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政策依据:
《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办法》(新劳社字【2009】7号
二.认定范围
(1)城镇零就业家庭及夫妻双失业家庭成员;(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人员;(3)女年满40周岁、男年满50周岁及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4)连续失业一年以上的城镇失业人员;(5)部分忍丧失劳动能力的城镇失业人员;(6)失去土地(指因政府征地)且符合上述五款条件之一的农民
三.所需提供材
(1)本人《户口薄》、《居民身份证》和《就业失业登记证》原件、复印件;(2)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待遇的人员须持民政部门核发的《低保证》;(3)残疾人须持《残疾人证》;(4)其他有关的个人证明材料;(5)所有复印件
四.办理程序
第一步:符合就业苦难人员认定条件的人员,可到户籍所在地的社区(乡、镇)劳动保障工作站(所)提出就业困难人员认定申请;
第二步:填写《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一式三份);
第三步:社区劳动保障工作站进行初审;
第四步:(符合条件的)进行公示三天;
第五步:报送《就业困难人员申请认定表》;
第六部:乡镇劳动保障事务所审核;
第七部:县人社局就业办审批(7个工作日内)。
注:
对提出申请的申请人,社区认为不符合就业苦难人员认定条件,报乡(镇、场)劳动保障事务所确认后,向本人说明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