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温泉县人民政府发布禁火令

2018年04月04日 19:39      作者:    来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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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前我县大风季节已经来临,风干物燥,加之各项工农业生产日趋繁忙,用火、用电量激增,特别是农村普遍使用明火取暖、做饭,村舍建筑耐火等级较低,可燃柴草堆垛密集,稍有疏忽,极易引发火烧连营的火灾事故。为切实做好火灾特别是大风天气火灾的预防工作,有效遏制火灾事故发生,保护各族群众生命财产安全,按照《新疆维吾尔自治区大风天气消防安全管理规定》,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决定发布禁火令。

一、大风天气禁火令的实施时段

自6级以上(含6级)大风天气开始至大风天气结束。

二、禁火令的具体内容

㈠ 耐火等级较低的棚户区、住宅区,棉花、木材、芦苇、秸秆、粮食等易燃可燃物资集中的仓库、堆场周围500米范围内,严禁使用明火作业;

㈡ 严禁在室外使用明火做饭、取暖、烧烤等;

㈢ 严禁在室外乱丢乱倒烟头、炉灰等各类火种;

㈣ 严禁在坟头烧香、烧纸、点烛等;

㈤ 严禁焚烧垃圾、废弃物料、杂物等;

㈥ 严禁焚烧秸秆、烧荒、烧灰积肥等;

㈦ 严禁野炊、烤火等行为;

㈧ 严禁携带火种进入森林、林区、仓库等;

㈨ 其他容易引起火灾的用火行为。

三、禁火令的组织实施

各乡镇场要时刻关注天气变化情况,明确“党政一把手”为第一责任人,层层压实责任,组织成立巡查联防队,加强巡查、检查,并在大风天期间、清明节期间等特殊时期逐门逐户进行清理检查,同时,积极协调联系相关部门督促、指导、协助村队、重点场所开展电线线路的检测、维护、更新等工作,防止因电线老化、破损、短路等原因引发火灾,确保禁火令各项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防各类火灾事故发生。

四、处罚措施

违反本令规定或妨碍执行《温泉县人民政府禁火令》公务的,由公安机关严格按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治安处罚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森林防火条例》的有关规定,给予警告、罚款或行政拘留等处罚;情节严重,涉嫌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火情举报电话:火警119,温泉县应急办8221661,温泉县森林防火办公室8222197。




温泉县人民政府

2018年3月3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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