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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转发《自治州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奖励暂行办法》的通知

2018年05月04日 18:04      作者:    来源:温泉县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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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发〔201818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自治州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农村富余劳动力奖励暂行办法》转发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

 

 

2018420

 

(此件公开发布)

自治州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有组织转移

农村富余劳动力奖励暂行办法

 

为进一步规范农村劳动力资源市场,加快劳务产业市场化进程,提高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的工作积极性,促进劳务产业加快发展,根据《自治区党委、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就业创业工作的意见》(新党发〔20153号),结合自治州实际,制定本奖励办法。

第一条本办法所称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是指依照本办法规定,在劳务经纪活动中,以收取佣金为目的,为促成他人劳动关系而从事劳务经纪业务的组织和公民。

第二条设立劳务中介组织,需向县市人社部门报备,办理相关登记手续;劳务经纪人须参加劳务经纪人专题培训且合格后,由县市人社部门颁发《劳务经纪人合格证》,劳务经纪人持《劳务经纪人合格证》到所在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

第三条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从事劳动力资源服务活动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循平等、自愿、公平和诚实守信的原则。

第四条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的主要职责是:

㈠积极开展劳务宣传,广泛收集、发布劳务信息;

㈡积极与务工地劳动部门和用工单位联系,开展劳务承包和劳务协作活动;

㈢监督协助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劳动合同、劳务协议或代表务工人员与用工单位签订集体劳动合同;

㈣对务工人员进行全程跟踪服务,帮助务工人员解决工作和生活中的实际困难;

㈤代表务工人员协调劳务关系,处理劳务纠纷,全力维护务工人员和用工单位的合法权益;

㈥总结经验,积极为劳动力转移就业工作建言献策;

㈦主动配合劳动保障部门对其当年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情况进行考核,按规定参加年检;

㈧开展其他与劳务活动有关的服务。

第五条劳动保障部门应通过多种途径、采取多种措施,积极开展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培训工作,提高其依法开展经纪活动的能力。

第六条坚持促进农民增收,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成功转移就业人数与奖励资金相挂钩。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成功有组织转移博州户籍本地法定年龄内农村劳动力的,按照以下标准进行奖励:

㈠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季节性劳务创收累计1个月以上3个月以内的,按每人30元给予奖励;累计3个月以上的,按每人5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再增加20元。

㈡对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到固投项目劳务创收累计6个月以上的,按每人20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再增加50元。

㈢对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到州内企业(固投项目企业除外)转移就业6个月以上1年以内的,按每人300元给予奖励;1年以上的,按每人50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再增加100元。

㈣对组织本地劳动力20人以上到州外疆内企业稳定就业1年以上的,按每人400元给予奖励。其中,转移建档立卡贫困家庭劳动力每人再增加50元。

村队劳动保障信息员有组织转移本地劳动力实现劳务创收的,参照劳务经纪人奖励标准进行奖励。

第七条劳务经纪人一年内有组织季节性转移就业20人以上,并为劳动者购买意外伤害保险的(每份保险金额不超过300元),各县市按购买意外伤害保险总额的50%予以补贴。

第八条奖励资金的申请原则上实行一年上报一次。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组织劳动力转移就业前,需向所在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备案,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扶贫办及村队劳动保障信息员加强对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的业务指导,定期开展监督检查,实现劳动力转移全过程监管。劳务中介组织、劳务经纪人及接收用工单位要建立劳动力转移就业台账,每年年底向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上报申请奖励资金。转移企业等用工单位实现就业的,需提供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转移人员花名册(注明转移时间)、劳动合同复印件(集体劳动合同或劳务协议复印件)、工资支付凭证及社会保险缴费凭证等相关资料。季节性转移实现劳务创收的,需提供奖励资金申请报告、转移人员花名册(注明转移时间)和工资支付凭证。

第九条建立奖励资金公示制度。按照公开透明原则,由各乡镇场在劳务经纪人和被转移就业劳动力所在村队,公示转移就业人员名单及奖励信息,公示时间不少于7天,公开投诉举报电话,接受群众监督。

第十条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财政所、扶贫办对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上报的相关资料进行核实,汇总审核盖章上报至县市人社局、财政局。县市人社局、财政局收到相关资料进行审核确认无误后,于10个工作日内将奖励资金全部拨付给劳务中介组织或劳务经纪人。县市每年要表彰一批优秀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

第十一条各县市人社、财政部门每年向自治州人社局、财政局报告上年度奖励资金管理使用情况,自治州人社局、财政局每年对各县市奖励资金的管理使用进行监督检查、考核评估。对虚报冒领奖励资金,不按规定审核、申报和使用奖励资金的,按有关规定严肃处理,对违反有关规定申报资金或虚报冒领的劳务中介组织和劳务经纪人,三年内取消其申请奖励资金资格,并按规定严肃处理。

第十二条本办法由自治州人社局负责解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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