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机构职能公开
单位名录
地址:温泉县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邮编:833500
领导班子:
马玉秀 人社局党组成员、社保局党支部书记、局长
皮远霞 副局长
办公室主任: 谢勇
办公室电话: 0909-7711711
传真: 0909-7711711
投诉电话: 0909-7711456
二、主要职责
㈠制订社会保险经办流程与操作规范并组织实施。
㈡负责社会保险登记、个人权益记录、待遇支付、档案管理、网络管理、证卡发放、咨询服务等工作。
㈢负责核定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确定用人单位工伤缴费费率、与定点服务机构签定协议、实施稽核监督等工作。
㈣负责社会保险费征收、待遇支付、基金预决算编制、会计核算、财务管理和统计分析等工作。
㈤执行社会保险政策和相关法律规定;负责社会保险业务调研及宣传工作;提供社会保险查询服务。
㈥制订缴费单位缴纳社会保险费稽核制度,开展社会保险稽核工作,建立健全社会保险工作制度。
㈦负责拟订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业务培训规划并组织实施。
㈧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内设机构:
㈠办公室㈡征缴科㈢养老失业科㈣医疗保险科㈤基金财务科㈥稽核科㈦信息网络科
三、职权目录公开
事项分类:行政许可
㈠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登记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社会保险登记管理暂行办法》
受理条件:经相关部门批准成立的,五证合一实施范围之外的用人单位。
所需材料:
1.《社会保险登记表》;
2.有关职能部门批准成立的文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3.《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证书》(《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社会保障卡)原件及复印件;无法提供法人身份证原件的,可由单位核对原件与复印件的一致性,并在复印件上注明“原件与复印件相符”,由办事人签字确认并加盖公章。
5.机关事业单位除提供以上所要求的材料外,还应提供有关职能部门核准单位编制类型及经费来源的文件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征缴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18
办事程序:受理-审核-复核-登记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㈡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变更或注销登记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征缴暂行条例》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受理条件:
1.参保单位以下社会保险登记事项变更时:(一)单位名称;(二)单位地址;(三)法定代表人或主要负责人;(四)单位类型;(五)组织机构统一代码;(六)主管部门或隶属关系;(七)开户银行及账号;(八)参保单位增加参保险种;(九)社会保险其它登记事项发生变化的。
2.参保单位因发生解散、破产、撤销、合并、被兼并等情形。
所需材料:
1.营业执照(副本)、批准成立证件或其他核准执业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组织机构代码或社会信用代码;
3.《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4.法定代表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5.《社会保险登记表》;
6.《博州社会保险基金征缴、待遇支付业务三方合作协议书》;
7.《新疆维吾尔自治区社会保险网上经办协议书》。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时限:1个工作日
承诺时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征缴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28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复核-登记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㈢事项名称:城镇企事业单位职工失业登记
行使依据:《社会保险法》《失业保险条例》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受理条件:
1.按照规定参加失业保险,所在单位和本人已按照规定履行缴费义务已满 1年的;
2.非因本人意愿中断就业的 (指终止劳动合同的、被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或被用人单位开除、除名和辞退的以及根据《劳动法》第三十二条第二、三项与用人单位解除劳动合同的 );
3.已办理失业登记,并有求职要求的。
4.自终止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之日起90日内申领的。
所需材料:
1.参保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2.用人单位出具的《解除或终止劳动合同(关系)证明书》原件或《仲裁调解书》(《民事调解书》)原件及复印件;
3.《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依据及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失业保险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11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复核-确定-待遇发放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事项分类:行政检查
㈠事项名称:社会保险稽核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社会保险法》《社会保险稽核办法》
受理条件:
1.从参保单位或者个人中随机抽取;
2.根据数据库信息异常情况确定;
3.根据举报、有关部门转办、上级交办、异地信函协查件等资料确定;
4.从规模大、经济效益好、用工人数多的参保单位中抽取;
5.根据国家和自治区有关规定确定。
6.稽核对象: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包括企业(国有企业、集体企业、外商投资企业、私营企业等)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及其职工。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期限:60日。情况复杂的,可以适当延长办理期限,但延长期限不得超过30日。
承诺期限:60日
办理部门:社会保险管理局稽核科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二楼
联系电话:0909-7711700
办理程序:受理-下达通知-调查取证-处理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事项分类:行政征收
㈠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征收业务
行使依据《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受理条件机关企事业单位及个体、自由职业者及灵活就业人员
所需材料
机关企事业单位:
1.企业营业执照或单位成立批文原件及复印件;
2.企业法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3.组织机构代码证原件及复印件;
