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补贴对象范围
企业吸纳的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是指在公共就业服务机构进行失业登记证并办理《就业失业登记证》的人员(下同)。“新吸纳”是指企业新吸纳没有就业经历的大中专生。
二.补贴标准,期限和资金来源
补贴标准按企业应为所招用符合规定条件人员缴纳基本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和失业保险单位缴纳部分之和计算,当年缴费基数补贴标准不超过自治区上年度社会平均工资。补贴期限与劳动合同实际履行期限相同,最长为3年。社会保险补贴自2010年1月1日起执行,所需资金从促进就业专项资金中列支。
三、补贴申请及拨付程序
社会保险补贴实行“先缴后补,按季申报”的方式。企业按季到企业所在地的县(市)劳动保障部门提出申请,劳动保障部门对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进行身份认定后,将其所招用的符合条件的大中专毕业生人员单独列出,由缴费所在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已缴纳社会保险证明后,填报《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审批表》,《企业吸纳大中专毕业生社会保险补贴花名册》,按规定报县(市)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进行审批,由同级财政部门复核后,将社会保险补贴直接拨付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在企业享受社会保险补贴的大中专毕业生的《就业失业登记证》由企业保管,待其享受期满或解除劳动关系后返还本人。享受社会保险补贴后,由
县(市)劳动保障部门在其《就业失业登记证》上予以白标注、盖章,记录享受时间。
四.所需提供材料
(1)新招用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人员花名册;
(2)企业工商营业执照原件及复印件;
(3)应,历届大中专毕业生本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毕业证原件及复印件、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4)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出具的新纳大中专毕业生没有就业经历证明;
(5)缴费所在地县(市)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出具社会保险补贴人员缴费情况证明;
(6)企业与大中专毕业生签订的劳动合同及大中专毕业生工资发放表原件及复印件;
(7)企业在银行开立的基本账户和账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