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公开
㈠ 单位名录:
⒈导班子成员:
达·巴图:党组成员、书记、副局长
善包尔:党组副书记、局长(现住村)
那木生加甫:监察大队队长
⒉办公室地址:老干局三楼
办公室主任:刘亚军,办公室电话:8228506
咨询投诉电话:8223970,网站域名:环保举报管理系统htpp://1.202.247.200/
二、主要职责
(一)落实国家环境保护基本制度;贯彻执行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环境保护政策、规划、标准和技术规范;会同有关部门制订与环境保护相关的经济、技术、资源配置和产业政策;组织拟订和监督实施重要饮用水源地、重点区域、流域、湿地等重点功能区污染防治规划和生态环境保护规划。
(二)负责重大环境问题的统筹协调和监督管理;组织协调环境污染事故和生态破坏事件的调查处理,指导协调突发环境事件的应急、预警工作;协调解决有关跨区域环境污染纠纷,统筹县内流域、区域污染防治工作。
(三)承担落实自治州减排目标的责任,制订节能减排计划并组织实施;执行主要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和排污许可证制度;督查、督办、核查污染物减排任务完成情况;实施环境保护目标责任制、总量减排考核并公布考核结果。
(四)负责提出环境保护领域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方向和资金安排意见;参与指导和推动循环经济发展。
(五)承担从源头上预防、控制环境污染和环境破坏的责任;受县人民政府委托对重大经济和技术政策、发展规划以及重大经济开发计划进行环境影响评价审核;对涉及环境保护的法规、条例草案提出有关环境保护方面的意见;按照国家、自治区、自治州的规定,对建设项目进行环评审批和环保峻工验收。
(六)负责环境污染防治的监督管理;会同有关部门监督管理饮用水水源地环境保护工作;承担水污染排放许可证审批和发放职责;组织指导乡镇场的环境综合整治工作。
(七)指导、协调、监督生态保护工作;组织评估生态环境质量状况,监督对生态环境有影响的自然资源开发利用活动、重要生态环境建设和生态破坏恢复工作;指导、协调、监督各类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森林公园环境保护工作;协调和监督野生动植物保护、湿地环境保护、荒漠化防治工作;负责环境监测和环境保护行政稽查;组织开展环境保护执法检查活动。
(八)负责核安全和辐射安全的监督管理;参与核事故应急处理,组织实施辐射环境事故应急处理工作;监督管理核设施安全、放射源安全;监督管理核源、核技术应用、电磁辐射、伴有放射性矿产资源开发利用中的污染防治。
(九)负责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组织对环境质量状况进行调查评估、预测预警;负责环境监测的统计、信息工作;监督执行环境监测制度的落实;协调组织建设环境监测网和信息网;组织对环境质量监测和污染源监督性监测。
(十)组织、指导和协调环境保护宣传教育工作;制订并组织实施环境保护宣传教育规划,开展生态文明建设和环境友好型社会建设的有关宣传教育工作,推动社会公众和社会组织参与环境保护。
(十一)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二、内设机构
根据上述职责,温泉县环境保护局内设2个机构:
(一) 行政办公室
综合协调局机关政务工作,负责文电、会务、档案等机关日常运转工作;承担信息、安全、保密、信访、机关财务工作。
(二)综合业务办
负责生态、工业及建设项目环评审批和监督管理、“三同时”验收、水源地保护、环保规划编制,项目编制申报、环境质量报告书编制和其他相关工作。
三、人员编制和领导职数
温泉县环境保护局机关行政编制4名。其中:领导职数3名。
按规定核定机关工勤编制1名。
四、事业单位
(一)温泉县环境监察大队。相当于副科级,参照公务员管理事业单位,隶属于县环境保护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5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机构编制方案另行文)
(二)温泉县环境监测站。相当于股级,全额拨款事业单位,隶属于县环境保护局管理。列全额事业编制3名,其中:领导职数1名。
主要职责:组织开展和指导环境监测工作;调查评估环境质量状况,并进行预警;组织编制环境公报。
五、其他事项
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的职责分工:县环境保护局对水环境和水污染的防治负责,县水利局对水资源保护负责;两部门要进一步加强协调与配合,建立部门间协调机制,定期通报水污染防治与水资源保护有关情况,协调解决相关问题;县环境保护局发布水环境信息,对信息的准确性、及时性负责;县水利局发布水资源信息中涉及水环境质量的内容,应与县环境保护局协调一致。
六、附则
本方案由中共温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负责解释并对执行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和评估,其调整由中共温泉县委员会机构编制委员会办公室按规定程序办理。
二、行政许可职权:
职权目录公开—行政许可事项
㈠ 事项名称:建设项目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的审批
1. 办理主体:县环保局。
2.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19条。
⒊受理条件:辖区内的一切新建、扩建、技术改造项目等;项目所在地的初审意见1份、申请批复的文件1份、环境影响评价报告书(表)文件4份。
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⒌法定期限:报告书的审批在60日内;报告表在30日内,登记表在15日内。