4.银行开户许可证原件及复印件;
5.填写《社会保险单位登记表》和《社会保险缴费基数申报表》;
6.参保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灵活就业人员办理社会保险:
1.身份证或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一寸近期免冠照片两张;
3.中国农业银行卡一张(卡内有足够金额)。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期限:1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征缴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18
办理程序:申请-核定-结算-刷卡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事项分类 便民服务
㈠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卡受理业务
行使依据:《博州社会保障卡实施方案》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受理条件:参加医疗保险缴纳医疗保险费(含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居民医疗保险)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外地户口的参保职工需提供白底身份证电子照片,尺寸358*441、18KB-24KB 。
收费标准及依据 :首次办理不收费。补换卡按照《自治区发展改革委 财政厅关于自治区社会保障卡补换卡收费标准的通知》新发改收费【2014】87号收取15元费用。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卡务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8221060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复核-数据提交-跟踪-交付-入库-发放-领卡准备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㈡事项名称:社会保险费个体代扣业务
行使依据:《关于规范社会保险费收缴工作的通知》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受理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或医疗保险
所需材料:
1.身份证复印件
2.中国农业银行账号
收费标准及依据 :不收费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征缴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28
办理程序:受理-审核-复核-数据提交-入账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㈢事项名称:社会保险关系转移
行使依据:《社会保险法》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受理条件:参加社会保险缴纳养老保险、医疗保险费调离本统筹区,申请转出养老、医疗保险关系。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委托他人办理保险关系转出手续的,需提供委托书和受托人身份证);
2.转入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的《基本养老保险转移接续联系函》《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接续联系函》。
收费标准及依据:不收费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综合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28
办理程序:受理后,经办人员当场检查申请人是否欠缴养老保险费,所报资料是否完整,填写是否符合要求。对符合转出条件的,在信息系统中录入有关信息,分别打印《基本养老保险关系转移表》《基本医疗保险关系转移表》一式三份,一份交申办人,一份交财务做基金转移,另一份请申办人签名确认后与申报资料一起归档。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㈣事项名称:城镇职工基本养老金申领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关于完善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金计发办法的通知》新人社发[2006]59号
受理条件:经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批准退休的参保人。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原件及户口簿复印件;
2.申请人在指定金融机构开立的储蓄帐户存折或金融卡的帐号页复印件;
3.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出具的《企业职工退休审批表》原件;
4.因其他政策性身份申请退休的,需提供符合相关政策的审批文书的原件;
4.提前退休者,附劳动保障行政部门准予提前退休的批件原件和复印件(若是因病提前退休,还要附上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鉴定结论原件和复印件);
5.新参保单位参保前已办理离退休手续的人员,需提供原已审批的离退休证明材料原件和复印件;
6.委托他人办理的,需提供委托人身份证、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无委托人身份证原件的需提供经公证的委托书原件及复印件。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11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复核-待遇支付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㈤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州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实施办法(试行)的通知》(博州政办发[2016]106号)
受理条件:城乡居民所有应参保人员,即覆盖除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应参保人员以外的其他所有城乡居民。农民工和灵活就业人员依法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困难的可参加城乡居民医保。城乡困难居民由民政部门负责组织参保。
新生儿可在出生之日起3个月内办理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参保手续并缴纳医疗保险费,享受城乡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及户口簿原件,身份证及户口簿复印件4份(身份证和户口簿复印在一张A4纸上);
2.一寸彩色照片4张。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
办理地点:各乡镇场管委劳动保障工作站服务窗口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审核-登记-缴费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㈥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参保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4]76号)
受理条件:年满16周岁(不含在校学生),非国家机关和事业单位工作人员及不属于职工基本养老保险制度覆盖范围的城乡居民,可以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
