事项分类:便民服务类
收费依据和标准说明:办理事项均不收取任何费用
办理部门:
博州住房公积金管理中心温泉管理部
㈠ 住房公积金缴存
行使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博州住房公积金缴存管理办法》。
1
、缴存登记及个人账户设立
新设立的单位,应自设立之日起30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缴存登记和职工账户设立手续。
受理条件:
①、单位住房公积金缴存汇总表和职工缴存明细表;
②、组织机构代码证、银行开户许可证复印件;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登记—设立个人账户。
2
、变更登记
单位或
职工个人
基本信息发生变动,
应提供相关证明,及时到管理中心申请变更。
受理条件:
单位办理信息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缴存登记事项变更的证明资料及复印件;
职工办理信息变更登记需提供:单位填报的职工住房公积金缴存变更明细表;单位证明及职工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
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变更登记
3
、注销登记
单位因合并、分立、撤销、破产或者解散而终止的,应自发生之日起30日内办理注销登记。
受理条件:
上级单位或主管部门批准撤销、解散或破产的文件,人民法院裁定破产清算的文件,工商部门责令关闭的文件和注销工商登记等文件及复印件;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注销登记
4
、账户转移
单位调整或职工工作发生变动,单位应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转移手续。转移包括同城转移和异地转移。
受理条件:
①、住房公积金转移申请书;
②、异地转移需提供调动工作证明材料及身份证复印件。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
①、同城转移:单位或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同城转移手续
②、异地转移:职工提供要件材料—转入地向转出地管理中心发异地转移联系函—转出地管理中心办理同意转出手续—转入地管理中心建立职工个人账户
5
、账户封存与启封
单位破产或解散;职工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或与单位保留劳动关系但停止或暂停发放工资,暂时中断缴存住房公积金,且不符合销户提取条件的,单位应到管理中心为职工办理住房公积金封存手续;与原单位终止劳动关系,且无接收单位的职工,其住房公积金明细账户应做封存管理。职工需要恢复缴存住房公积金时,应办理住房公积金启封手续。
受理条件:
单位填报的住房公积金汇缴变更清册;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封存或启封手续
6
、汇、补缴
单位应于每月发放工资之日起5个工作日内办理住房公积金汇缴手续。单位欠缴住房公积金的,或缓缴住房公积金到期的,应及时补缴住房公积金。
受理条件:
①、住房公积金汇补缴书;
②、补缴清册。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到受委托银行办理缴款手续—管理中心登记个人明细账
7
、缴存基数调整
住房公积金缴存基数按照职工本人上一年度月平均工资总额每年调整一次,每年调整时间由管理中心提前对外公告。
受理条件:
住房公积金调整清册。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办理缴存基数调整手续。
8
、降低缴存比例和缓缴
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单位,经本单位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工会讨论通过,并经管理中心审核,报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批准后,可以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待单位经济效益好转后,再提高缴存比例或补缴缓缴。
受理条件:
①、经单位职工代表大会通过的相关材料;
②、缴存住房公积金确有困难的证明资料。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不超过3个工作日给予是否同意单位降低缴存比例或者缓缴的答复。
办事程序:
单位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管理中心办理降低缴存比例或缓缴手续—通知单位执行。
以上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所需提供资料均用A4纸复印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
