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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政务公开信息更新相关信息

2018年04月07日 18:09      作者:    来源: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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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单位名录

㈠办公地址: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史志档案局四楼

㈡领导班子成员:董俊山 县安监局党组副书记

博 嘎 县安监局执法大队长

㈢办公室电话(咨询投诉): 0909-8223204

㈣咨询投诉邮箱:xjwqajj@163.com

二、主要职责

㈠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1.制订安全生产工作规划和计划;参与研究在产业政策、资金投入、科技发展等工作中涉及安全生产的相关工作;负责安全生产伤亡事故统计分析,发布安全生产信息;指导、协调解决安全生产中的重大问题。

2.承担安全生产综合监督管理责任,依法行使综合监督管理职权,指导、协调、检查安全生产工作,监督并通报有关安全生产控制指标执行情况;监督安全生产事故查处和责任的追究落实情况。

3.承担工矿商贸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责任,指导协调安全生产检测检验工作,依法对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条件、劳动防护用品和有关设备设施(特种设备除外)进行检测检验;承担安全生产社会中介机构、安全评价、劳动防护用品和安全标志的监督管理工作。

4.承担非煤矿矿山企业、危险化学品经营企业、烟花爆竹经营企业安全生产准入管理责任,依法组织并指导监督实施经营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负责非煤矿矿山、危险化学品、烟花爆竹企业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工作;负责监督检查职责范围内新建、改建、扩建工程项目的安全设施与主体工程同时设计、同时施工、同时投产使用情况。

5.承担工矿商贸企业作业场所职业卫生监督检查责任,负责职业卫生安全许可证的颁发管理工作,组织查处职业危害事故和违法违规行为。

6.制订和发布工矿商贸行业安全生产规章制度并组织实施,监督检查重大危险源监控和重大事故隐患排查治理工作,依法查处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负责组织指挥和协调安全生产应急救援工作,综合管理生产安全伤亡事故和安全生产行政执法统计分析工作。

7.组织、指导、协调和监督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依法组织事故调查处理和办理结案工作。

8.负责安全生产宣传教育工作;依法组织、指导安全生产监督管理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工作;组织、指导并监督特种作业人员的安全培训、考核、发证工作和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主要负责人、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安全资格考核、发证工作;监督检查工矿商贸生产经营单位安全生产和职业安全培训工作。

9.组织研究拟订安全生产科技规划及其他专项规划,协调有关部门、单位实施安全生产规划工作;组织、指导和协调相关单位开展安全生产重大科学技术研究和科学技术成果的推广工作。

10.承担县安全生产委员会的具体工作,承办县安全生产委员会召开的会议和重要活动,督促检查县安全生产委员会会议决定事项的贯彻落实等情况;组织开展县内外安全生产方面的交流与合作。

11.承办县人民政府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㈡安全生产执法监察大队

1.负责检查生产经营单位在生产经营过程中贯彻国家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行业规范和技术标准的执行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2.负责监督检查用人单位落实安全生产措施和改善安全生产条件的情况,查处违法违规行为。

3.负责监督检查工矿商贸企业、危险化学品生产经营单位、烟花爆竹经营单位职业病危害防治和事故隐患整治工作,依法开展对重大危险源安全隐患以及不具备安全生产基本条件的生产经营单位的查处工作。

4.负责组织对安全生产事故的调查处理;承担安全生产执法监督和行政应诉工作。

5.组织、协调安全生产大检查和专项督查工作。

6.组织开展安全生产重大问题的调查研究,及时掌握重要情况和重大事项,并提出对策建议。

7.承办县人民政府和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交办的其他工作事项。

三、职权目录公开

㈠行政许可

1.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事项名称:烟花爆竹经营(零售)许可证的核发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烟花爆竹安全管理条例》(国务院令第455号)第十九条第二款

受理条件:⑴必须与其他零售经营店超过安全距离50米以上;⑵必须不处于人员密集场所和地段;⑶主要负责人经过安全知识教育;⑷实行专店或者专柜销售,设专人负责安全管理;⑸经营场所配备必要的消防器材,张贴明显的安全警示标志;⑹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材料。

收费依据和标准:免费

法定期限:2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0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1622

办事程序:提出申请-许可受理(不予受理)-主办处室审查(现场审查)-局务会审定-许可符合告知-发证、发出公告

监督电话:0909-8221922

㈡行政处罚

1.对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罚

事项名称:对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七条:矿山企业主管人员对矿山事故隐患不采取措施,因而发生重大伤亡事故的,比照刑法第第三百九十七条的规定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3266

办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主办处室审查-局务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移送