⒍承诺期限:报告书及报告表的审批在5个工作日内;登记表备案即来即办。
⒎办理部门:县环保局综合业务室。
⒏办理地点:县环保局综合业务室。
⒐联系电话:8223901
⒑办事程序:建设项目环境影响审批进行分类审批管理,根据建设项目对环境的影响分为三类,其程序分别如下:
Ⅰ类项目:对环境基本无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登记表审批管理。其程序是: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作出审批决定。
Ⅱ类项目:对环境可能造成一定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表审批管理。其程序是: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表→报审申请→作出审批决定。
Ⅲ类项目:从事区域性开发或对环境有较大影响的建设项目,实行环境影响报告书审批管理。其程序是:申请受理→资料审查→现场勘察→建设单位委托有资质的单位编制环境影响报告书→报审申请→专家评审→作出审批决定。
⒒监督电话:8221160
(二)权限内污染物种类、数量的核定
1.办理主体:县环境监察大队。
2.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税法》第二十一条依照本法第十条第四项的规定核定计算污染物排放量的,由税务机关会同环境保护主管部门核定污染物排放种类、数量和应纳税额。
3.受理条件:税务机关发现纳税人的纳税申报数据资料异常或者纳税人未按照规定期限办理纳税申报的,可以提请环境保护主管部门进行复核,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应当自收到税务机关的数据资料之日起十五日内向税务机关出具复核意见。税务机关应当按照环境保护主管部门复核的数据资料调整纳税人的应纳税额。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按照环境保护税法的规定,应税大气污染物、水污染物按照污染物排放量折合的污染当量数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固体废物按照固体废物的排放量确定计税依据,应税噪声按照超过国家规定标准的分贝数确定计税依据。
⒌法定期限:环境监察机构在10个工作日进行调查与核定。
⒍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7工作日内。
⒎办理部门:县环境监察大队。
⒏办理地点:县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⒐联系电话:8223970
⒑办事程序:《环境保护税税目税额表》所称其他固体废物的具体范围依照环境保护税法第六条第二款规定的程序确定。
(三) 事项名称:权限内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审批
⒈办理主体:县环保局。
⒉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大气污染防治法》第37条。
⒊受理条件:需要向大气排放转炉气、电石气、电炉法黄磷尾气、有机烃类尾气的。需要提交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等材料。
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⒌法定期限:自收到申请材料之日起的15天内。
⒍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⒎办理部门:县环保局综合业务室。
⒏办理地点:县环保局监察大队。
⒐联系电话:8223970
⒑办事程序:提出排放申请,同时附带拟采取的排放方式、污染防治措施;环保部门进行现场踏勘核查;根据踏勘核查情况予以批复。
⒒监督电话:8223901
(四)事项名称:权限内核发排污许可证(含临时排污许可证)
⒈办理主体:县环境监察大队。
⒉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污染防治法》第二十条和《水污染防治法实施细则》第10条。
⒊受理条件:凡在博州行政区域内向水体排放污染物的单位及个体经营者。需要提交的材料为《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或《变更申报登记表》和有关技术资料;新建项目填写的《排污总量指标申请审批表》;排放污染物的种类、数量、浓度有重大变化或者改变排放方式、排放去向时(不包括新建、扩建和技术改造的项目),提前申请变更登记手续,填写的《变更申请登记表》;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办理变更登记手续;博州环境监测站出具的监测报告。
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⒌法定期限:环境监察机构自收到材料起的10个工作日内,环保局自收到材料起的10日内。
⒍承诺期限:自受理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⒎办理部门:县环境监察大队。
⒏办理地点:环保局环境监察大队。
⒐联系电话:8223970
⒑办事程序:规定期限内申报登记,填《排放污染物申报登记表》,报送县环境监察大队;新建项目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的同时,提出排污总量指标申请,填写《排污总量指标申请审批表》,项目竣工验收30天内按前条规定办理排污申报登记手续;改建、扩建和技术改造项目办理《环境影响报告书(表)》送审时,办变更登记手续。县环境监察大队自收到上述申报材料10日内对上报材料是否齐全规范、上报排放情况是否真实、是否有违法排污情况及遵守环保法律法规情况进行审核。
⒒监督电话:8223901