住房公积金缴存业务未涉及收费项目。
办理部门:
博乐服务大厅住房公积金管理科;精河县管理部服务大厅;温泉县管理部服务大厅。
㈡ 住房公积金提取
行使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博州住房公积金提取管理办法》。
职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可申请提取住房公积金。
1
、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两年内,职工本人、配偶及直系亲属(父母、子女)可以提取账户内的住房公积金,提取总额不应超过实际发生的住房支出;
2
、离休、退休的;
3
、辞职、完全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
4
、出境定居或调离本地州的;
5
、偿还自住住房贷款本息的;
6
、职工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和家庭确实困难的;
7
、职工因遇到不可抗力或重大突发事件的;
8
、被判处死刑、判处无期徒刑或有期徒刑的;
9
、死亡或者被宣告死亡的;
10
、支付商品租房及廉租房或公共租赁住房房租、物业服务费、取暖费的;
11
、住房公积金管理委员会规定的其他情形。
受理条件:
1
、
本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代他人提取的,应提供委托人签署的授权委托书、代领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
2、职工配偶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直系亲属(父母、子女)提取住房公积金,应提供本人支取申请、单位证明、户籍关系证明或公证书。
3
、职工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提取的,应提供下列证明材料:
① 购买商品房、经济适用房、集资建房等自住住房的,提供购房合同、购房发票;
② 购买二手房的,提供房产证、契税完税凭证及产权交易发票;
③ 新建、翻建自住房屋的,提供乡镇以上土地、规划、房管部门出具的国有(集体)土地或宅基地使用证书、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选址意见书)、建设工程施工许可证或建房批准证明文件;
④ 大修自住住房 《房屋所有权证》或《土地使用证》,并提供房屋安全鉴定部门出具的《房屋鉴定通知书》;
⑤ 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证明材料。
4、偿还住房贷款本息
① 偿还住房公积金贷款提供贷款余额证明;
② 偿还银行住房贷款提供借款合同、贷款余额证明和银行借据。
5
、退休
提供组织部、劳动人事或社会保险部门批复的文件或《同意退休审批表》。
6
、解除劳动关系
① 丧失劳动能力或与单位终止劳动人事关系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和人力资源市场的收档证明;
② 退职、与所在单位终止劳动关系并离开本地州的提供《解除(终止)劳动合同证明》或人事调令、非本市(县)户籍的户口簿;
③ 职工被判处刑罚并与单位终止劳动关系的提供人民法院判决书、解除劳动关系证明和监管部门盖章的提取人委托书。
7、出境定居
① 护照或出境定居签证;
② 公民出国、出境定居注销户口证明
8
、家庭困难的
① 职工家庭享受城镇最低生活保障或属特殊困难的提供民政部门签发有效的《最低生活保障金领取证》、特困职工提供总工会签发有效的《特困职工证》。
② 职工本人、配偶及其直系亲属因患重大疾病,造成生活严重困难的提供:县级以上医院出具的病历证明;出院小结;医疗费用发票;非提取人患病的,提取人还须提供与患者的关系证明(结婚证或户籍材料);中心调查核实所需其他资料。
9
、职工死亡或被宣告死亡的
① 办理人受遗赠公证书;
② 职工死亡或宣告死亡证明(仅限死亡职工的继承人、受遗赠人办理提取)。
法定期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3日内作出准予提取或者不准提取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提取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支付手续。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情况下,即时办结。需核查事项,自
受理提取申请之日起3个工作日内告知结果。提取申请人对管理中心审核意见有异议的,可申请复核。复核申请在5个工作日内给予答复。
办事程序: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支付住房公积金。
以上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所需提供资料均用A4纸复印1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