监督电话:0909-8223204

2.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事项名称:对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烟花爆竹经营许可实施办法》第三十四条:零售经营者有下列行为之一的,责令其停止违法行为,处1000元以上5000元以下的罚款,并没收非法经营的物品及违法所得;情节严重的,依法吊销零售许可证:㈠销售非法生产、经营的烟花爆竹的;㈡销售礼花弹等按照国家标准规定应当由专业人员燃放的烟花爆竹的。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3266

办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主办处室审查-局务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移送

监督电话:0909-8223204

3.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事项名称:对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山安全法》第四十四条:已经投入生产的矿山企业,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而强行开采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会同管理矿山企业的主管部门责令限期改进,逾期仍不具备安全生产条件的,由劳动行政主管部门提请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决定责令停产整顿或者由有关主管部门吊销其采矿许可证或者营业执照。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3266

办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主办处室审查-局务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移送

监督电话:0909-8223204

4.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事项名称: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处罚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条例》第七十七条:未依法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生产,或者未依法取得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及其包装物、容器生产的,分别依照《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工业产品生产许可证管理条例》的规定处罚。违反本条例规定,化工企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安全使用许可证,使用危险化学品从事生产的,由安监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逾期不改正的,责令停产整顿。违反本条例规定,未取得危险化学品经营许可证从事危险化学品经营的,由安监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活动,没收违法经营的危险化学品以及违法所得,并处10万元以上20万元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法定期限:30个工作日

承诺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3266

办事程序:立案-调查取证-主办处室审查-局务会决定-送达行政处罚决定书-执行移送

监督电话:0909-8223204

㈢行政强制

1.事项名称:查封或者扣押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3266

办事程序:⑴责令改正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告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期限。⑵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由局务会研究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法文书。⑶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查封或扣押有关场所或物品,填写相关文书,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盖章。⑷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解封或归还相关物品并由当事人接收。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3204

2.事项名称: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可通知先关单位对其强制停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七条: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对存在重大事故隐患的生产经营单位作出停产停业、停止施工、停止使用相关设施或者设备的决定,生产经营单位应当依法执行,及时消除事故隐患。生产经营单位拒不执行,有发生生产安全事故的现实危险的,在保证安全的前提下,经本部门主要负责人批准,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可以采取通知有关单位停止供电、停止供应民用爆炸物品等措施,强制生产经营单位履行决定。通知应当采用书面形式,有关单位应当予以配合。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照前款规定采取停止供电措施,除有危及生产安全的紧急情形外,应当提前二十四小时通知生产经营单位。生产经营单位依法履行行政决定、采取相应措施消除事故隐患的,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应当及时解除前款规定的措施。

法定期限:15个工作日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综合业务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3266

办事程序:⑴责令改正阶段责任:对当事人下达责令限期改正通知书,催告履行安全主体责任期限。⑵决定阶段责任:充分听取当事人意见,对当事人提出的事实、理由和证据,进行记录、复核,无正当理由拒不执行的,由局务会研究决定作出强制执行决定,送达行政强制执法文书。⑶执行阶段责任:由2名以上执法人员查封或扣押有关场所或物品,填写相关文书,并由当事人和执法人员签字盖章。⑷事后监管责任:行政强制期限结束后解封或归还相关物品并由当事人接收。⑸法律法规规章和规章文件规定应履行的责任。

监督电话:0909-8223204

㈣行政检查

事项名称: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

办理主体:温泉县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行使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安全生产法》第六十二条: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和其他负有安全生产监督管理职责的部门依法开展安全生产行政执法工作,对生产经营单位执行有关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和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行使以下职权:㈠进入生产经营单位进行检查,调阅有关资料,向有关单位和人员了解情况;㈡对检查中发现的安全生产违法行为,当场予以纠正或者要求限期改正;对依法应当给予行政处罚的行为,依照本法和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作出行政处罚决定;㈢对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应当责令立即排除;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前或者排除过程中无法保证安全的,应当责令从危险区域内撤出作业人员,责令暂时停产停业或者停止使用相关设施、设备;重大事故隐患排除后,经审查同意,方可恢复生产经营和使用;㈣对有根据认为不符合保障安全生产的国家标准或者行业标准的设施、设备、器材以及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运输的危险物品予以查封或者扣押,对违法生产、储存、使用、经营危险物品的作业场所予以查封,并依法作出处理决定。

办理部门:县安监局执法大队室

办理地点:博尔塔拉蒙古自治州温泉县三峡东路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局

联系电话:0909-8223266

办事程序:对生产经营单位进行监督检查-执法人员出示有效的监督执法证件-告知被检查单位需要配合检查的具体要求-现场检查,填写现场检查记录,详细记录检查出的问题,提出整改意见,并由检查人员和被检查单位的负责人签字-存在违法行为和安全隐患的,可当场改正,应该责其当场改正,不能当场改正的,应当发出《责令整改指令书》,责令限期整改,确需分别进行检查-复查-已整改的归档,未整改的依法立案处理。

监督电话:0909-822320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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