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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温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划定的公告

2018年06月29日 20:16      作者:    来源:林畜局      点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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为全面落实畜禽养殖污染防治工作要求,优化畜禽养殖业布局,促进畜牧业绿色发展,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环境保护法》《中华人民共和国畜牧法》等法律法规和有关规定,决定对全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进行科学划定,现将划定范围和有关要求公告如下:

一、保护范围和分类

保护范围

1. 依法保护饮用水水源保护区、自然保护区、风景名胜区等区域。

2. 有效保护城镇居民区、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区等人口密集区的正常生产、生活环境。

3. 重点预防主要河流流域一定范围内畜禽养殖污染。

4. 保护公路两侧一定范围内景观资源。

分类

1. 禁养区划分

博尔塔拉河、鄂托克赛尔河等流域岸两边向周边分别外扩400米,水库划定的区域最外围向周边外扩400米。

省道两侧2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集镇规划区、政府、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温泉新疆北鲵自然保护区、博格达尔湿地、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周边延伸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外扩5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制养殖的区域。

2. 限养区划分

博尔塔拉河、鄂托克赛尔河等流域岸两边向周边分别外扩400-1000米,水库划定的区域最外围向周边外扩400-1000米。

省道两侧2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城镇建成区及城镇规划区、人口聚集区及规划区外扩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集镇规划区、政府、学校、医院等公共场所外扩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饮用水水源保护区向周边延伸500-1000米范围内的区域。

旅游景区和文物历史遗迹保护区外扩500—1000范围内的区域

法律、法规规定需特殊保护的其他区域;根据城镇发展规划和区域污染物排放总量控制要求,限制养殖的区域。

二、畜禽养殖禁养区与限养区控制要求

本公告发布后,各畜禽养殖户对照温泉县畜禽养殖禁养区、限养区范围划定图确定所在区域,并联系所在乡镇场进一步确认。在禁养区范围内严禁新建、扩建各类畜禽养殖场。已建成的畜禽养殖场(户),依法限期搬迁或关闭。

本公告发布后,限养区内严格控制畜禽养殖总量,不再新建、扩建各类排泄量较大的规模化畜禽养殖场,已建畜禽养殖场应在限期内完成污染源治理,确保污染物达标排放;污染物排放无法达标的,依法限期搬迁或关闭。

三、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搬迁、关停坚持原则

畜禽养殖禁养区规模化养殖场搬迁、关停坚持三个原则:一是按照《畜禽养殖业污染防治技术规范》(HJ/T81-2001)要求,畜禽粪便贮存设施的位置必须远离各类功能地表水体,距离不得小于400米。二是规模养殖场按照《国务院办公厅关于加快推进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的意见》(国办发〔201748号)《农业部 环保部关于印发〈畜禽养殖废弃物资源化利用工作考核办法(试行)〉的通知》(农牧发〔20184号)规定,各主要畜禽品种规模标准起点如下:依据设计规模,生猪存栏300头或年出栏500头以上、奶牛存栏100头以上、肉存栏100头以上或出栏50头以上、羊存栏100只或年出栏100只以上、蛋鸡存栏2000只以上、肉鸡存栏5000只或年出栏1万只以上。对于禁养区内的超出规模养殖场养殖标准的养殖场(户)全部关闭搬迁,其他畜禽可按粪便排放当量折算后参照上述标准执行;三是对于禁养区内小于规模养殖场养殖标准的养殖场(户),未达到畜禽养殖废弃物治理环保要求的一律关闭搬迁。

四、本公告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温泉县林业和畜牧兽医局

                                                                                   20186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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