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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印发温泉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的通知

2018年03月24日 18:02      作者:    来源:温泉县人民政府办公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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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政办发〔2018〕10号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现将《温泉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3月22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泉县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工作方案

为深入贯彻国务院、自治区、自治州“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精神,进一步转变政府职能,切实提升公共服务水平,让群众办事创业更方便顺畅,按照自治州人民政府工作安排,决定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全面清理涉及企业和群众办事创业的各类证明和盖章环节,并实施清单管理。具体方案如下。

一、工作目标

通过开展“减证便民”专项行动,最大限度精简不合法、不合理以及为规避责任、转嫁矛盾而要求提供的各种证明材料,杜绝“奇葩证明”“循环证明”等各类不合理证明,切实解决群众办事难、办事复杂等突出问题,制定“证明事项清单”,进一步优化政务服务,最大程度利企便民。

二、清理范围

本次清理对象主要是各乡镇政府(含本乡镇政府各站所、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在行使职权中要求公民、法人或其他组织提供的各类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

三、清理原则

㈠谁设定,谁清理。自查清理工作由要求行政相对人或服务对象提供证明材料的单位负责清理、规范并及时报送。

㈡“六个一律取消”。凡是没有法律法规依据的,一律取消;凡是办事单位能够通过网络自行核实或信息共享方式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现有证照、凭证证明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申请人采取书面承诺、签字声明或提交相关协议办理的,一律取消;凡是开具证明的部门无权查证、无法开具的,一律取消;凡是能够通过公序良俗进行规范或者通过常识推断的,一律取消。

㈢非报即停。在清理过程中未按时限上报的证明事项,视为自动取消和停止实施。

四、清理步骤

㈠自查清理阶段(3月22日— 4月5日)。各乡镇政府(含本乡镇政府各站所、所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各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按要求认真做好自查清理工作,对要求办事群众提供的证明材料和盖章环节进行全面自查清理。清理过程中,要向社会广泛征求意见,采取网络征询、媒体公布、电话回访、企业走访、基层调研、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逐项提出取消、保留意见。清理完成后,各单位按要求填写《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见附件2),于4月5日前报送县审改办(含电子版)。为便于工作联系,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将“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附件1),于3月25日前报县审改办(联系人:王慧文,联系电话:7711339、13999773679)。

㈡集中审核阶段(4月1日— 4月30日)。县审改办牵头,县政府法制办、县行政服务中心及相关部门,采取集中审核、专家论证等多种方式,对各单位上报的证明事项分级逐一进行合法性、合理性审查,提出审查意见后反馈各部门、各单位修改完善。

㈢公布实施阶段(5月15日前)。在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基础上,确定应予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及证明取消后的办理方式。县审改办汇总编制温泉县人民政府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保留和取消的证明事项清单,按程序报送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后,向社会公布,接受社会监督。

五、责任分工

㈠县审改办。牵头负责全县证明事项清理规范的组织协调工作,会同有关部门对各部门、各单位(含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事项办理中要求的证明事项进行合理性审查;负责对取消、保留的各类证明事项制作清单、动态调整。

㈡县政府法制办。负责对各部门、各单位(含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事项办理中要求出具证明事项进行合法性审查。

㈢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含所属企事业单位)及其他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负责本部门、本单位、本行业系统(包括下属单位)证明事项的清理规范和组织上报。

㈣各乡镇政府、场管委。负责组织本级政府各站所、直属事业单位、公共服务和企事业单位、村队(社区)等证明事项的清理规范工作,并与温泉县人民政府同步发布“证明事项清单”。

六、工作要求

㈠提高思想认识。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统一思想,充分认识清理规范证明事项工作对深化“放管服”改革、加强政府部门作风建设和服务型政府建设的重要意义,认真贯彻落实全国、自治区和自治州深化“放管服”改革电视电话会议作出的部署要求,严格时间进度,提高工作标准,分级负责,确保专项行动各项任务顺利推进。

㈡强化工作责任。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要加强领导、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细化工作责任。县审改办要牵头抓好各项工作推动和落实,县政府法制办要做好合法性审查的指导工作。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及所属事业单位要密切配合,抓好本单位、本系统行业证明事项的清理上报。

㈢严格清单管理。今后,凡未列入保留证明事项清单和已列入取消证明事项清单的,各单位在行使行政职权和提供公共服务时不得再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保留证明事项清单根据法律法规和简政放权改革要求不断精简优化,实行动态管理,按程序报请同级政府同意后予以调整。

㈣加强督促检查。县审改办要会同相关部门,对全县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进行专项督查,对清理规范工作不力,不能按时限要求和任务范围完成清理任务的单位,予以通报。对隐瞒未报,事后又要求行政相对人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或对已经明确取消,又要求行政相对人继续提供相关证明材料的单位或个人,按相关规定严肃问责。

附件:1.“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

2. 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

附件1

“减证便民”专项行动负责人及联络员名单

单位(盖章):

项 目

姓 名

职 务

办公电话及手机

分管领导




联 络 员




附件2

清理规范证明(盖章)事项汇总表

填报单位(公章): 联系人: 联系电话(手机): 年 月 日

序号

证明(盖章)

材料名称

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

出具证明(盖章)单位

政策、法规依据

清理意见

清理说明

1

xxx证明

(声明、介绍信、表……)

xxx审批(核准、登记、注册、年检……)

xx局

(委、办、公司)

《中华人民共和国xx法》第x条第x款……

取消

(保留)

取消后的管理方式

(保留的理由)






















填表说明:1.“证明(盖章)材料名称”按照本单位要求外单位开具的证明材料标准名称填写;

2.“证明(盖章)材料涉及事项”对照本部门权力清单或公共服务事项的标准名称填写;

3.“出具证明(盖章)单位”由政府部门内设机构实施的,填写政府部门全称,由事业单位实施

的,按照事业单位法人登记的全称填写,由企业实施的,按照工商注册登记的全称填写;

4.“政策、法律依据”填写开具证明依据的法律、法规和有关文件,要具体到条款和内容;

5.“清理意见”填写取消或保留;

6.“清理说明”根据清理意见填写。清理取消的,需明确取消后的管理方式,填写以下几种情况

之一:①不再要求申请人提供;②通过个人现有证照可以证明;③通过申请人书面承诺可以

决;④通过网络核验可以证明;⑤通过其他方式可以证明。清理保留的,如果没有政策、法

规依据的需说明保留的理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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