温政办发〔2018〕29号
各乡镇政府、场管委,县人民政府各部门:
《温泉县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村级惠民生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已经县人民政府研究同意,现印发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8年6月25日
(此件公开发布)
温泉县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村级惠民生
项目实施和管理办法
根据《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56 号)、《关于加强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力量的通知》(新民办发电〔2017〕46 号)和《关于印发<进一步加强自治区村级惠民生项目实施和管理的意见>的通知》(新民办发〔2018〕4号)总体部署,为确保村级惠民生项目落到实处,取得实效,特提出以下实施和管理办法。
一、总体要求
以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指导,深入学习贯彻党的十九大精神,贯彻落实以习近平同志为核心的党中央治疆方略和习近平总书记关于新疆工作的重要讲话和指示精神,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坚定实施乡村振兴战略、坚决打赢脱贫攻坚战,为推动基层社会稳定、民族团结、提升农村人居环境水平、百姓安居乐业创造积极条件。项目实施坚持基层所需、群众所盼、建设美丽宜居乡村为导向,坚持公益性、普惠性、量力而行的原则;体现为民理念、力争当年开工、当年建成、早见实效。驻村工作队要全程参与项目建设的监管,引导当地群众积极参与项目建设。通过实施村级惠民生项目,使基层群众得到更大实惠,使争取民心、凝聚人心工作取得更大成效。
二、实施范围和规模
村级惠民生项目在全县84个村队内实施。项目资金由自治区党委确定的 23 家自治区部门单位(以下简称:出资单位),在本级管理的国家或自治区专项资金中,以对接项目的形式安排。原则上每村安排一个项目。
三、运行模式与职责分工
㈠ 运行模式
村级惠民生项目原则上采取“村级申报、各级“访惠聚”办公室逐级统筹把关、自治区对接下达任务,县市审批管理、县市或乡村具体实施,出资单位指导督查,驻村工作队全程参与”的运行模式。
㈡ 职责分工
1.县人民政府作为项目实施的责任主体,建立健全村级惠民生项目建设的组织领导机构;出台符合本县实际需要的村级惠民生项目管理办法或实施细则;根据项目建设类型确定项目审批、组织实施、监督指导、竣工验收的管理部门,负责抓好项目前期工作和项目实施管理。
2.县“访惠聚”办公室负责本县村级惠民生项目的组织落实,具体做好项目申报审核、月报统计、典型挖掘、问题整改、督促指导、协调服务等工作。
3. 县行业部门和乡镇场作为项目实施的具体责任单位,负责做好项目审批、实施监督、竣工验收、档案资料等项目的全程实施管理。
4.驻村工作队会同村“两委”按照“四议两公开”的议事程序做好项目申报工作,全程参与项目实施、监督等工作。
四、项目投向
村级惠民生项目实施地限于本村行政区域内,要紧紧围绕社会稳定和长治久安总目标,重点选择事关基层民生,群众关注度高,群众生产生活最需要、最迫切的项目,促进农村经济和社会发展,改善生产生活条件,提高基础设施水平和公共服务能力的项目。不得用于私营企业或个人投资控股的项目。
五、实施步骤
㈠ 确定出资方案
按照《自治区党委办公厅自治区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深化“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的实施意见>的通知》(新党办发〔2016〕56 号)和《关于加强自治区“访民情惠民生聚民心”驻村工作力量的通知》(新民办发电〔2017〕46 号)部署和要求,在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与各出资单位进行出资任务对接的基础上,提出本年度全疆村级惠民生项目出资方案建议,报经自治区“访惠聚”领导小组批准实施。
㈡ 项目申报
1.由县“访惠聚”办公室牵头,根据当年项目申报指南和要求,驻村工作队会同村“两委”提出申报项目,经村民代表大会或村民会议通过、行业主管部门审核把关后,上报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
2.申报项目应符合自治区出资单位专项资金的投向要求,每村分类申报 3 个备选项目。备选项目要符合本村发展规划,并具备开工条件。专项资金或项目安排上有特殊管理要求,需要单独申报项目,要有村级组织和驻村工作队的意见。
㈢ 项目任务计划下达
