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卫发[2016]76号
签发人:
魏军
托合提、乌兰等2位委员:
你们在县十三届政协六次会议上提出的关于解决村医养老问题的建议的提案(第29号提案)收悉。经研究办理,现答复如下:
目前,我县共有乡村医生65名,其中50岁以上已达21人。2016年5月,自治区卫计委、人社厅、财政厅联合下发《关于做好乡村医生参加基本养老保险有关问题的通知》(新卫基层卫生发【2016】8号),按照文件要求,我局已经完成了摸底调查,经统计,已达到退休年龄的在职村医有14名(男8人,女6人),已离职人员14人.正在对离职乡村医生进行身份确认。目前正在同社保、财政部门对接,具体为:一是审批通过后,乡村医生可按规定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不属于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覆盖范围的村医,在户籍地参加城乡居民基本养老保险。二是符合规定的在岗村医参加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按新政办发[2015]159号文件规定办理参保手续,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缴费比例为20%,缴费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不低于50%),在岗乡村医生可补缴其参保前从事乡村医生期间的养老保险费。其中1995年之前从事村医工作的,从1995年1月补缴,1995年1月以后从事村医工作的,自从事此工作之月补缴。补缴比例20%,补缴基数为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新政办发[2014]34号文件执行前,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60%,新政办发[2014]34号文件执行后,不得低于各年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的50%)。三是乡村医生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岁且缴费年限满15年及以上的,可以办理领取基本养老金手续,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四是符合规定的超过法定年龄(男年满60周岁,女年满55周)并在村医岗位连续工作10年以上的村医,可按照上述办法补缴从事村医期间的养老保险费用。对补费至法定退休年龄缴费年限不足15年的,可以顺延;顺延后5年仍不满15年的,可以当年的缴费基数一次缴费至满15年。对超过法定退休年龄5年及以上的,补费后缴费年限不满15年的可一次性补足至满15年,从缴清费用的次月起按月领取基本养老保险待遇。
我局将协同人社、财政部门认真落实文件要求。感谢您提出的宝贵意见和建议。
主管领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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