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单位名录
1、名称:温泉县民政局(温泉县民间组织管理局)
2、单位详细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东路
3、领导班子成员姓名、职务:
吴 俊 党组书记、副局长
巴依沙 党组副书记、局长
司马义 副局长
任永康 老龄办副主任
4、办公室主任姓名、办公室电话
巴 依 8221619
传真电话:8223306
5、咨询投诉电话
8221619
二、主要职责
1、贯彻实施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执行民政工作的方针、政策;拟定温泉县民政事业发展规划并组织实施。
2、组织、协调、指导拥军优属、拥政爱民工作;负责各类重点优抚对象的优待、抚恤、补助工作;负责国家机关工作人员的伤亡抚恤,因参战伤亡的民兵、民工和因参加军事演习、军事训练以及执行军事勤务的伤亡抚恤和革命烈士褒扬等工作;负责全县退役士兵(含士官);指导全县退役士兵(含士官)的职业教育和技能培训、就业工作;负责全县复员退伍军人矛盾纠纷排查化解工作;负责退伍军人(满60周岁)生活补助发放工作;承担县双拥工作领导小组的具体工作。
3、拟定全县社会救助规划和标准,健全城乡社会救助体系;负责城乡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医疗救助、临时救助,负责城市生活无着落流浪乞讨人员的救助工作;负责农村五保供养人员审批管理、供养工作;指导管理农村五保供养机构。
4、承担全县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和监察责任;依法对全县社会团体和温泉县直各部门民办非企业单位、社会团体进行登记管理、年检和执法监察。
5、指导拟定全县自然灾害救助工作规划并组织实施;组织、协调防灾减灾工作;组织自然灾害救助应急体系建设;负责全县救灾具体业务工作,及时查灾、核灾、报灾,管理并发放救灾款物,妥善安排灾民生活,指导灾民开展生产自救。做好救灾捐赠款物的接受和管理工作。
6、指导全县城乡基层群众自治建设和城乡社区建设工作;提出加强和改进城乡基层政权建设的建议,推动基层民主政治建设;承担基层群众自治组织民主选举、民主管理、民主决策、民主监督工作,指导城乡基层自治组织干部的培训工作。
7、贯彻执行行政区划管理政策和行政区域界线、地名管理办法;负责乡(镇、场)行政区域的设立、撤销、命名、变更和政府驻地迁移审核报批工作;负责全县行政区域界线的勘定和管理,组织调处行政区域界线争议,行政区域界线联合检查工作;负责全县地名管理工作;负责城乡地名标志牌设置工作。
8、贯彻执行社会福利机构管理办法、福利彩票发行管理办法,组织拟订慈善事业发展规划,组织、指导社会捐助工作;管理、审核、批准社会福利机构和社会福利企业;负责老年人、孤儿和残疾人等特殊群体权益保障工作。
9、贯彻落实国家、自治区婚姻登记、殡葬管理和收养法律法规政策,负责推进婚俗和殡葬改革,指导全县婚姻登记、殡葬管理、收养登记工作。
10、会同有关部门拟定全县社会工作发展规划、政策和职业规范,推进社会工作人才队伍建设和相关志愿者队伍建设。
11、承办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民政局和温泉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事项。
三、职权目录公开
(一)、权限内社会团体成立、变更、注销登记
1、事项名称:行政许可
2、设定依据:成立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变更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注销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3、申请条件:(1)有50个以上的个人会员或者30个以上的单位会员;个人会员、单位会员混合组成的,会员总数不得少于50个。(2)有规范的名称和相应的组织机构。(3)有固定的住所。(4)有与其业务活动相适应的专职工作人员。(5)有合法的资产和经费来源,有3万元以上的活动资金。(6)有独立承担民事责任的能力。(7)有安全责任制度。
4、办理材料:成立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登记管理机关应当自收到完成筹备工作的社会团体的登记申请书及有关文件之日起30日内完成审查工作。对没有本条例第十三条所列情形,且筹备工作符合要求、章程内容完备的社会团体,准予登记,发给《社会团体法人登记证书》。” 变更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十六条第一款:“社会团体的登记事项、备案事项需要变更的,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申请变更登记、变更备案(以下统称变更登记)。社会团体修改章程,应当自业务主管单位审查同意之日起30日内,报登记管理机关核准。” 注销登记:国务院《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第二十三条第一款:“社会团体应当自清算结束之日起15日内向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办理注销登记,应当提交法定代表人签署的注销登记申请书、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和清算报告书。登记管理机关准予注销登记的,发给注销证明文件,收缴该社会团体的登记证书、印章和财务凭证。
