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中国人民银行、财政部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关于进一步改进小额担保贷款管理积极推动创业促就业的通知,乌银发【2008】220号、自治区党委 自治区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促进大中专生就业的意见(执行)新党发【2010】18号。
二、发放范围:持有《就业失业登记证》的已创业的大中专毕业生、城镇其他失业人员、持有军人退役有效证件的城镇复员军人及符合条件的农村妇女。
三、个人办理程序
第一步:申请人本人持上述需报送的有关材料,向户籍所在地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提出申请;
第二步:乡镇(场)、社区劳动保障服务站(所)对提交的申请材料进行审查,实地查看,信息录入专网,初审盖章;
第三步:县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对申请材料进行复核盖章;
第四步:信用社按照其征信制度负责对申请人进行审核。
第五步:财政局对小额担保贷款担保人情况进行调查审核盖章;
第六步:县小额担保贷款中心确认贷款担保额度、期限、风险防范措施并审核盖章;
第七步:金融机构自接到贷款审批材料后的7个工作日内将贷款办结完毕。
1、借款人所需材料:
(1)借款人申请报告(本人基本情况、借款用途、经营项目、地点)
(2)借款人的《就业失业登记证》、身份证、户口本、结婚证、配偶身份证、营业执照、房产证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6张;
(3)居委会证明借款人的收入情况;
(4)借款人的借款用途、还款计划;
(5)借款人应填写的表格《小额担保贷款资格认定表》(以上材料均为4份)。
2、担保人所需材料:
(1)保证人的单位证明、工资卡、户口本、身份证等原件及复印件,一寸照片4张;
(2)担保人应填写的表格《担保人情况调查表》(以上材料均为4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