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从2006年1月1日起,参保人员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累计缴费年限(含视同缴费年限,下同)满15年以上的(含15年),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核实,报劳动保障行政主管部门批准办理退休手续后,可按月领取基本养老金。基本养老金由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组成。其中:基础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和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的平均值为基数,缴费每满1年发给1%。计算公式为:
基础养老金=(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2×个人累计缴费年限×1%
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参保人员退休上年度自治区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
本人平均缴费工资指数=(X0/C1+X1/C2+……+Xn/Cn+1)÷N
公式中,X0、X1……Xn为参保人员退休当年及退休前1年、2年……n年本人缴费工资额;
C1、C2……Cn+1为参保人员退休前1年、2年……n+1年自治区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N为职工参与计算指数化月平均工资的缴费年限;
个人账户养老金月标准为本人退休时个人账户储存额除以计发月数(见附件)。
对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以前(1996年1月1日前)参加工作,在本办法实施后退休的人员,在发给基础养老金和个人账户养老金的基础上,再发给过渡性养老金。过渡性养老金月标准以参保人员退休时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为基数,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每满1年发给1.3%。计算公式为:
过渡性养老金=本人指数化月平均缴费工资×自治区建立基本养老保险个人账户前本人视同缴费年限×1.3%。
㈦事项分类:便民服务
事项名称:失业人员领取失业保险金的期限和待遇
办理主体: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局
(1)失业金缴费时间满1年不满2年的,可领取3个月失业保险金;
(2)失业金缴费时间满2年不满3年的,可领取6个月失业保险金;
(3)失业金缴费时间满3年不满4年的,可领取9个月失业保险金;
(4)失业金缴费时间满4年不满5年的,可领取12个月失业保险金;
(5)失业金缴费时间满5年不满6年的,可领取14个月失业保险金;
(6)缴费时间满6年和6年以上的,每满1年,享受失业保险金的时间增加1个月,但最长不超过24个月。
(7) 失业金领取的前12个月每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70%,12个月以后每月享受标准为当地最低工资的65%,以上标准将随最低工资的调整而相应调整。
服务承诺:即时审核办理有关失业保险金领取手续,失业金当月办理次月起发放。
承办机构:养老失业科
办理地点:温泉县社会保险管理待遇审核窗口
联系电话:0909-7711611