(1)筹备申请书和筹备成立社会团体申请表
(2)业务主管单位的批准文件
(3)验资报告
(4)场所使用权证明
(5)发起人和拟任负责人的基本情况、身份证明
(6)章程草案
(属于其它情况者,具体相关事宜,可电话咨询)
5、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大厅一楼
6、办理时间:60个工作日
7、联系电话:0909-8228065 13779011653
(二)、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一)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二)事项名称:权限内民办非企业单位核准、变更、注销的登记
(三)行使依据:2.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⑴国务院《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管理暂行条例》(1998年国务院令第251号);⑵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暂行办法》(1999年民政部令第18号,根据2010年民政部令第38号修正);⑶民政部《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管理暂行规定》(民发〔1999〕129号);⑷民政部、教育部《教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办法(试行)》(民发〔2001〕306号);⑸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体育类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审查与管理暂行办法》(2000年国家体育总局、民政部令第5号)等。
(四)申报所需材料:
1.民办非企业单位成立登记
按照名称核准→申请成立→受理→现场勘查→初审→审核→审批→制发证书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名称核准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可行性报告;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预先核准申请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成立登记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成立登记申请书。包括申请成立的目的、理由、业务范围、举办者名称或姓名、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基本情况、活动资金及经费来源渠道等情况;②业务主管单位的批文;③章程草案。参照民政部发布的《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示范文本》制定;④拟任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简历及身份证明,包括姓名、性别、民族、年龄、人事关系所在单位及 职务或职称、政治面貌、个人简历等;⑤验资报告;⑥住所使用权证明。住所为举办者直接拥有的,提供所有权证明;租用的,提供租用合同,租赁期必须在1年以上;⑦《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 申请表》;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法定代表人登记表》或《民办非企业单位负责人登记表》;⑨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2.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发证的流程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包括变更理由、按照章程规定 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民办非企业单位变更登记表》;③董(理)事会的决议;④名称变更的,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 核准表》、修改后的章程;宗旨和业务范围变更的,提交按照规 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住所变更的,提交新住所使用权证明;法 定代表人或负责人变更的,提交原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任期内的 财务审计报告、新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的简历和身份证明、债权 债务的说明;开办资金变更的,提供验资报告;出资人变更的,提供新出资人身份证明和按照规定程序修改后的章程;业务主管单位变更的,提供原业务主管单位不再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 和新业务主管单位同意担任业务主管单位的文件;⑤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3.