住房公积金提取业务未涉及收费项目。
办理部门:
温泉县管理部服务大厅。
㈢、住房公积金贷款
行使依据:
《住房公积金管理条例》、《博州住房公积金
个人购房贷款管理办法
》、《博州住房公积金
个人购房贷款实施细则
》。
受理条件:1、
在管理中心开设住房公积金账户,在申请贷款前连续足额缴存住房公积金6个月以上,购买、建造、翻建、大修、拆迁安置自住住房两年内的职工可申请购、建自住房贷款。
2
、
申请公积金贷款的职工(以下统称为借款人)应同时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本地城镇常住户口或者本地有效居留身份证明;
②、有稳定经济收入,信用良好,有偿还贷款本息的能力;
③、购买住房的,借款人须具有合法的购房合同或协议,建造自住房的,必须是房屋合法的产权人,具有规划、土地管理部门批准的文件;
④、购房首期付款的金额必须达到所购住房全部价款规定比例以上,建造住房必须有一定数额的自筹资金证明;
⑤、同意按照中心和受托银行认可的担保方式进行担保。
3
、贷款额度、期限及利率
①、贷款最高额度双职工40万元、单职工25万元,
最高贷款发放额度首次贷款为应付房屋总价款的80%,二次贷款70%。
②、购买二手房或翻建、大修自住房,最高贷款发放额度为房产抵押值的50--70%;折迁安置自住住房的,最高贷款发放额度为安置房价值超过拆迁房补偿价值差额部分的70%。
③、以上贷款期限最长不超过30年。
④、借款人借款期限原则上不得超过其法定退休年龄,如确有需要的按其法定退休年龄顺延5年。
⑤、贷款期限在1年以内(含1年)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不分段计算;贷款期限在1年以上的,遇法定利率调整,于下年初开始调整,按相应利率档次执行新的利率规定。
4
、贷款资料
① 借款申请报告一份;
② 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结婚证或婚姻关系证明原件及复印件、夫妻双方一寸彩色近照各1张;;
3
第三人房产抵押需提供产权抵押人夫妻双方身份证、户口簿复印件及产权抵押人亲笔填写的同意抵押承诺书;
4
抵押房产证复印件;
5
有房地产评估资质的评估机构出具的抵押房产评估报告,用当年竣工房产作抵押的,可不进行评估,其抵押值以购买抵押房时所支付的房价总额计算;
⑦ 无房产抵押的提供有价证券或银行定期存单作为质物进行质押;
⑧、
根据购房途径不同,申请贷款除需提供上述资料的同时还需提供以下资料的原件及复印件:
A
:购商品房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由自治区住房和城乡建设厅、工商局监制的《商品房买卖合同》;
B
:集资建房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集资购房协议(注明预算集资总价);
C
:购房改房需提供购房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复印件、房改部门出具的房改明细表;
D
:购二手房需提供所购房屋产权证、契税发票及房地产行政管理部门出具的有关缴费发票;
E
:自建、翻建、大修自住房需提供《土地使用证》和规划部门的两证一书及工程预算;
F
:住房按揭贷款需借款人提供同意以所购房屋做抵押的个人书面申请、与开发商或建房单位签订的《房地产买卖契约》或《房产买卖协议》、首付款发票或收据原件和复印件;
G
:
拆迁安置自住住房的,提供拆迁安置协议、拆迁安置补偿相关证明材料。
法定期限:
应当自受理申请之日起10日内作出准予贷款或者不准贷款的决定,并通知申请人;准予贷款的,由受委托银行办理贷款手续。
承诺期限:
贷款申请资料齐全,审核时限不超过10个工作日;符合贷款发放条件的,抵押登记后放款时限不超过5个工作日。
办事程序:
职工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核—批准贷款—签订合同—办理贷款担保抵押—发放贷款。
以上住房公积金贷款所需提供资料均用A4纸复印1份,房产证复印件提供3份。
收费依据和标准:
住房公积金贷款业务未涉及收费项目
㈣、住房公积金贷款偿还
受理条件:
1
、一年期贷款,到期后利随本清;
2、等额本息还贷,在贷款期间内每月以相等的额度偿还贷款本息;
3、用公积金缴存余额冲减贷款本金,
借款人可提前归还个人住房公积金贷款。提前还款可采取提前一次性归还全部贷款本息或提前归还部分贷款本金的方式,需提供以下资料:
①、提前还贷申请表;
②、借款人身份证件。
4
、从贷款发放的次月起,受托银行于贷款发放对日在借款人的还款账户中按月扣还贷款本息,如因还款账户金额不足造成贷款逾期,借款人应按照规定支付逾期利息;
承诺期限:
手续齐全,即时办结。
办事程序:1、一次性归还本息: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管理中心审批—到受托银行办理结清手续。
2
、提前部分还贷:借款人提供要件材料—确定提前还贷金额—管理中心审批—与受托银行签订变更合同—办理还款手续。
(五)贷款服务网点
1、县农行
地址:孟克特街农行大厅
办理人:大厅窗口
联系方式:8222890
2、县信用社
地址:孟克特街信用社大厅
办理人:大厅窗口
联系方式:8222036