾期者视为放弃权利。

符合听证要求的行政处罚,当事人提出听证要求的,本局应认真组织听证。

当事人在有效期内对行政处罚申请复议的,按照行政复议法规定时限办理行政复议相关事项。

随时受理群众举报和投诉,由本局法制科办理统计行政执法的来信来访接待、登记、呈阅、转办、交办、催办、结案等工作。

监督电话:0909-8222370

备 注: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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