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按照申请→受理→初审→审核→审批的流程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注销登记申请书。包括注销理由及按照 章程规定履行内部程序等情况;②董(理)事会关于注销登记事项的决议;③业务主管单位的审查文件;④清算报告书;⑤清算审计报告;⑥关于债权债务的说明;⑦银行账户注销凭证;⑧《民办非企业单位注销登记表》(经业务主管单位初审);⑨其他必要的资料。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4.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按照申请→受理→审批→核准的流程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民办非企业单位章程核准表》;②依照内部程序通过的章程。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5.民办非企业单位备案事项按照申请→受理→备案→归档的流程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印章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备案表》;②银行账户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银行账户备案表》;③内设机构备案提交《民办非企业单位内设机构备案表》。以上材料均一式两份。
6.民办非企业单位登记证书补办、印章补刻按照发布遗失声明→受理→审批→补发登记证书或出具《民办非企业单位刻制印章证明书》的流程办理。
需要提交的材料:①申请书。由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签字,加盖民办非企业单位印章;②遗失声明。应当注明民办非企业单位名称、登记证号、法定代表人或负责人。
(五)法定期限:民办非企业登记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变更法定时限6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注销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
(六)承诺期限:民办非企业登记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变更法定时限30个工作日;民办非企业注销法定时限20个工作日。
(七)办理地点:温泉县行政服务中心 一楼
(八)联系电话:13779011653 09009-8228065
(九)监督电话:8221619
(三)、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
(一)事项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城乡最低生活保障的审批
(三)行使依据:
1.《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条例》(办法)新政发〔2003〕110号;
2.《贯彻国务院<关于在全国建立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通知>的实施意见》(试行)新政发〔2007〕86号;
3.《关于印发温泉县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实施方案的通知》温政办发〔2007〕48号;
4.关于印发温泉县推进农村最低生活保障制度实施方案(试行)的通知》温政办发〔2007〕66号。
(四)受理条件:
凡是居住在温泉县辖区内、持有温泉县城镇户口的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月收入低于377元/人的可申请城市最低生活保障;凡持有温泉县农村户口居民,其共同生活的家庭成员人均年收入低于3600元/人的可申请农村最低生活保障。
(五)申报所需材料:
申请享受城乡低保待遇,按属地管理的原则,以家庭为单位,由户主
本人向户口所在地的社区、村委会提出书面申请,并根据家庭成员不同情况,如实提供以下材料:
1.书面申请报告(根据家庭实际状况,如实反映要求政府救济的理由、
家庭人口及详实的收入来源、生活困难原因);
2.居民户口簿、身份证(原件、复印件);
3.家庭成员收入证明;
4.夫妻双方结婚证,离异的需提供离婚证或离婚判决书;
5.患有残疾的,需提供残疾证;
6.有从事劳务活动(含外地打工)人员,应由村(居)委会入户调查
出具收入证明;