所需材料:
1.申请人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4份,1寸彩色照片3张;
2.特殊身份人员(五保户、三老人员、残疾人、计划生育父母光荣户、重度残疾人)应提供相关的证件原件和复印件及相关的证明材料各4份;
3.社会保障卡号(银行卡号)。定期向提供的社保卡(银行卡)内存入相应金额,县社保经办机构委托金融机构定期划款缴费。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1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乡镇劳动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
办理地点:温泉县各乡镇场管委劳动保障工作站
办事程序
1.申请人在户籍地劳动保障站或居住的社区选择缴费档次,填写《参保表》;
2.劳动保障站或社区将参保登记信息录入城乡居民养老保险信息系统;并在《参保表》上签字加盖公章;于每月20日前将《参保表》、户口簿和居民身份证复印件以及其他相关材料一并上报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㈦事项名称: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关于印发自治区建立统一的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制度的实施办法的通知 》(新政发[2014]76号)
受理条件:
在温泉县参加城乡居民养老保险并缴费,达到法定退休年龄且累计缴费满15年以上,或自2010年7月1日新农保制度实施后连续缴费无欠费,且未领取国家规定的基本养老保障待遇的参保人员申请办理退休及待遇计发手续。
所需材料:
1.申请人身份证、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2.《温泉县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核定表》《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待遇领取通知表》;
3.申请人的社会保障卡或在指定金融机构办理的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
4.本人一寸免冠照片一张。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养老待遇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11
办理程序:申请-审核-复核-待遇支付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㈧事项名称:零星报销医疗费用申领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基本医疗保险异地就医结算服务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2]41号;《自治区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跨省异地就医结算业务管理暂行办法》新人社发[2014]72号;《关于进一步规范自治区内异地就医结算有关问题的通知》(新人社函[2014]166号)
受理条件:
有下列情况之一,即可受理
1.已办理长期异地就医登记,在登记医院住院无法即时结算;
2.已办理异地转诊就医登记,在登记医院住院无法即时结算;
3.短期(一个月以上一年以内)出差、学习培训或度假期间,在异地急诊抢救住院治疗;
4.因生育或计划生育住院,同时发生了应由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医疗费用。
所需资料:
1.参保人办理的应提供本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原件及复印件;委托他人办理的应提供委托人的社会保障卡(身份证、银行卡)复印件、被委托人社会保障卡(身份证)或其他有效身份证件原件及复印件;
2.住院收费票据原件;
3.住院医疗费用汇总清单原件;
4.出院证或疾病诊断证明书原件;
5.住院病历复印件;
6.出差、探亲人员需出具单位的出差或探亲证明;确属急诊疾病并需住院治疗的医疗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医疗保险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22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复核-主任审核签字-局长签批-基金财务支付
监督电话:0909-7711456
㈨事项名称: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申领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行使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受理条件:职工(含男职工无劳动收入配偶)符合国家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或参保后怀孕生育产生医疗费用,且在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期间,单位按时足额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
㈠女职工生育后,具备报销条件的,应提交材料:
1.生育前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及单据明细;
2.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
3.住院费用明细单;
4.医疗证明书或诊断书;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一孩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7.女职工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母子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9.单位证明。
㈡女方无工作,其配偶参加生育保险,具备报销条件的,应提交材料:
1.生育前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及明细单;
2.住院费用结算统一票据;
3.住院费用明细单;
4.医疗证明书或诊断书;
5.出生医学证明原件及复印件;
6.一孩生育服务证原件及复印件;
7.女方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8.母子户口本原件及复印件;
9.单位证明。
㈢领取生育津贴的,应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单位证明;
2.生育期间工资发放表(复印件加盖公章);
3.单位收据。
㈣生育前流产(上取环)的,应出示下列证明材料
1.医疗证明书(医疗诊断书);
2.医院门诊统一票据;
3.处方单及费用明细;
4.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5.单位证明。
㈤生育后流产(上取环)的,应提交材料
1.医疗证明书(医疗诊断书);
2.医院门诊统一票据原件;
3.处方单(处方上要注明检查的项目、单价,药品名称、金额);
4.女职工透视或B超单原件;
5.女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6.单位证明。
收费依据和标准:不收费
法定期限:25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2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社保局经办服务大厅医疗保险窗口
办理地点:博格达尔镇三峡西路44-1温泉县教育社保综合办公楼
联系电话:0909-7711622
办理程序:申请-受理-初审-复核-主任审核签字-局长签批-基金财务支付
监督电话 0909-771145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