1.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会同财政厅、出资单位,以基层需求和“访惠聚”工作要求为导向,同时结合出资单位资金投向的要求,统筹资金项目对接的综合平衡。比照项目类别和专项资金投向,按照“同类优先,顺应志愿;因地制宜,总体平衡;先大后小,先难后易;整体推进,问题后置”的原则,对接帮扶村、帮扶项目及专项资金,村级惠民生项目一经确定,立即下达自治区村级惠民生项目任务实施计划,由县“访惠聚”办公室转发至各相关行业部门,并据此启动项目实施工作。
2.出资单位按照各自专项资金管理要求下达项目投资建设计划,项目投资建设计划中的村名、项目内容和补助资金与三部门联合下达的村级惠民生项目任务实施计划一致。
㈣ 项目审批与实施管理
1. 项目专项资金有特殊规定要求,审批权限不能下放或授权的,按原有规定执行。属于下放权限或授权审批的项目,具体执行部门由县人民政府按项目类别确定项目审批行业主管部门,行业主管部门也可委托乡镇场具体实施,并做好项目审批政策的对接,确保审批权限下得去,接得住。
2.项目实施原则上按照“项目法人责任制、招标投标制、合同管理制、工程监理制、竣工验收制”五项制度执行。驻村工作队、村“两委”及百姓参与监督施工;非固定资产投资类项目要有可行的实施方案。考虑到村级惠民生项目投资规模小、技术简单、工期要求紧等因素,项目在实施过程中,可根据实际进行简化或调整。项目招投标按照国家和自治区有关法律法规执行。在项目监管中,除技术难度大、基层又缺乏相关技术力量的项目需要有专门的项目监理外,也可根据实际情况采取行业监管、驻村工作队监管、社会监督、百姓监督相结合的监管方式。
3.项目建设(实施),应坚持投资限额控制的原则,项目建设投向、内容发生重大变更的,须报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商出资单位同意后批准,技术性变更由项目建设领导小组批准,但项目建设资金要得到足额使用。擅自变更项目建设任务,导致发生的问题,谁决策谁负责。
4.在研究确定项目实施方案、投资建设计划、大额资金使用计划、招投标、竣工验收等项目重大事项方面,要通知驻村工作队参加并征询意见。驻村工作队要加强与项目建设单位信息互通,做好一线监督和协调服务工作,并结合项目建设,积极开展对群众的政策宣传和教育引导工作,切实将项目建设作为推动“访惠聚”驻村工作的抓手。
5.村级惠民生项目建设在符合技术要求和遵守市场规律的前提下,尽可能创造条件推进项目本地用工,促进本地富余劳动力就地就近就业增收。
6.项目建成或实施完毕后,按照谁审批,谁组织验收的原则;项目建设或实施单位应及时按规定报请县行业有关部门开展竣工验收、审计和备案工作,并及时办理资产登记手续、项目资料应完整归档。
7.项目竣工验收合格后,所形成的固定资产应根据有关规定,确定资产移交和后期维管部门,办理资产移交手续并制定相应使用管理制度。
㈤ 项目资金拨付及使用
1.县财政部门根据批准的项目建设任务和项目施工进度的需求,按资金拨付程序下达到项目实施单位。
2.村级惠民生项目资金按下达的任务计划和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做到专款专用。财政部门不得缓拨项目专项资金,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截留、挤占和挪作他用。
3.项目建设(实施)方案发生重大变更的,县财政部门不得拨付项目专项资金,应及时将情况反映至县“访惠聚”办公室。
㈥ 结余资金使用
1.村级惠民生项目建设按任务计划实施完成后形成的净结余资金,按本项目支持投向,由驻村工作队商村“两委”并经村民代表大会通过后,提出结余资金使用意见,用于本村惠民生项目。
2.结余资金总量在30%以内的,报县人民政府批准后实施,并将项目调整情况报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备案;结余资金总量在30%以上的,报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由自治区“访惠聚”办公室商出资单位同意后实施。
六、健全机制
㈠ 建立健全项目联络员制度。县“访惠聚”办公室应建立村级惠民生项目管理架构,建立健全由各级“访惠聚”办公室,各行业部门(实施单位),驻村工作队项目联络员组成的三级联络员制度。
㈡ 建立项目施工进度月报制。各实施单位(行业部门)按月填制村级惠民生项目建设情况月报表,包括项目形象进度、资金到位(项目建设专项资金和其他资金)和使用等情况,于每月22日前,报送至县“访惠聚”办公室。
㈢ 建立项目督查制。县“访惠聚”办公室牵头,从行业部门抽调人员组成项目指导督查组,适时对项目实施情况进行现场指导督查,对指导督查中发现的问题及时反馈,督促立查立改。各行业部门要对委托给乡镇场实施的项目进行持续跟踪督查,切实履行项目实施具体责任,确保工程质量和进度。
㈣ 建立项目信息公示制。项目实施村队要落实项目工程信息公开制,制定项目公示牌,提高群众的知晓率和参与度。
七、强化选树典型和宣传交流工作
各行业相关部门、乡镇场和驻村工作队按季度报送项目宣传信息,选树项目典型,促进相互学习借鉴、相互启发思路,形成社会关心、政府支持、基层重视、群众关注村级惠民生项目的良好氛围,使村级惠民生项目在汇聚民智、聚合民力、赢得民心等方面发挥出更大更好的效应,确保“访惠聚”村级惠民生项目持续发力、持续惠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