7.因病丧失劳动能力的人员,需县级以上人民医院出具的相关证明(疾
病诊断证明书);
8.租赁房屋的人员,需提供房屋租赁合同;
9.民政部门认为需要提供的其它证明材料。
(六)收费依据和标准:无
(七)办理部门、地点:全县各乡(镇、场)便民大厅民政窗口
(八)联系电话:
温泉县民政局咨询电话:0909—8223206
哈日布呼镇民政办咨询电话:0909—8555403
博格达尔镇民政办咨询电话:0909—8221910
安格里格镇民政办咨询电话:0909—8776104
查干屯格乡民政办咨询电话:0909—8665878
扎勒木特乡民政办咨询电话:0909—8226911
昆得仑牧场民政办咨询电话:0909—8667431
呼和托哈种畜场民政办咨询电话:0909—8998839
(九)监督电话:8221619
(四)、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的审批
(一)事项分类:其他行政权力
(二)事项名称:农村设置公益性墓地(含骨灰堂)的审批
(三)行使依据:
1.国务院《殡葬管理条例》(1997年国务院令第225号);
2.民政部《公墓管理暂行办法》(民事发〔1992〕24号);
3.自治区殡葬管理的政策文件规定等。
(四)受理条件:
1.符合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城乡规划、公墓发展规划;2.公墓选址不在禁止建造公墓区域内;3.坚持公益性原则,严禁从事经营活动;4.墓穴小型化、墓区园林化,绿化覆盖率符合要求。
(五)申报所需材料:
村(居)民委员会申请建立公益性公墓需要提交的材料:
①经村(居)民大会讨论通过的《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②村(居)民委员会填写的《公益性公墓审批表》;③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审核同意的意见;④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建设公益性公墓需要提交的材料:①公墓所在地村(居)民委员同意在本地建设公益性公墓的意见;②《公益性公墓管理章程》;③《公益性公墓审批表》;④县(市)国土资源、城乡规划建设部门审核同意的意见;⑤需要提供的其他材料。
经县(市)民政局检查验收,符合公墓建设条件的,做出同意建设的批复,并报州民政局备案。
(六)办理部门:社会事务办
(七)办理地点:温泉县民政局一楼
(八)联系电话:8223255
(九)办事程序:按照申请→审查→批准的流程办理。
(十)监督电话:8221619
(五)、婚姻登记
㈠事项分类:行政确认
㈡事项名称:实施本辖区内的婚姻登记工作。依法办理婚姻登记,依据婚姻登记档案,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宣传婚姻法律,倡导文明婚俗。
㈢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婚姻法》;《婚姻登记条例》;《民政部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婚姻登记档案管理办法》。
㈣登记流程:
结婚登记
1、结婚登记条件:
(1)当事人必须符合法定结婚年龄,男不得早于22周岁,女不得早于20周岁;少数民族男不得早于20周岁,女不得早于18周岁;
(2)当事人双方必须是自愿和均无配偶(未婚、离婚、丧偶);
(3)当事人双方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
(4)当事人未患有医学上认为不应当结婚的疾病;
(5)当事人双方必须共同到一方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申请,不得委托他人代理;
(6)当事人一方或双方是本辖区的常住户口;
(7)结婚登记当事人提供的证件原件,必须是合法、完整、真实、可靠。
2、当事人应提交的登记材料:
(1)本人的户口薄;
(2)本人的居民身份证;
(3)本人无配偶以及与对方当事人没有直系血亲和三代以内旁系血亲关系的签字声明;
复婚的按上述规定办理。
3、登记程序:
出示证件 → 填写《申请结婚登记申明书》→ 审查→打印→颁发《结婚证》。
离婚登记:
1、离婚登记条件:
(1)男女双方共同到一方当事人常住户口所在地的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
(2)双方均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3)持有离婚协议书(协议书中载明双方自愿离婚的意思表示以及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的意见)。
2、申请人应提交的证明材料:
(1)男女双方户口簿(集体户口人员需持单位本人户口卡片;若因户口携带不便或户口簿遗失者,由户口所在地派出所出具户籍证明);
(2)男女双方身份证(身份证丢失过期者,由户口所在地公安局出具临时身份证)。军人需持军官证、警官证、士兵证及团以上政治机关出具的介绍信;
(3)男女双方当事人共同签署的离婚协议书;
(4)男女双方的结婚证;
(5)每人二张近期免冠2寸照片。
3、受理程序:
离婚登记按照初审——受理——审查——登记(发证)的程序办理。
(1)查验受理离婚登记申请的条件中所列的证件和证明材料:
(2)向当事人讲明婚姻法关于登记离婚的条件;
(3)询问当事人的离婚意愿以及对离婚协议内容的意愿;
(4)双方自愿离婚且对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处理等事项协商一致、证件齐全的,双方填写《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
(5)夫妻双方亲自在离婚协议上签名;婚姻登记员作监誓人。协议书夫妻双方各一份,婚姻登记处存档一份;
(6)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申请离婚登记声明书、离婚协议书进行审查,符合离婚条件的,填写《离婚登记审查处理表》和离婚证;
(7)婚姻登记员在完成离婚证填写后,应当进行认真核对、检查。对打印或者书写错误、证件被污染或者损坏的,应当将证件报废处理,重新填写;
(8)颁发离婚证,应当在当事人双方均在场时进行。
4、当事人有下列情形的之一的不予办理离婚登记:
(1)一方要求离婚的;
(2)双方要求离婚的,但对子女抚养、夫妻一方生活困难的经济帮助、财产分割及债务处理事项未达成协议的;
(3)一方或者双方当事人,为限制民事行为能力人或者无民事行为能力人;
(4)双方未共同到婚姻登记管理机关提出申请的;
(5)未办理结婚登记的;
(6)越权管辖。
申请补办结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填写《申请补办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申请复婚登记程序:
当事人填写《申请结婚登记声明书》,婚姻登记机关按照结婚登记程序办理。
受理补领结婚证、离婚证申请的条件:
1、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2、当事人依法登记结婚或者离婚,现今仍然维持该状况;
3、当事人持有《婚姻登记工作暂行规范》第二十三条至二十八条规定的身份证件;
4、当事人亲自到婚姻登记机关提出申请,填写《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声明书》。当事人因故不能到原办理婚姻登记的机关申请补领婚姻登记证的,可以委托他人办理。委托办理应当提交经公证机关公证的当事人的身份证件复印件和委托书。委托书应当写明当事人办理婚姻登记的时间及承办机关、目前的婚姻状况、委托事由、受委托人的姓名和身份证件号码。受委托人应当同时提交本人的身份证件。婚姻登记档案遗失的,当事人应当提交能够证明其婚姻状况的证明。户口本上夫妻关系的记载,单位、村(居)民委员会或者近亲属出具的写明申请人婚姻状况的证明可以作为申请人婚姻状况证明使用;
5、婚姻登记员对当事人提交的证件、证明进行审查,符合补发条件的,填写《补发婚姻登记证审查处理表》和婚姻登记证;
6、婚姻登记机关对不具备补发结婚证、离婚证受理条件的,不予受理,但应当为当事人提供有关法律咨询服务;
7、当事人办理过结婚或者离婚登记,申请补领时的婚姻状况因离婚、丧偶或者复婚发生改变的,不予补发婚姻登记证,可由婚姻登记机关出具婚姻登记记录证明。
请求撤销婚姻的程序:
受胁迫结婚的婚姻当事人,可以向原办理该结婚登记的机关请求撤销婚姻。
撤销婚姻应当按照初审——受理——审查——报批——公告的程序办理。
1、受理撤销婚姻申请的条件:
①婚姻登记处具有管辖权;
②受胁迫的一方和对方共同到婚姻登记机关签署双方无子女抚养、财产及债务问题的声明书;
③申请时距结婚登记之日或受胁迫的一方恢复人身自由之日不超过一年。
2、当事人应提交的材料:
①本人的身份证、结婚证;
②要求撤销婚姻的书面申请;
③公安机关出具的当事人被拐卖、解救证明,或者人民法院作出的能够证明当事人被胁迫结婚的判决书。
㈤ 办理时限和办事结果:
证件齐全、符合婚姻登记条件的,当场受理、发证。对不符合法定条件的,退回有关证件,并书面告知理由。
㈥ 办理地点:温泉县民政局一楼婚姻登记大厅
㈦联系电话:0909-8223002
㈧ 监督电话:8221619
(六)、医疗救助
(一)事项分类:行政给付
(二)事项名称:医疗救助
(三)行使依据:
《关于印发温泉县医疗救助制度实施办法》的通知 (温政办发〔2016〕58号)
(四)受理条件:
凡在温泉县辖区内居住,持有温泉县常住户口,且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城乡居民,可以申请医疗救助:
城乡低保对象中已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经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报销、商业保险赔付后,个人负担仍然较重,影响家庭基本生活的人员;
农村五保、 城镇三无、孤儿供养对象、重点优抚对象;
因重特大疾病、重度残疾造成困难确实无法支付医疗费用需要救助的城乡居民(以下简称“一般户”、参加职工医疗的除外)。
(五)救助流程
㈠民政对象入院时,医院根据患者疾病状况收取个人入院压金。
㈡民政对象在入院和出院结算时,要给医院说明自己的身份,提供个人身份证号码等内容,医院结算窗口人员要登陆到博州医疗救助系统进行核实身份,对符合条件的人员进行“一站式”结算。
(六)收费标准: 无
(七) 办理时限: 手续齐全即时结算
(八)联系电话:民政局咨询电话:8223206
社会保险管理局咨询:7711622
温泉县中华商业保险分公司咨询电话:8222090
(九)监督电话:8221619