(五) 事项名称:权限内从事收集、贮存、处置危险废物经营活动的许可
1.办理主体:县环保局。
2.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固体废物污染环境防治法》第53条
3.受理条件: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处置综合经营许可证的应具备有3名以上环境工程专业或者相关专业中级以上职称,并有3年以上固体废物污染治理经历的技术人员;有符合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有关危险货物运输安全要求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以及经验收合格的贮存设施、设备;有符合国家或者省、自治区、直辖市危险废物处置设施建设规划,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处置设施、设备和配套的污染防治设施;其中,医疗废物集中处置设施,还应当符合国家有关医疗废物处置的卫生标准和要求;有与所经营的危险废物类别相适应的处置技术和工艺;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以填埋方式处置危险废物的,应当依法取得填埋场所的土地使用权。
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⒌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⒍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⒎办理部门:县环保局监测站。
⒏办理地点:县环保局监测站。
⒐联系电话:8223901
⒑办事程序: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⒒监督电话:8223970
(六)事项名称:医疗废物集中处置经营许可
⒈办理主体:县环保局。
⒉行使依据:《医疗废物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380号)第22条。
⒊受理条件:一切从事危险废物收集、贮存、利用、处置经营活动的单位。申请领取危险废物收集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具备有防雨防渗的运输工具;有符合国家或者地方环境保护标准和安全要求的包装工具,中转和临时存放设施、设备;有保证危险废物经营安全的规章制度、污染防治措施和事故应急救援措施。
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⒌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⒍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⒎办理部门:县环保局监测站。
⒏办理地点:县环保局监测站。
⒐联系电话:8223901
⒑办事程序:申请领取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的单位,应当在从事危险废物经营活动前提出申请,并按照《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管理办法》第三章规定提交相关证明材料。环保部门对申请单位提交的证明材料进行审查,并对申请单位的经营设施进行现场核查。符合条件的,颁发危险废物经营许可证,并予以公告;不符合条件的,书面通知申请单位并说明理由。
⒒监督电话:8223970
(七)权限内夜间在居民区、教学区、疗养区从事建筑施工作等噪声超标各种活动的审批
⒈办理主体:县环保局。
2.行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环境保护条例》第三十二条 在城市居民区、医院等区域,零时至八时(北京时间)不得进行产生噪声污染的建筑施工作业;
3.受理条件:在中考、高考期间,考点周围二百米范围内不得从事产生或者可能产生噪声污染的活动。
4.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5.法定期限:7个工作日
6.承诺期限:3个工作日
7.办理部门:县环保局监测站。
8.办理地点:县环保局监测站。
9.联系电话:8223901
10.办事程序:因抢险、抢修作业和生产工艺要求或者特殊需要必须连续作业的,应当报经所在地县(市)人民政府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并在一定范围内予以公告。 (八)事项名称:权限内拆除或者闲置防治污染设施的审批 ⒈办理主体:县环保局。
⒉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第26条。
⒊受理条件:需要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需要提交的材料为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缘由、闲置或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后污染物的排放情况及拟采取的污染防治措施。
⒋收费标准及收费依据:无。
⒌法定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20个工作日内。
⒍承诺期限: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
⒎办理部门:县环保局监测站。
⒏办理地点:县环保局监测站。
⒐联系电话:8223901
⒑办事程序:需要闲置或者拆除污染物处理设施的单位提出申请;州环保局进行现场核查、踏勘;根据核查做出批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