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发明电〔2018〕25号
县直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深化简政放权放管结合优化服务改革,加快推进政府职能转变,强化权力运行制约监督,根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监督管理办法》(新政办发〔2016〕147号)等有关规定,按照自治州政府近期“放管服”工作督查要求,现需各部门对职权范围内的权责清单事项再次进行动态调整上报。现将有关事宜紧急通知如下:
一、县本级政府部门权责清单具有刚性约束力,各部门、各单位不得擅自变更权力,不得变相行使已取消权力事项,切实做到“法无授权不可为、法定职责必须为”。
二、权责清单动态调整更新是推进完善权力清单制度的重要内容,是深化行政审批制度改革的重要组成部分,也是自治区、自治州人民政府开展“放管服”改革专项督查的重要内容。各部门、各单位要高度重视,组织精干力量,安排专人负责权责清单调整更新工作
三、各部门要认真查阅相关法律法规变化情况,规范清单事项事实依据,对照法律法规立改废释、机构职能调整情况和取消、承接行政审批情况,以2016年梳理的权责清单为底本(见附件1),对各自职权范围内的所有权责清单事项进行回头看,对需要取消、调整或新增的事项予以汇总(填报格式见附件2),并附调整请示报告,于4月27日18:00前将电子版和经单位主要领导签字盖章的纸质版一并报送至县党委编办(审改办)。
县党委编办(审改办)于5月3日18:00前将各部门、各单位需要取消、调整或新增的事项汇总后以正式文件形式(电子版和纸质版)上报县人民政府审阅。县党委编办(审改办)联系人:王慧文7711339、13999773679。
附件:1.温泉县本级政府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底本;
2.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
温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2018年4月24日
附件2
部门行政权力清单和责任清单分表(行政**类)
单位(盖章): 主要领导签字: |
序号 |
职权编码 |
职权名称 |
实施依据 |
实施对象 |
承办机构 |
公开范围 |
办理数量 |
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 |
调整意见及理由 |
责任主体 |
责任事项 |
责任事项的依据 |
追责情形 |
项目 |
子项 |
1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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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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说 明
⒈“序号”用于标明项目的顺序。
⒉“职权编码”暂不填写,定稿后由自治州党委编办(审改办)统一编码。
⒊“职权名称项目(子项)”是对行政职权事项的概括,一个职权名称对应一项行政职权;职权名称的编写应当以所依据的法律法规为依据,尽量使用法律条文的表述,或者用法律条文的表述进行组合,并力求简明、准确,能够反映法律条文的本质特征。合并的行政职权事项的名称应当对各子项的名称进行概括。名称一般采用“权力规范对象(名词或名词性词组)+权力行使方式(动词)”的形式编写,权力行使方式前可以加“的”。项目下设有子项的,写明子项的名称,并标明子项排列次序。
4.“实施依据”应写明具体条款及内容,同一事项有不同位阶依据的,从高到低依次列举。
5.“实施对象”指行政职权的实施对象,主要是公民、法人和社会组织。
6.“承办机构”是指承办机关、事业单位内设机构、受委托的事业机构或其他组织等。
7.“公开范围”是指向社会公开、向申请人公开、部门内部公开或不予公开。
8.“办理数量”是指行政权力事项在近三年内的办件量。
9.“收费(征收)依据和标准”是指行政权力事项收费(征收)的具体依据和标准,不收费(征收)的写“无”。
10.“调整意见及理由”应注明保留、取消、下放、整合、冻结、转移等具体意见,并说明主要理由。
11.“责任主体”为承担行政职权的主体,法律法规有特殊规定的除外。
12.“责任事项”根据行政职权行使过程划分权力运行环节,依据相关法律法规、文件规定,对各环节行政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应履行义务(即责任事项)的具体内容的描述,以“其他法律法规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作为兜底条款。
13.“责任事项的依据”对于法律法规规章作出明确规定的,应当引用具体条款和内容,所引用的法条应当准确、完整,并选取直接对应的内容,不应当使用省略号。没有明确规定的,根据前述基本原则等要求合理确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